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小姐系北京市順義區居民,其在順義購買一別墅,并為此花費八十六萬余元購買一名貴家具放于地下室。但因該別墅停電,物業公司未通知楊小姐,也未巡視,造成楊小姐的別墅地下室被淹,該名貴家具遭浸泡變形。故楊小姐訴至法院,要求物業公司全額賠償其該家具損失八十六萬余元。
近日,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審結了此案,判決支持了楊小姐的訴訟請求。
楊小姐系北京市順義區某別墅業主,該房屋楊小姐尚未居住。楊小姐地下室安裝有卡拉OK及音響系統、洗衣機兩臺、空氣凈化器、沙發、地毯、穩壓電源、楊小姐自北京某裝飾有限公司購買了家俱,該家俱價格昂貴,同時具有藝術價值和欣賞價值。
楊小姐與該別墅物業公司簽訂有獨棟庭院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該協議約定物業公司對此房屋所在萬萬樹小區進行物業管理,協議約定物業公司的物業管理服務范圍為該小區共用部位及共用設施設備,包括在緊急情況時進入各業主自有的物業內部,物業公司的義務為保障共用設施的正常使用。物業公司對萬萬樹小區內污水排水系統進行日常管理,并制定地下室返水處理預案。
2006年5月25日凌晨,該小區停電,并于當日恢復供電。物業公司未將停電及恢復供電的情況通知楊小姐。當日,物業公司也未及時進入楊小姐的庭院對污水井進行巡視檢查。5月26日早上,物業公司的工作人員在巡查過程中發現楊小姐所有別墅的污水井水位高。進入室內發現楊小姐地下室內的水深30厘米,該名貴家具、音響設備、地毯、壁紙底部及踢角線全部被水浸泡;物業公司的工作人員合閘接通電源后,污水泵啟動并開始抽水。物業公司認可此次事故楊小姐無責任。
楊小姐認為,由于物業公司的責任導致其購買的上述房屋被淹,以致房屋內的名貴家具被浸泡并損毀。故起訴要求物業公司賠家具及物品損失862 007元。
物業公司辯稱,不同意楊小姐的訴訟請求,合同沒有約定被告方對跑水應付賠償責任;由于業主不在現場,被告方不能及時檢查業主的房屋內的情況,無法減少損失,因此不同意楊小姐訴訟請求。
順義法院認為,楊小姐與物業公司簽訂有物業管理服務協議,物業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完全履行義務,保障楊小姐房屋的排水系統的正常使用。物業公司在小區發生停電及恢復供電后,未將事件及時通知楊小姐以盡到提醒楊小姐注意的義務,也未及時檢查污水井,致使污水井向楊小姐地下室返水的情況發生。楊小姐地下室內的裝修及室內設施被水浸泡,給楊小姐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對此物業公司應當承擔全部責任。楊小姐購買的家俱不僅單純為了使用,同時具有藝術價值,受水浸泡后顯然會造成價值的降低。
故此,物業公司應當承擔楊小姐物品的全部賠償責任,損害物品由物業公司自行處置。最后,法院判決物業公司賠償楊小姐室內家具損失八十六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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