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馬車發動機進水保險公司拒賠 法官釋法雙方和解 中國法院網 胡瑜 購車人通過銀行按揭購車時,由于保險公司在交付保單或其他保險憑證的業務流程中存在漏洞,一旦發生保險公司拒賠,車主往往主張合同約定的免責條款未被明確告知而涉訟。鑒于此類糾紛一再發生,6月25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向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上海監管局發出司法建議,建議保監會加強對銀行按揭購車所涉保險業務的監管。
2007年2月,小沈在汽車銷售公司用銀行按揭購買了一輛寶馬523汽車,并通過保險公司設在汽車銷售商處的辦公地點,現場辦理了三年的家庭自用汽車保險。貸款銀行作為該保險的第一受益人留存了保單及保險條款的原件。
8月5日天降大雨,小沈開著寶馬車行駛至中山北一路路口時,車子突然熄火,無法行駛。經拖車公司將車輛拖到銷售公司檢測后,發現寶馬車發動機進水,需要更換發動機。當小沈向保險公司索賠時,保險公司提出“發動機進水”系保險合同明確約定的免責事項,因此拒絕賠付。協商不成后,小沈隨即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賠付修理費10萬余元。
小沈向法院提出,保險合同條款自己在投保時沒有看過,保單原件在提供按揭貸款的由貸款銀行留存,并且銀行留存的也只有第一頁,沒有保險公司所謂的免責條款。因此,即使保險合同上有免責條款也應認定保險公司沒有明確告知而無效。而保險公司則堅持以發動機受損是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責條款為由拒賠。
鑒于小沈反映的銀行僅留存了保單原件首頁的情況屬實,在二審法官的主持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保險公司同意自愿向小沈支付理賠款7萬余元。
在本案審理終結后,法院認為,本案反映出按揭貸款購車投保時保單及保險條款原件直接交由貸款銀行留存的普遍操作方式存在較大隱患。由于保單及保險條款原件留存于貸款銀行,投保人又未取得保單及保險條款的復印件,保險公司也未能就保險條款向投保人作出解釋,一旦出現理賠事故,投保人和保險公司往往對保險條款的解釋和理解發生爭議,將造成對保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中是否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等事實的認定困難,進而對認定保險公司已依法履行了保險合同內容說明義務和免責條款明確告知義務,產生較大影響。
鑒于此,一中院向上海市保監局發出司法建議,建議該局對銀行按揭購車所涉及的保險業務加強監管,要求保險公司應向投保人交付保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的原件或復印件,并建立規范、統一的交付、簽收渠道,將投保人簽收材料加以保存,以避免類似糾紛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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