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先生買房時為了辦理公積金貸款,借用了他人的名義,產權也為此登記在了他人名下。如今,他突然發現,由于一時的“貪小”之舉,房子已經不屬于自己了。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對倪先生提出的確認房屋產權歸己所有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1998年,倪先生夫婦看中了位于奉賢南橋鎮解放三村的一套商品房,總價為115878元。由于倪先生夫婦均是農村戶口,無法辦理公積金貸款,購房資金也一時短缺。他們找到了親戚王先生夫婦,經過一番協商,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由倪先生借用王先生的名義與房產商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當年11月9日,倪先生支付了購房款35000元,余款則按照協議,以王先生的名義辦理了公積金貸款手續。1999年1月13日,倪先生又以王先生的名義辦理了房地產權證,并繳納了有關辦證費用。之后,倪先生夫婦對房屋裝修、入住。
一切都似乎進行的非常順利,銀行每月從王先生的公積金帳號上扣劃貸款,倪先生再將錢還給王先生。不料,在陸陸續續支付了7680元后,倪先生不知何故停止了還款。如此一來,王先生陷入了為難的境地,銀行每月的還錢成了他額外的負擔。在多次向倪先生索款未成的情況下,2001年1月王先生訴至法院,要求倪先生一家搬離房屋,但因依據不足沒有得到法院支持。
雖然仍能繼續居住,但這場官司顯然讓倪先生感到了不安,畢竟,房產證上可是寫著別人的名字。今年3月,倪先生向法院提出了要求確認房屋產權歸己所有的訴訟請求。
王先生則認為,房產證上已明確寫清自己是產權人,而且房屋已經抵押給銀行,自己也已歸還了部分房屋貸款,因此自己才是房屋的所有權人。
法院在審理中查明,該房屋已經抵押給建設銀行奉賢支行,抵押期限從1998年11月25日至2013年11月24日止。在審理過程中,倪先生夫婦也承認曾同意“還清貸款后產權變更到我方名下”。
法院認為,房地產權證書是房地產權利人依法擁有土地使用權和房產的占有、使用、經營、處置權的憑證。依法登記的房地產權利受法律保護。訟爭房屋已經登記在王先生名下,因此,王先生為該房屋合法的所有權人。
本案中,倪、王雙方實際已就房屋的實際出資人以及何時辦理產權過戶手續達成了明確的口頭合同。但倪先生夫婦未按照雙方的約定完成全部的清償貸款的義務。由于王先生在銀行的貸款尚未得到清償,雙方約定產權過戶的條件尚不具備。
同時,由于房屋已抵押給銀行,因此,對該房屋進行處分,需得到銀行的許可,倪先生夫婦要求變更所有權人的行為,事先未征得銀行的同意,故其訴訟主張,亦不符合法律規定。(丁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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