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成本構成都有哪些?
分別占總成本的比例?
開發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筑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公共配套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等。 其中:
1. (土地開發成本)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包括土地征用費,耕地占用稅,勞動力安置費及有關地上、地下附著物拆遷補償的凈支出,安置動遷用房支出等。
2.前期工程費,包括規劃、設計、項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質、勘察、測繪、“三通一平”等
3.建筑安裝工程費,指以出包方式.自營方式支付給承包單位的建筑安裝工程費等
4.基礎設施費,開發小區內的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污,排洪,通訊,照明,環衛,綠化等費用。
5.公共配套設施費,指不能有償轉讓的開發小區內的公共配套設施發生的支出。
6.開發間接費用包括,組織管理開發項目所發生的費用,包括工資、職工福利、折舊費、修理費、辦公費、水電費、勞動保護費、周轉房攤消等。
房地產開發成本的組成內容 從上可以看出:構成房地產開發企業產品的開發成本,相當于工業產品的制造成本和建筑安裝工程的施工成本。如要計算房地產開發企業產品的完全成本,還要計算開發企業(公司本部)行政管理部門為組織和管理開發經營活動而發生的管理費用、財務費用,以及為銷售、出租、轉讓開發產品而發生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和銷售費用,也叫期間費用。它們絕大部分都是經營期間的費用開支,與開發工程量的關系并不十分密切,如果將期間費用計入開發產品成本,在開發產品開發和銷售、出租、轉讓不同步的情況下,就會增加開發產品的成本,特別是在開發房地產滯銷時期,將滯銷期間發生的管理費用、財務費用和銷售費用計入當期開發產品成本,就會使企業造成大量的潛虧,不能及時反映企業的經營狀況。同時,將期間費用計入開發產品成本,不但要增加核算的工作量,也不利于正確考核企業開發單位的成本水平和成本管理責任。因此,現行會計制度中規定將期間費用計入當期損益,不再計入開發產品成本,也就是說,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產品只計算開發成本,不計算完全成本。 探秘房地產開發成本“戲法” 利潤監管亟待加強 記者進行了一番采訪,了解到房地產開發“成本戲法”的某些奧秘。 土地成為“虛增成本”道具 房地產開發離不開土地,國家對土地實行“招拍掛”的初衷,在于體現市場公平,提高價格透明度。但記者在廣西、湖南等地了解到,“招拍掛”反而成了某些開發商虛增成本的道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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