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昨日下午在人民大會堂開幕,繼續審議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法草案、統計法修訂草案、國家賠償法修正案草案;首次審議保守國家秘密法修訂草案、駐外外交人員法草案、海島保護法草案;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廢止部分法律的決定草案、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草案;審議國務院關于提請審議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對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實施管轄的議案。
在這些修訂草案中,關注度最高的當屬國家賠償法。相比此前2008年10月的初次審議稿,本次提交審議的法律草案在具體內容上有所改進,其亮點主要包括:不再強調“違法才賠”,只要是公權力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受害人就有權利獲得國家賠償;增加精神賠償的相關規定;新增條款:被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受害人有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對比解讀
A
公權行為
現行法
“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承擔國家賠償責任。”
修正案
“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解讀
兩者相較出現的變化,就是修正案刪除了現行法此條款中的“違法”二字。這意味著,即使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合法行使職權,但是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了損害,也要作出賠償。
B
賠償情形
現行法
“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而被錯誤拘留”以及“沒有犯罪事實而被錯誤逮捕”的受害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修正案
在今后的刑事訴訟中,對公民采取拘留、逮捕措施后,只要結果是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的,受害人都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解讀 這就是說,不僅僅是錯拘錯捕,即使是按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拘捕的,但最終證明受害人無罪,受害人也可提出賠償——受害人能夠獲得國家賠償的情形擴大。不過,立法機關同時考慮到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作出撤銷案件、不起訴決定的案件中,包含有輕微犯罪行為但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所以修訂草案規定,在前述的情況下,有關機關依法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處分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C
精神賠償
現行法
沒有專門關于精神賠償的界定,相關的賠償標準是按照上一年度的日平均工資計算。法律界人士認為,這樣的賠償標準過低,不足以撫慰受害人的精神創傷。
修正案
去年10月審議的草案修訂稿規定,如果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如果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但哪些情形屬于致人精神損害的“嚴重后果”,規定不明確。此次審議的草案對此進一步明確為:致人死亡、殘疾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請求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
解讀
精神賠償納入到國家賠償的范圍,這是《國家賠償法》修訂草案的突破性亮點。但相關專家認為,精神賠償限定于“致人死亡、殘疾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情況,這一范圍過窄。清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何海波舉例說,荒誕的“處女麻旦旦嫖娼案”,受害人精神受到巨大創傷,當年只獲得74元的國家賠償,沒有精神賠償。但即便按照修正后的《國家賠償法》執行,依目前的規定,麻旦旦仍然沒有依據獲得精神賠償。因為,她既沒有死亡也沒有殘疾。
D
財產侵害
現行法
“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受害人有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返還財產”。
修正案
有的部門提出,違法征用財物,也應予以賠償,同時,由于違法攤派屬于違法征收,建議將攤派費用改為違法征收。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國家賠償法第四條第三項修改為:“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受害人有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返還財產”。
解讀
增加“違法征用”內容,加強了對公民財產的保護力度。
E
賠償程序
現行法
如果賠償義務機關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可以向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如果對復議不滿的,可以向復議機關的同一級法院的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修正案
此次審議的修訂草案增加規定,賠償請求人對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賠償委員會提出申訴。而且,賠償委員會作出的賠償決定生效后,如發現違反規定的,可以由本院院長決定或者上級法院指令,賠償委員會應當重新審理,依法作出決定。
同時,因為現行《國家賠償法》在“如何對法院的賠償委員會進行監督”方面是個空白。所以,此次的修訂案草案還增加了檢察院的監督職能——最高檢察院對下級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的賠償決定,上級檢察院對下級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的賠償決定,可以進行監督,覺得不合法應當向同級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意見,同級法院賠償委員會應當在兩個月內重新審查并依法作出決定。
解讀
擴大了請求人的申訴空間;填補了對賠償決定的監督這一空白。
F
脫責要求
一審稿
《國家賠償法》修正案草案一審稿規定,受害人被羈押期間死亡的,被起訴機關要對自己不存在致害行為提供證據。
二審稿
此次二審的修正案草案增加規定,被羈押人在羈押期間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賠償義務機關的行為與被羈押人的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關系,賠償義務機關應當提供證據。
解讀
二審稿增加一條要求,除了被羈押人死亡的情形,如果出現被羈押人喪失了行為能力的情形,被訴機關要證明自己無責,也必須提供證據——擴大了被訴機關的證明責任。
華龍網-重慶晚報(重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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