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上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一些地方開始嘗試運用仲裁的方法調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取得了一定成效。2004年起,農業部開始在全國范圍內進行糾紛仲裁試點。在國家試點的帶動下,吉林、遼寧、浙江、江蘇等省積極擴大試點范圍,農業部和各省的試點累計已達321個。
實踐證明,仲裁是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有效手段之一。
首次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法草案,充分吸收試點經驗,從當前我國農村實際情況出發,力求從制度上化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
【機構】設在縣一級
目前,在試點地區,仲裁機構的設置主要有三種形式。
第一種是在市級設立仲裁委員會。浙江省溫州市設立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合并審理市轄三個區的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市轄其他縣也設立仲裁委員會,市、縣仲裁委員會之間沒有隸屬關系。第二種是縣級仲裁。這是試點中最普遍的形式。由縣仲裁委員會派出仲裁員到鄉鎮審理土地承包糾紛,就近方便群眾。有些地方還建立了“村有調解員、鄉鎮有調解機構、縣市有仲裁委員會”的土地承包糾紛調處體系。第三種是縣鄉兩級仲裁。比如遼寧省就在鄉鎮和縣兩級建立了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機構,在地市和省級還建立了仲裁指導中心。
草案對仲裁機構的設立、組成和職責予以了明確。草案規定,縣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組織成立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仲裁委員會由政府代表、有關部門代表、農民代表以及法律、經濟等專業人員組成,其中農民代表和專業人員不得少于總數的二分之一;仲裁委員會負責聘任、解聘仲裁員,受理案件,并監督仲裁活動。
草案還規范了政府和仲裁機構的關系,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強對仲裁工作的指導;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支持仲裁機構開展工作,仲裁機構日常工作由當地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承擔。
【仲裁員】五年以上相關工作經歷
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是一項專業性、政策性很強的工作。目前,全國平均每個仲裁試點聘有10名左右仲裁員,全國約有3000名仲裁員。
各試點地區聘請仲裁員有兩種情況:一是外聘,包括聘請律師、退休法官、檢察官等專業法律工作者;二是內部培養,這是主要形式。由原從事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干部擔任。他們熟悉政策,了解農村實際,比一般的法律工作者有經驗上的優勢。
但從實踐來看,兼職仲裁員的情況比較普遍,缺乏統一規范的考核和培訓機制,影響和制約了仲裁工作的開展。為此,草案建立了仲裁員管理制度。草案規定,仲裁機構聘任公道正派的人員為仲裁員,并定期組織仲裁員培訓;仲裁員應當從事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法律工作等滿5年以上;熟悉農村土地承包法律和政策,且威信較高的當地農民,也可以聘任為仲裁員。同時規定,仲裁員有徇私舞弊、枉法裁決等違法行為的,終身不得再擔任仲裁員,構成犯罪的,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受理】五日內完成審查
在試點單位,一般只要群眾申請就會受理。為了方便群眾就地、及時、有效解決糾紛,并銜接好仲裁與訴訟的關系,草案對仲裁的申請和受理程序作了明確規定。
草案明確了申請仲裁的條件。仲裁實行屬地管轄;申請仲裁應當有明確的被申請人,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相應理由;當事人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可以直接向仲裁機構提出申請,也可以向受仲裁機構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有關組織、個人提出申請;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仲裁,家庭承包的,可以由家庭代表人參加仲裁。
草案規范了仲裁的受理制度。仲裁機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受理審查;決定受理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如果因為人民法院已經受理該糾紛,或者該糾紛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處理完畢等原因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
草案還明確了送達和答辯程序。仲裁機構受理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仲裁通知、仲裁規則、仲裁員名冊等送達申請人和被申請人;被申請人可以書面答辯,也可以口頭答辯,并可以在答辯中對申請人提出反請求。
【仲裁庭】有權調查取證
目前,已有23個省級人大在地方法規中對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作了規定,還有10個省級人大或者政府制定了農業承包合同仲裁辦法。這些法規和辦法對仲裁庭組成等作出了規定,還有的地方設計了仲裁標準文書和仲裁徽標,制定了庭審程序和語言規范。
為了保證仲裁庭的公正性和權威性,方便仲裁庭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保護農民合法權益,草案對仲裁庭的組成和職責作出了明確規定。
草案規定仲裁庭組成人員由雙方當事人從仲裁員名冊中選定,當事人不能選定的,由仲裁委員會指定;仲裁庭組成人員和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與本案當事人、第三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應當依法回避。
草案明確仲裁庭有權調查取證。仲裁庭依法獨立履行職責,不受任何組織、個人的干涉;仲裁庭可以調查取證,也可以委托人民法院代為調查取證;當事人可以申請仲裁庭委托鑒定機構對專門問題進行鑒定,必要時,仲裁庭也可以直接決定進行鑒定。
草案還建立了先行裁定制度。草案規定,對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糾紛,經當事人申請,仲裁庭可以在裁決前作出先行裁定,責令當事人停止取土占地、哄搶農產品、阻撓耕地收獲等違法行為,恢復農業生產;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應提供擔保。
【原則】調解貫穿始終
調解是解決糾紛的一條重要渠道。針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情況復雜、疑難問題較多的現實,各試點單位堅持先行調解,要求村、鄉兩級必須先做好調解工作,盡最大可能化解矛盾。調解不成,啟動仲裁程序后,也堅持調解優先。
草案從實際出發,強化了對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調解,要求能調解的要先調解,調解要貫穿仲裁的始終。規定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要加強仲裁前的調解工作,盡可能幫助當事人解決糾紛;進入仲裁程序后,對案件事實基本清楚的糾紛,凡是能夠調解的,仲裁庭要盡量調解,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捺印后發生法律效力。
【審理】六十日內審結
實踐中,可裁可審、裁后再審的程序比較復雜,周期很長。甚至有個別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經仲裁后進入司法程序,已經過一審、二審、抗訴、再審,歷經兩三年仍未結案。
草案針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大多發生在農村基層的情況,規定了靈活便捷的開庭程序,減少農民的仲裁成本,把糾紛化解在基層。針對農業生產時效性強、周期長的特點,規定仲裁原則上應當在受理后60日內結束,同時詳細規定裁決書的主要內容和裁決執行制度,保證裁決的及時性、公正性和有效性。
草案建立了仲裁公開開庭制度。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情況外,仲裁應當公開開庭;開庭在糾紛涉及的土地所在的鄉鎮、村進行,經雙方當事人同意,也可以在仲裁委員會所在地進行。
草案明確了當事人在開庭過程中的主要權利義務。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加人在開庭過程中享有質證、辯論等權利,也有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的義務。
草案還規范了裁決的時限、程序和裁決書的主要內容。仲裁原則上應當在受理后60日內結束;仲裁庭應當根據認定的事實和有關法律、政策作出裁決,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裁決,仲裁員的意見及理由要記入仲裁筆錄;仲裁書要如實載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以及當事人不服裁決的起訴權利和期限。
【效力】不實行一裁終局
按照節約社會資源,發揮人民法院對仲裁監督作用的原則,草案規定了仲裁制度與司法制度的關系,對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的,允許向法院起訴,而沒有實行“一裁終局”。
草案規定,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生效裁決書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是,如果當事人證明裁決認定主要事實的證據不足、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等,人民法院不予執行,當事人可以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起訴。
【費用】不向當事人收費
目前,農業部組織的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試點多數地方沒有收費。在其他一些試點地區,有的按照土地承包糾紛標的額的千分之三收費,但最高不超過3000元。有的按件收費,每件不超過200元。
為了減輕農民負擔,草案在附則中明確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仲裁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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