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期間共同購婚房,雙方分手后引發糾紛。近日,上海市南匯區人民法院對一起共有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認為男方雖只占婚房1%的權證份額,但根據公平原則及雙方對房屋的實際出資額等情況,確定房屋歸男方王先生所有,房貸由其負責歸還;由孫小姐、張女士協助將房屋權證辦理在王先生名下;由王先生支付孫小姐房屋及裝修補償款15萬元、歸還張女士借款2萬元。
王先生與孫小姐原系戀愛關系,張女士系孫小姐之母親。2006年11月,王先生與孫小姐共同購買房屋一套,房價為55萬元。支付的房款中:5萬元定金由孫小姐支付,11萬元由王先生向他人借款,35萬元由王先生向銀行貸款,余款4萬元由兩人共同承擔,并辦理了兩人共有該房的權證。次年1月,王先生向張女士借款12萬元,歸還了前期買房借款10萬元。房屋裝修后,王先生與孫小姐、張女士共同入住。不久,雙方發生矛盾,女方搬出房屋在外居住。
2007年5月中旬,雙方和好,孫小姐母女又回來居住。同年7月,王先生與孫小姐母女簽訂一份房地產買賣合同,約定由王先生將房屋產權的1%轉讓給張女士,48%的產權轉讓給孫小姐,但未支付對價。從而使該房產權登記在三人名下,其中王先生享有1%的產權,孫小姐享有98%的產權,張女士享有1%的產權。8月,王先生以銀行轉賬形式歸還張女士借款10萬元。不久,因雙方再次發生矛盾,孫小姐與張女士相繼搬出房屋,戀愛關系就此破裂。
王先生訴稱,對于系爭房屋,2007年7月,因孫小姐母女提出將系爭房屋產權重新分配登記,為表示和好誠意,遂與對方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一份,約定由自己將系爭房屋產權所屬50%中的1%產權轉讓給張女士,48%的產權轉讓給孫小姐,但對方并未支付對價,F雖房產權證上其只占有1%的產權,但事實上房款、裝修款均系自己支付,借款10萬元亦由自己歸還。故起訴要求系爭房屋歸己所有,由孫小姐與張女士協助將該房的權證辦理在自己名下。
孫小姐與張女士辯稱,系爭房屋房款除35萬元由王先生向銀行借款外,其余款項均由她們支付,共同辦理房地產買賣合同的原因就是按照雙方出資情況才辦理的。故反訴要求判令房屋歸己所有,由王先生協助將該房權證辦理在她們名下,由王先生遷出該房,自己同意歸還房屋貸款、支付王先生房款1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系爭房屋屬王先生與孫小姐為結婚而共同購買。雖該房屋權證登記的王先生份額為1%、孫小姐份額為98%、張女士份額為1%,但上述登記份額并未體現雙方出資狀況,F王先生與孫小姐戀愛關系破裂,保持房屋共有狀態顯然不切實際。因此,根據公平原則并本著雙方對房屋的出資額及其他客觀情況,對系爭房屋進行合理分割。雙方現均主張系爭房屋歸己所有,法院考慮到該房屋有銀行抵押貸款,貸款人又是王先生,且王先生現居住此房屋,故將房屋所有權判歸王先生所有,由王先生給付孫小姐房屋及裝修的差額款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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