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某與王某2002年4月11日登記結婚。2003年2月18日,王某生一男孩,取名李某某。2006年7月11日經法院判決,王某與李某里離婚,李某每月支付李某某撫養費100元至李某某能獨立生活為止;樯泻⒗钅衬秤赏跄硴狃B。2008年,李某因懷疑李某某不是自己的親生兒子,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其和李某某之間不存在親子關系,并在舉證時限內向法院提出了親子鑒定申請。法院受理該案后,被告李某某之母王某以法院生效判決已認定李某某是雙方的婚生女兒且自己身體有病為由不同意進行進行親子鑒定。
【分歧】
本案在審理中形成了三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親子關系的確認,唯一有效的方式就是進行親子鑒定。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王某不同意作親子鑒定,將導致法院不能通過鑒定結論對案件事實做出裁判。原告在舉證時限內提出了親子鑒定申請,已經完成了舉證責任的承擔,此時,舉證責任轉移到被告一方,李某某之法定代理人王某拒不提供鑒定材料,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二種觀點認為:在王某訴李某離婚一案中,李某對李某某是其親生兒子的事實予以承認,法院在2006年7月11出具的判決書也確認了李某某是李某的兒子,此判決已經生效。故李某與李某某之間存在親子關系已是事實,不能因王某拒絕做親子鑒定就認定將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歸于王某。如在審理過程中李某沒有其他證據支持,法院應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
第三種觀點認為,法院應裁定駁回李某提起的確認之訴,并告知其可以通過審判監督程序解決問題。
【辨析】
筆者同意第三種觀點,理由如下:
關于李某與李某某之間存在親子關系這一事實,已為法院判決所確認,主張生效判決確實的事實不正確的,應當通過審判監督程序加以糾正,不能另案起訴。故對李某所提訴訟,法院應裁定駁回起訴。
一、程序問題。從程序上講,第一,二種觀點的的錯誤是很明顯的。首先,第一種觀點支持的判決結論將直接導致兩份生效判決確認的事實相互矛盾,使當事人無所適從,還會嚴重損害法律適用的統一性,損害法院司法權威,在社會上產生不利影響。第二種觀點支持的判決結論,雖然避免了判決內容沖突的尷尬,但在程序上剝奪了當事人的救濟權利,剝奪了當事人的訴權,也是不可取的。
二、請鑒定中的舉證責任轉移的問題。第一種觀點還涉及到了申請鑒定中的舉證責任轉移的問題。筆者認為,對一般事項的鑒定,只要主張事實一方在舉證時限內提出了鑒定申請,其舉證責任可以視為已經完成,此時舉證責任轉移到了被告方。但是,親子鑒定涉及面十分鋼釩,關系到夫妻雙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是一項嚴肅的工作,應從保護婦女、兒童權益和有利于化解矛盾的原則出發,不能簡單地在一方提出鑒定申請、另一方拒絕的情況下,就武斷地對親子關系的存在與否進行推定。也就是說,確認親子關系的訴訟中,原告應承擔與其訴訟請求的權重相適應的證據。具體到本案,李某在王某確有理由不能進行鑒定的情況下,還應提供與申請的理由相適應的其他證據。
三、當事人針對親子關系的自認的效力問題。第二種觀點涉及到了自認的問題,《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八條第一款規定了自認不包括對身份關系的自認。那么,李某對李某某是自己親生女兒的自認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筆者認為,李某的自認具有法律效力,證據規定將身份關系的自認排除在自認規則之外,一般是指夫妻、收養、繼承等身份關系的確認不能僅憑自認,還必須有其他相關證據加以證明,而對于親子關系的自認應納入自認規則以內。否則,在離婚訴訟中,當事人欲證明親子關系就只能以來親子鑒定了。
作者單位:河南省襄城縣人民法院 作者: 丁偉
(聲明:本站所使用圖片及文章如無注明本站原創均為網上轉載而來,本站刊載內容以共享和研究為目的,如對刊載內容有異議,請聯系本站站長。本站文章標有原創文章字樣或者署名本站律師姓名者,轉載時請務必注明出處和作者,否則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