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質量法律事務操作指引
第一節 建設單位工程質量的法律事務
1、發包階段
建設單位為確保項目建設的工程質量,應當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不得將建設工程發包給沒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也不得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
在招標文件和有關工程合同(設計、施工、監理等合同)中應明確工程質量標準,除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外,還應約定建設單位特別要求的工程質量標準,以及達不到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約定標準的處理方式與違約責任。對達到約定質量標準的費用或增加的費用以及如何支付應作具體約定,如采用固定價格計價方式,要明確達到約定質量標準的相應費用是否已包括在固定價格范圍內。
2、勘察階段
建設單位必須向勘察單位提供與工程建設有關的原始資料,且原始資料必須真實、準確、齊全。
建設單位應當與勘察單位在委托勘察合同中具體約定勘察單位的責任,尤其是違約責任。按《建筑法》第56條規定,勘察單位必須對勘察質量負責。勘察單位如違約影響工程質量應承擔相應責任,其責任范圍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
3、設計階段
建設單位必須向設計單位提供與工程建設有關的工程勘察成果文件,且工程成果文件必須真實、準確、齊全。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設計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
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審查。
4、施工階段
建設單位必須向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提供與建設工程有關的原始資料,包括勘察成果文件、經過審查的施工圖設計文件等,且原始資料必須真實、準確、齊全。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
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按照合同約定,由建設單位采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必須符合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如發生已完工程的質量不合格,建設單位要求施工單位修復,施工單位拒絕修復的,建設單位可以解除施工合同,并追究施工單位的賠償責任。
5、竣工驗收階段
根據《合同法》第279條之規定,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組織竣工驗收。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如建設單位在未經驗收或驗收未通過之前需要使用的,可采取的對策包括可簽訂部分驗收協議或項目驗收協議,以規避擅自使用的法律后果,即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擅自使用后,建設單位再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將得不到支持,但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除外。
6、建設工程質量備案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17條之規定,建設工程在質量通過驗收后應向政府主管部門備案。建設單位應當及時辦理質量備案手續。
第二節 勘察、設計單位工程質量法律事務
1、勘察單位涉及工程質量的法律事務
勘察單位應對建設工程勘察質量負責。
從事建設工程勘察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勘察單位必須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勘察單位提供的地質、測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須真實、準確。
2、設計單位涉及工程質量的法律事務
設計單位應對建設工程設計質量負責。
從事建設工程設計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建設工程設計。
設計單位在設計文件中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注明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設計單位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設計單位應當就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向施工單位作出詳細說明。
設計單位應當參與建設工程質量事故分析,并對因設計造成的質量事故,提出相應的技術處理方案。
第三節 施工單位工程質量法律事務
1、施工階段
施工單位應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建設工程質量合格是發包人支付工程價款的前提條件,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施工單位無權主張工程價款。
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差錯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單位必須建立、健全施工質量的檢驗制度,嚴格工序管理,做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施工單位應當通知建設單位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施工人員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應當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監督下現場取樣,并送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
施工單位對施工中出現質量問題的建設工程應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并及時提出包括但不限于停工、檢測、修復、變更、重作等解決方案,但任何方案需及時取得發包方的認可,并經設計單位、監理單位等相關單位或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
2、竣工驗收階段
施工單位應當在工程完工后及時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報告,申請工程竣工驗收。
施工單位應當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竣工驗收。
對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進行返工、返修至合格標準,如質量不合格是施工單位原因造成的,修復費用由施工單位承擔,修復并經驗收合格后,施工單位方可主張工程結算價款。
3、保修責任
保修人不及時履行保修義務,因此導致建筑物毀損或由此造成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保修人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節 監理單位工程質量法律事務
1、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工程監理單位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下列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
(1)國家重點建設工程;
(2)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
(3)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
(4)利用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
(5)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
2、施工階段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據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選派具備相應資格的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進駐施工現場。
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
3、竣工驗收階段
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建設單位不得進行竣工驗收;監理單位應當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竣工驗收。
第五節 建設項目竣工交付后的工程質量法律事務
1、質量保修期內的責任
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2、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1)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
(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3、建議當事人對建設工程質量保修責任投保責任險,并且明確投保人和受益人。如已設定有工程保險金的,施工單位可要求建設單位自提供保修保單起釋放全部保修金。
第六節 建設工程質量糾紛訴訟或仲裁案件的處理
1、涉及建設工程質量糾紛的訴訟或仲裁案件,如果當事人對造成工程質量的原因、損失程度存在爭議,應申請法院或裁決機構提起工程質量鑒定,通過鑒定確定應承擔工程質量責任的主體(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工程質量造成的損失。
申請質量鑒定應在舉證期限屆滿之前提出,不申請質量鑒定,有可能被法院或仲裁機關判定舉證不能而承擔不利后果。
2、鑒定單位和人員的資質資格、利益沖突審查
工程質量缺陷的鑒定,鑒定其性質、嚴重程度和原因及其責任承擔是質量事故鑒定的第一階段,在第一階段鑒定結束后,還應進行鑒定質量缺陷的整改方案以及費用等第二階段的鑒定工作。應特別注意第一、第二階段的鑒定單位應具有相應的鑒定資質,無相應資質的單位不得鑒定。
3、當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是由于施工單位的過錯造成的,且施工單位拒絕修復時,建設單位應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要求判令或裁決施工單位承擔修復費用;如施工單位先就工程價款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則建設單位其應就質量糾紛提出反訴或反申請。
4、因工程質量發生爭議,建設單位必要時可以總承包人、分包人和實際施工人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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