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等級劃分依據及多等級傷殘的綜合計算方法 傷殘等級劃分依據 (規范性附錄) A1 Ⅰ級傷殘劃分依據 Ⅰ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意識消失; c.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臥床; d.社會交往完全喪失。 A2 Ⅱ級傷殘劃分依據 Ⅱ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 b.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動; c.不能工作; d.社會交往極度困難。 A3 Ⅲ級傷殘劃分依據 Ⅲ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 b.僅限于室內的活動; c.明顯職業受限; d.社會交往困難。 A4 Ⅳ級傷殘劃分依據 Ⅳ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 b.僅限于居住范圍內的活動; c. 職業種類受限; d.社會交往嚴重受限。 A5 Ⅴ級傷殘劃分依據 Ⅴ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導; b.僅限于就近的活動; c.需要明顯減輕工作; d.社會交往貧乏。 A6 Ⅵ級傷殘劃分依據 Ⅵ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幫助; b.各種活動降低; c.不能勝任原工作; d.社會交往狹窄。 A7 Ⅶ級傷殘劃分依據 Ⅶ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 b.短暫活動不受限,長時間活動受限; c.不能從事復雜工作; d.社會交往能力降低。 A8 Ⅷ級傷殘劃分依據 Ⅷ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b.遠距離活動受限; c.能從事復雜工作,但效率明顯降低; d.社會交往受約束。 A9 Ⅸ級傷殘劃分依據 Ⅸ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日常活動能力大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學習能力下降; c.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A10 Ⅹ級傷殘劃分依據 Ⅹ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日常活動能力輕度受限; b.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 c.社會交往能力輕度受限。
附錄B 多等級傷殘的綜合計算方法 (資料性附錄) B.1 多等級傷殘的綜合計算 多等級傷殘的綜合計算是按傷者的傷殘賠償計算方法加以計算。 B.2 根據傷殘賠償總額、賠償責任系數、賠償指數等,有下式:
n n C=C ×C (I +∑I )(∑I ≤10%,i=1,2,3……n,多處傷殘 1 1 h a=i a=i i=1 i=1
式中:C――傷殘者的傷殘實際賠償額,元; Ct――傷殘賠償總額,元; C1――賠償責任系數,即賠償義務主體對造成事故負有責任的程度, Ih ――傷殘等級最高處的傷殘賠償指數,即多等級傷殘者,最高傷殘等級的賠償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Ia ――傷殘賠償附加指數,即增加一處傷殘所增加的賠償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B.3 傷殘賠償指數 傷殘賠償指數是指傷殘者應當得到傷殘賠償的比例。B.2中的傷殘賠償指數是按本標準3.6條規定,以傷殘者的傷殘程度比例作為傷殘者的傷殘賠償比例。 附錄C 有關傷殘程度的區分 (規范性附錄) C.1 面部的范圍和瘢痕面積的計算 C.1.1 面部的范圍 面部的范圍指上至發際、下至下頜下緣、兩側至下頜支后緣之間的區域,包括額部、眼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頦部、顴部、頰部和腮腺咬肌部。 C.1.2 面部瘢痕面積的計算 本標準采用全面部和5等分面部以及實測瘢痕面積的方法,分別計算瘢痕面積。面部多處瘢痕,其面積可以累加計算。 C.2 心臟功能的區分 根據體力活動受限的程度,將心臟功能分為: a.Ⅰ級:無癥狀,體力活動不受限; b.Ⅱ級;較重體力活動則有癥狀,體力活動稍受限; c.Ⅲ級:輕微體力活動即有明顯癥狀,休息后稍減輕,體力活動大受限; d.Ⅳ級:即使在安靜休息狀態下亦有明顯癥狀,體力活動完全受限。 C.3 呼吸功能障礙程度的區分 C.3.l 呼吸功能障礙 因事故損傷所致的呼吸功能的改變。 C.3.2 呼吸功能障礙程度的區分 本標準根據體力活動受限的程度,將呼吸功能障礙分為: a.呼吸功能嚴重障礙:安靜臥時亦有呼吸困難出現,體力活動完全受限。 b.呼吸功能障礙:室內走動出現呼吸困難,體力活動極度受限; c.呼吸功能嚴重受影響,一般速度步行有呼吸困難,體力活動大部分受限; d.呼吸功能受影響,包括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蹬樓梯出現呼吸困難[4.4.3,4.4.4b],4.4.5a),4.5.3,4.5.4b)屬此情況]; 第二種情況:快步行走出現呼吸困難[4.5.5a],4.10.3b),4.10.4b)屬此情況)。 C.4 手缺失和喪失功能的計算 C.4.1 手缺失和喪失功能 指因事故損傷所致的手掌和手指的缺失或喪失功能。 C.4.2 手缺失和喪失功能的計算 一手拇指占一手功能的36%,其中末節和近節指節各占18%;食指、中指各占一手功能的18%,其中末節指節占8%,中節指節占7%,近節指節占3%;無名指和小指各占一手功能的9%,其中末節指節占4%,中節指節占3%,近節指節占2%。一手掌占一手功能的10%,其中第一掌骨占4%,第二、第三掌骨各占2%,第四、第五掌骨各占1%。本標準中,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的程度是按前面方面累加計算的結果。 C.5 手感覺喪失功能的計算 C.5.1 手感覺喪失功能 指因事故損傷所致手的掌側感覺功能的喪失。 C.5.2 手感覺喪失功能的計算 手感覺喪失功能的計算是相應手功能喪失程度的50%計算。 C.6 肩關節、肩關節復合體喪失功能的計算 C.6.1 肩關節及肩關節復合體 肩關節指由肩胛骨的孟臼與肱骨頭之間形成的關節,它與肩鎖關節、胸鎖關節、肩胛胸關節共同組成肩關節復合體。肩關節功能受肩關節復合體其他關節功能的制約;肩關節復合體其他關節功能通過肩關節功能予以體現。 C.6.2 肩關節及肩關節復合體喪失功能 因事故損傷所致肩關節及肩關節復合體其他關節的功能喪失。 C.6.3 肩關節及肩關節復合體喪失功能的計算 肩關節復合體喪失功能的計算是通過測量肩關節喪失功能的程度,加以計算。 C.7 足弓結構破壞程度的區分 C.7.1 足弓結構破壞 因事故損傷所致的足弓缺失或喪失功能。 C.7.2 足弓結構破壞程度的區分 a.足弓結構完全破壞:足的內、外側縱弓和橫弓結構完全破壞,包括缺失和喪失功能。 b.足弓1/3結構破壞或2/3結構破壞,指足三弓的任一或二弓的結構破壞。 C.8 肢體喪失功能的計算 C.8 .1 肢體喪失功能 因事故損傷所致肢體三大關節(上肢腕關節、肘關節、肩關節或下肢踝關節、膝關節、髖關節)功能的喪失。 C.8.2 肢體喪失功能的計算 肢體喪失功能的計算是用肢體三大關節喪失功能程度的比例分別乘以肢體三大關節相應的權重指數(腕關節0.18,肘關節0.12,肩關節0.7,踝關節0.12,膝關節0.28,髖關節0.6),再用它們的積相加,分別算出各肢體喪失功能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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