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在線辦公:產權糾紛原因不同導致處理方法不同
因房屋產權而引發的糾紛發生頻率非常高。這些糾紛,因其發生主體之間的關系不同,處理方式也不同。
公民間因產權登記引起的產權糾紛雙方或多方出資或以合伙經營期間的資金收益共同購買的房屋,產權共同登記過戶后,應由出資人共同所有。各自主張產權為個人所有但均提不出有力證據的,有予支持。
但一方在產權過戶時主動放棄登記,又無其他約定,在他方已登記過戶后才反悔而主張產權有的,應認定產權歸登記過戶方所有,并由登記方退回登記一方的房款;如一方在登記時未明確表示放棄登記,只登記在另一方名下,但多年共同居住、使用、管理、登記方既未退款又長期無異議的,發生糾紛后,可實事求是地認定產權歸出資雙方共有,并應將產權證更改過來。
一方出資購買房屋后,將產權登記為自己和他人所共有,雙方又長期共同管理使用該房屋的,可視為出資方贈與他方,產權歸雙方共有,出資方反悔的,不予支持;出資方因某種原因將產權一并登記歸他方姓名,但既無贈與他方的表示,又長期不讓他方知道,經一段時間,他方知道并主張權利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出資人侵犯他人姓名的行為應給與他方一定的經濟補償。
兄弟姐妹間的產權糾紛父母的遺留房產,由兄弟姐妹中一人以個名義領取了產權證,其他兄弟姐妹雖無異議,但一直在此房屋內共同居住、共同生活、因登記一方主張為已獨有而發生糾紛的,應認定登記人是作為全部共有人的代表登記產權,產權應歸兄弟姐妹共有。
兄弟姐妹數人共同經商、共同生活期間購置的房屋,買房契約和房產登記證登記的是其中一人的名字,應視為登記人代表共有人登記產權,其房屋產權屬于兄弟姐妹共有。但如果兄弟姐妹共同生活期間,其中一人用自己的資金經營工商業供養全家,并以自己名義購置了房產,兄弟姐妹為此發生糾紛,購置時有約定按約定處理,名義約定的,產權確認歸購置個人所有。
父母、子女間的產權糾紛父母購置或建造的房屋,登記在子女一人名下,如果父母生前明確表示贈與登記人的,如房產證上或房屋管理機關的檔案中有贈與的明確記載,或有購置人贈與房產的公證書,或有其他明確證據足以證明購房人在購置房屋時有贈與產權登記人的意思表示的,產權歸登記人所有:如果父母生前沒有明確贈與表示,去世后,子女為產權發生爭議,未登記方負有舉證責任,如其無確鑿證據推翻登記的,產權也應歸登記人所有;如果有確鑿證據證明登記人只是作為產權人代表的,則應認定產權為父母所有,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
父母用子女的贍養費購、建房屋并登記了產權的,產權應確認歸父母所有。子女主張產權共有的,不予支持;如子女在出資時明確了是與父母共同購、建的,產權應認定為共有。子女因結婚、分家等購、建房屋自住的,產權一般歸購、建房屋子女所有;子女在離婚時,父母、兄弟以構、建房時曾有資助為由,主張產權共有的,一般不予支持。
家庭成員中一人經批準新建房屋,其他家庭成員如少量物料、錢財或勞動投入,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應屬親屬之間幫助,其他家庭成員一般不能取得新建房屋的產權,發生糾紛后,可由產權人予以適當補償。在農村,父母明確為子女結婚所蓋的房屋,其產權,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無約定的,如已交付子女結婚后實際使用的,可視人父母贈與子女的婚前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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