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上漏水損毀老漢家具 物業公司賠償修復費用
作者: 楊克元
中國法院網訊 住302室的龔老伯家中遭樓上滲水導致裝修損壞,一怒之下,將物業公司和樓上402、502和602統統告上法庭索賠損失1萬元。今天,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認定樓上三家業主無責,作出物業公司賠償修復費用7041.79元的一審判決。
●家中裝修被滲水所損
龔老伯住302室,由小區物業公司進行管理。2007年12月5日晚,他發現次臥、廚房頂板有滲漏現象,立即向物業公司報修,公司接報后遂上門維修。然而,次日晚發現滲漏現象更加嚴重,故再次聯系物業公司上門維修,經該公司疏通總管后排除了故障。因賠償事宜協商未果,龔老伯將物業公司和402、502和602訴至法院,要求四被告賠償房屋修復費9000元和精神損害賠償金1000元。龔老伯訴稱,由于滲漏,其室內二十余處墻面、頂漆脫落,客廳、廚房十余處泛黃漬,門套脫膠、開裂,廚房、衛生間吊頂進水、泛黃漬。因物業公司沒有及時疏通導致其室內漏水,污水從402漏下,以及502室、602室大流量用水導致滲水加劇,使其損失加重。
●四被告均稱無責可擔
物業公司不同意訴訟請求,稱建筑排水設計規范是2003年才有的,公司從1992年入駐小區時屋頂立管就沒有設置風帽、風罩,屬于建筑公司設計、施工單位施工不當,如果要加設也需得到業主委員會的授權。公司在接到龔老伯報修后,積極協助解決。由于402室家中無人,公司無法馬上得知是哪根水管漏水,在此情況下仍在兩天之內找到漏水原因并進行疏通,且事發之初只有廚房、次臥有滲水,情況不嚴重,公司有理由認為只需疏通一根管道,因此修理措施及時有效。此外,龔老伯家中進行過裝修,也不排除上層住戶用水不當造成堵塞,相鄰方的責任不應由其公司承擔,公司不是適格的訴訟主體。502、602和602或辯稱家中沒人,外出時將家中水閥關閉;或辯稱事發時并沒有聽到龔老伯來敲過門,也不知道漏水的事;或辯稱使用中沒有任何過錯,一直是正常用水,都不同意龔老伯的訴請。
●物業公司疏維護之職
在審理中,法院委托上海市房屋建筑設計院房屋質量檢測站出具房屋質量檢測報告,鑒定結論給出302室修復的費用為7041.79元。
法院認為,龔老伯與物業公司之間存在物業管理合同關系,物業公司對小區內排水管道、屋頂天溝等公共設施負有維修養護的義務和管理職責。龔老伯所在樓棟的排水立管在屋頂處沒有加設風帽、網罩,僅是造成管道堵塞的條件,若物業公司平時妥善盡到對公共設施的維修保養義務,當可避免此事故的發生,故物業公司未盡維修養護之責是導致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構成法律上的因果關系,而是否加設風帽、網罩并不必然導致事故的發生,與損害后果之間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不能成為免責或減輕責任的事由。物業公司辯稱亦存在業主用水不當的原因,然其未能予以證明。在鑒定機構檢查各業主室內情況時也未發現有排污不當的情形。至于龔老伯訴請修復費的超額部分,因缺乏依據,不予支持。龔老伯提出的精神損害賠償金之訴請,于法無據,不予支持。法院認定,402、502和602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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