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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開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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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房需要理由嗎? |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11chelsea.com
時間:2009/4/1 17:21:00 |
買房對于普通老百姓來說是人生中一件大事,既然是大事,那么就應該仔細的考慮、認真的比較、核算自身購買能力后再做決定。但事實并非如此,由于我國房地產業還屬于發展初期,在這時期有的一些特點,如:政府對開發商監管力度不夠、相關政策法規不全及政府因為稅收、拉動經濟上漲、部分地方領導借此搞政績等原因對開發商過于放縱,造成了開發商在政府的庇護下利用各種手段謀取暴力,損害購房人利益。在我接觸的案件中,老百姓本來沒有多少錢,但買個房子就像買大白菜一樣,房產價格天天漲,去的晚了就買不到便宜的房子,好不容易搶到一個房子就不錯了,簽訂購房合同時合同條款連看都不看,因為看了也沒用,開發商不許改,愛買不買,有的是人要。交房時,裝修質量、房屋質量、小區綠化、物業服務、等相關承諾極少能兌現,買房人不服找開發商理論,人家拿出合同給你看,我們沒有把承諾的事項寫進合同里,于是購房人只能打碎了牙往肚子里咽,部分購房人不服,通過訴訟為自己討公道,但苦于難以收集證據、相關法規適用不當及迫于開發商的強勢地位,最終也只能選擇妥協。在我們律師看來購房者維權往往抓不住重點,如想要退房的當事人,一定要結合購房合同中的約定及法律的規定,主攻開發商薄弱之處,下面我就總結如下幾點退房的理由,供購房者參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四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房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買房人在下列十二種情況下有權單方面通知賣房人解除購房合同:1、不可抗力;2、賣方明示違約;3、先賣后抵押;4、一房二賣;5、隱瞞無證售房事實;6、隱瞞房屋抵押的事實;7、隱瞞房屋已出賣或為拆遷安置房屋的事實;8、房屋主體結構不合格;9、房屋存在嚴重質量問題;10、面積誤差比超過3%;11、過分遲延交付房屋的;12、過分遲延產權過戶;以上不包含全部的退房理由,因為個案存在差異性,對于普通的購房人來講如何運用法定及約定理由選擇退房是很困難的一件事,行使權利不當可能不會達到訴訟退房的目的,因此,按照律師的指導訴訟顯得尤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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