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夜班期間車輛丟失 單位未盡注意義務判賠償 中國法院網(wǎng) 孫海雷 唐玉劍 職工上班存放在單位車庫內(nèi)的電動車被偷。9月12日,江蘇省射陽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jié)了這起財物損害賠償案。一審判決被告鹽城市某紡織品有限公司在判決生效后5日內(nèi)賠償原告吳某人民幣2000元。
原告吳某訴稱,2007年7月13日,其在被告鹽城市某紡織品有限公司上夜班,12點下班時發(fā)現(xiàn)存放在公司車庫內(nèi)新的尼科尼亞電動車被偷了,價值2400元。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賠,但被告拒絕賠償。無奈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我電動車2400元 。
被告鹽城市某紡織品有限公司辯稱,被告與原告除勞動關系以外,不存在任何的保管合同、消費合同、車庫租賃合同,對原告的電動車沒有安全保障義務。即使與原告存在保管合同的關系,但由于是無償保管,被告也無義務賠償。
庭審中,原、被告對失竊電動車價值2000元無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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