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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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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莊律師在線:離婚財產與債務分割問題 |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11chelsea.com
時間:2009/6/2 16:25:00 |
問 題
1、一方隱匿、轉移共有財產以及虛構債務的情形時有出現,法院認定難。有的當事人為在離婚時多得財產,采用隱藏存款憑證,轉移共有財產等方式,損害另一方的利益。另一方由于不知賬號,無法取證,法院亦無法確認。有的還為侵吞另一方的財產而虛構債務,向親朋好友要假借條、欠據,并互相串通作虛假陳述,但法官往往真假難辨,很難對虛構債務作出認定和依法處理。
2、新類型財產增多,缺乏區分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標準和依據。企業改制后,一方取得的企業股權或者買斷工齡的補償費,是作為個人財產還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認識不一,也無確定的標準。對婚前屬一方的房屋,婚后一起拆掉在原址又重建的,另一方應否享有產權份額?對農村離婚案件中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如何分割?沒有依據。如果分割后女方又轉嫁到另一村的,所分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還有效?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一般三十年不變。有的土地承包經營,在女方嫁來之前就已確定,女方嫁來之后并未調整,但一起經營了數十年后,離婚時經營權是否可以分割?如果分割,與《婚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有無沖突?如果不能分割,女方的權益又如何保護?特別是在離婚后其生活又如何保障?《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也將成為空話。而且里面還涉及到身份權、行政權的問題。此外,對夫妻共同購買的股票、投資經營權如何分割也無依據,爭議較大。房改房涉及到個人與單位的利益,投資經營權涉及到經營能力和效果的問題,給了不會經營的一方,企業就會垮掉。
3、關于知識產權收益歸屬的有關規定有欠公允。新《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知識產權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由于此條只強調了收益所得時間,而忽視了“知識產權”的取得時間。在適用中出現了兩種不夠公允的現象:一是一方婚前取得的知識產權,婚后獲得收益則歸夫妻共同所有,對取得知識產權的一方不利;二是一方婚后創作或創造并取得的知識產權,離婚后獲得收益卻又只歸一方所有,這對取得知識產權的配偶一方不公。
4、對共同債務的認定和處理有盲區。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雖未辦理離婚手續,但已公開分居生活,一方為生活或子女的教育、醫療、生活等所負的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個人債務?在離婚訴訟中,針對夫妻之間的訴請,法院對夫妻與第三人的債務在夫妻間如何承擔作出的判決是否必然及于債權人?夫妻一方能否以離婚判決而對抗債權人的起訴?基于此,由于《婚姻法》對共同債務規定不明,有的當事人還以約定財產為名,將共有財產約定給一方,而將債務約定給無財產的一方,試圖逃避債權人的追償。
對 策
1、加大對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吞另一方財產行為的懲處力度。除了按照《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對行為一方進行處理外,對那些情節特別嚴重的行為人,應按妨害公務和偽證罪進行處理,以減少此類行為的發生。
2、明確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和偽造債務行為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在離婚訴訟中,由主張對方隱藏、轉移共同財產和偽造債務行為的當事人對對方隱藏、轉移共同財產和偽造債務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因為夫妻畢竟在一起生活,對家庭錢款的支出,有無銀行存款等應該比較清楚。如一方將存折隱藏,只要懂得戶名,通過申請法院可以調取相應的證據。如果只是一種懷疑和猜測,提供不出任何線索,只能由舉證方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3、進一步明確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和分割方式。由于《婚姻法》對夫妻共同財產規定比較簡單,不能窮盡。但生活的豐富多彩卻使得個人財產的類型越來越多并不斷涌現,給司法增加了許多困難。為此,有必要通過司法解釋的方式,進一步明確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在明確范圍時最好能確定一些原則。通過這些原則,可以讓人很快識別出什么是夫妻共同財產,什么是個人財產。
4、知識產權的收益應以知識產權取得的時間為標準來確定。以知識產權取得的時間而不是獲益時間來確定,有利于公平保護夫妻雙方的利益,維護和穩定婚姻家庭關系。為此,應注意分情況具體規定:婚前一方取得的知識產權,婚后取得的利益歸一方所有;婚后一方取得知識產權,婚后或者離婚后取得的利益應歸雙方共同所有。雙方離婚后,一方將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期待權變為既得利益時,另一方有權要求與利益獲得者一方分割所得;或離婚時,先對未實現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進行評估,將評估的“價值”作為共同財產部分,在分割共同財產時,享有知識產權的一方少分或給予另一方適當的補償。
5、應進一步明確夫妻分居期間所得歸屬和債務承擔。我國《婚姻法》將夫妻感情不合分居達一定的期間作為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但對夫妻分居期間的相關問題卻沒有作出明確規定。夫妻分居雖然解除了主要包括性生活在內的夫妻同居的義務,但夫妻關系仍然存在。夫妻分居應該把它看成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一種特例,是夫妻之間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一種特殊約定,這種約定有時雖然不是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但應該是雙方默許認可的。所以,在明確夫妻分居期間所得歸屬和債務承擔時應注意:①夫妻分居期間的所得和債務一般歸夫或妻一方所有或承擔。因為,夫妻分居期間雖然夫妻關系依然存在,但雙方在財產上、經濟上的聯系逐漸減少,此時的收入已不再是夫妻共同勞動所得,再適用夫妻共同財產制不合理。夫妻分居后所負的債務一般也與對方無關,應由該債務方承擔。②夫妻分居期間,一方為子女的教育、醫療、生活所欠的債務,應為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因教育、撫養子女是夫妻雙方的共同義務,不能因夫妻分居而免除一方應盡的義務。③夫妻分居期間,因一方患病等特殊原因,為治病而引起的債務以及生活上的困難,另一方有扶助的義務,其債務應為共同債務,夫妻共同承擔。
6、應進一步明確夫妻對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從此條規定看,以夫妻一方財產清償債務的,前提必須是第三人知道該約定,而且應該是債務存在前或開始時知道。夫妻自己的約定,特別是夫妻事后為逃避債務而作的約定,當然不能及于第三人。在離婚訴訟中,法院對夫妻與第三人的債務所作的判決,僅是就夫妻內部如何承擔責任而作出的,當然也不能及于第三人,更不能對抗債權人的起訴。債權人起訴后,夫妻應列為共同被告,并對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償還了債權人的債務后,夫妻之間可按離婚判決所確定的債務比例互相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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