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簽訂須知
離婚協議書是指當事人雙方自愿離婚,出于合意而解除婚姻關系,對子女和財產等問題作適當處理而達成的一種書面約定。其在我國是依照行政程序,由婚姻登記機關辦理.
一、離婚協議書的主要內容 1、男女雙方的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 2.離婚原因; 3.財產處理(婚前婚后); 4.子女撫養和教育; 5.住房的歸屬; 6、其他約定(債權債務等). 7、應附上: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復印件;雙方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結婚登記機關發給的結婚證。
二、辦理協議離婚必須符合的條件 1、當事人雙方須有自愿離婚的合意,且意思表示真實; 2.當事人須對子女和財產作適當處理; 3、辦理過結婚登記; 4.雙方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雙方自愿離婚的程序 根據《婚姻法》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和市轄區的民政部門或者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 其程序如下: 1、申請.男女雙方就自愿協議離婚提出申請,申請雙方應當持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離婚協議書和結婚證,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 2、審查.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申請依法進行嚴格的審查,主要審查雙方是否真正自愿,是否對子女扶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了協議. 3、批準.對于符合《婚姻法》規定雙方自愿離婚條件的,登記機關應在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準予登記,并發給離婚證,注銷結婚證.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時起即解除夫妻關系.
四、離婚證的法律效力 1、離婚證是證明婚姻關系正式解除的憑證,從取得離婚證時起,當事人即具備再婚的條件. 2.離婚的當事人一方不按照離婚協議履行應盡義務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3、在國外,離婚證的效力高于法院離婚判決書和離婚調解書。例如中國公民(離婚者)要與外國人在國外登記結婚,只要持離婚證,外國婚姻登記機關就給予登記。如果持法院判決書、調解書就得辦理離婚公證后才能認可。國際上多數國家一般不承認離婚調解書的效力.
五、注意事項 1、離婚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思表示、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協議事項。 2、協議的內容應當有利于保護婦女和子女的合法權益。 3、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或無民事行為能力者,不予辦理。 4、本辦理過結婚登記的,不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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