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是企業與個人在生產生活中經常會遇到的一個法律問題,無論是承租人還是出租人,都應當在法律的規范下進行房屋租賃活動,否則自身的權益有可能得不到法律的保護。
一、法律依據
目前規范房屋租賃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合同法》、《物權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等。
二、房屋租賃過程中應當注意的事項
。ㄒ唬┐_定房屋能否出租,有下列情況的房屋不能出租: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
2、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產權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權屬有爭議的。
5、屬于違法建筑的。
6、不符合安全標準的。
7、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
9、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從上述可見,出租人對出租的房屋必須擁有處分權,如果出租人是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組織,則出租人的《營業執照》上還應當有房屋租賃的經營范圍。
。ǘ┯喠⒆赓U合同,租賃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1、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2、房屋的坐落、面積、裝修及設施狀況。
3、租賃用途。
4、租賃期限。
5、租金及交付方式。
6、房屋修繕責任。
7、轉租的約定。
8、變更和解除合同的條件。
9、違約責任。
10、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在訂立房屋租賃合同的過程中,應當注意:
1、租賃期限不能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
2、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應當采取書面形式。
3、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4、租賃期屆滿,如果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ㄈ┏凶馊说倪`約責任:
承租人應當愛護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屬設施,不得擅自拆改、擴建或增添。確需變動的,必須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簽訂書面合同。因承租人過錯造成房屋損壞的,由承租人負責修復或者賠償。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終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損失的,由承租人賠償:
1、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租的;
2、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讓、轉借他人或擅自調換使用的;
3、將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結構或改變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計六個月以上的;
5、公用住宅用房無正當理由閑置六個月以上的;
6、租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7、故意損壞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規規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四)房屋租賃涉及的稅費:
以營利為目的,房屋所有權人將以劃撥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上建成房屋出租的,應當將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繳國家。土地收益的上繳辦法,應當按照財政部《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暫行辦法》和《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若干財政問題的暫行規定》的規定,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代收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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