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盤打樁致相鄰住宅墻體開裂 居民索房屋貶值損失獲支持
作者: 吳艷燕
新樓盤開工打樁,相鄰住宅樓內的多戶居民家出現墻體開裂、門窗變形等情況,住宅樓內居民郝先生等為此將開發商上海恒太置業發展有限公司推上被告席。經相關部門檢測,住宅樓所出現的損壞現象與新樓盤施工有關,而房地產估價公司評估的結果認定,郝先生家的房屋即使修復也將有所貶值35500元。
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令開發商在修復受損房屋的同時向郝先生賠償相應損失。
2006年3月,位于延長中路老滬太路附近的新弘國際公寓開始施工建設。時隔不久,居住在距離該工地一墻之隔郝先生發現家中墻體出現裂縫,郝先生的鄰居屠女士、蘇先生等9戶居民家中也陸續出現了同樣的情況。于是,郝先生等與恒太置業進行交涉,恒太為此派人員上門進行了查看,并承諾修復。此后,經郝先生等人申請,上海房屋質量檢測站對9戶居民的房屋及住宅樓進行了檢測。該住宅樓建于1987年,為六層磚混結構。檢測結論顯示,房屋存在墻面、窗角變形開裂,門、窗變形翹曲,開關不便,廚衛面磚震裂墜落等情況,而這些損壞現象主要與新弘國際公寓工地進行的打樁作業有關,檢測報告對此提出相應處理建議。
2007年6月,郝先生等9戶居民聯合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恒太置業對房屋進行修復,并賠償房屋貶值損失55000元。原審審理中,經郝先生申請,法院委托房地產估價公司對其所居住的房屋進行估價,得到的結果是,房屋經修復后的貶損價值為35500元。
對該估價結果,恒太置業表示出不認同,向法院提出意見認為,該案9戶居民房屋受損程度不一,不能僅以評估報告作為損失依據。此后,除郝先生一家堅持要求恒太置業賠償貶值損失外,其余原告對訴請進行了變更,僅要求修復房屋,而保留對貶值損失的主張權。原審法院遂判決恒太置業在半年內根據檢測報告的建議對9戶居民的房屋進行修復;賠償郝先生35500元。
恒太置業對判決不服,認為系爭房屋修復后不存在價值貶值,原審法院即判決對房屋進行修復,又判決賠償貶值損失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二審撤銷原審判決中賠償貶值損失的條款。
市二中院審理后認為認為,根據檢測報告的意見,經過整修處理的被檢測房屋可以認為“基本完好房”!盎就旰梅俊笔欠竦韧凇巴旰梅俊,存不存在價值上的貶損,各方當事人對此各執一詞。原審法院根據郝先生的申請,對房屋經修復后是否存在貶值進行評估,以解決“基本完好房”與“完好房”之間的價值差異問題,并無不當。雖恒太置業針對估價報告提出諸多異議,但均不足以否定該評估結論。因此,可以認定該報告具有證明力。
此外,根據檢測報告可以認定恒太置業在建造新弘國際公寓過程中的施工行為與郝先生等居民的房屋受損存在因果關系。原審法院根據案件事實確定當事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并據此合理確定責任承擔,法院予以維持,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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