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私房錢的法律性質分析
“私房錢”的概念
“私房錢”不是一個法律概念,但在民間卻廣為流傳。“私房錢”原指已婚女子從娘家陪嫁到夫家的財物,俗稱“壓箱底”,后來延伸到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私下留存的財物。以前有“私房錢”的主體基本是女方,但隨著時代的發展及人們思想意識的變化,現在“私房錢”正成為一個男女共論的話題。
存“私房錢”的原因
留存“私房錢”的目的男女不同。對于女性而言,早期留存“私房錢”的目的主要為了接濟娘家,或者擔心男方將錢款揮霍,私下留存已備不時之需。另外,隨著城市節奏的加快,人們生活壓力的增加及離婚率的上升,有一定的“私房錢”在手里可以使女性增添安全感。相反,對于男性而言,因為男性的社會交往較多,他們留存“私房錢”大多為了在應酬朋友或參加社交活動時不至于太寒酸,在“娘家”人有困難時不至于太為難,或避免向老婆“伸手要錢”的尷尬,當然也不排除有人是怕自己做的“壞事”被妻子發現才存“私房錢”的現象。
存“私房錢”違法嗎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其有平等的處理權。”這里所指的共同財產包括: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和其他應該歸共同所有的財產等。“私房錢”的來源不論是第三方贈與還是自己的額外收入,從法律角度來講都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對于夫妻一方留存“私房錢”是否違法,應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應當從主觀、客觀兩個角度去評判分析其行為的性質。我認為,違法的留存“私房錢”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兩個基本條件:
其一,從主觀上講,留存“私房錢”必須具有隱瞞的主觀意圖。也就是說,夫妻一方在留存“私房錢”時有明確不讓另一方知道的動機。并不是所有另一方不知道的錢款都是“私房錢”,比如,對于一方在手中流動的零花錢,雖然客觀上另一方對于具體的數額不詳,但一方并沒有私存的故意,因此,不能認定為“私房錢”。
其二,從客觀上講,留存“私房錢”后,在財產分割時必須有隱匿的行為。嚴格地講,“私房錢”屬夫妻共同財產范圍,在進行財產分割時應當拿出來分配,否則,就是違法行為。比如,在婚內財產約定時,留有“私房錢”的一方隱瞞這筆錢款,不與對方分割。再如,在離婚時一方隱匿、轉移“私房錢”則是違法行為,《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事實上,日常生活中一方出于善意保留持有部分“私房錢”是正常的,要嚴格杜絕“私房錢”也是不現實的,關鍵在于,持有“私房錢”一方在使用和處理這部分錢款時,要結合配偶、家庭的利益考慮,維護家庭的和睦不損害配偶的正當權益。
(聲明:本站所使用圖片及文章如無注明本站原創均為網上轉載而來,本站刊載內容以共享和研究為目的,如對刊載內容有異議,請聯系本站站長。本站文章標有原創文章字樣或者署名本站律師姓名者,轉載時請務必注明出處和作者,否則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