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的王女士在購買車位5年后辦理車位產權證時,突然發現每日妨礙自己車輛進出的三個車位在圖紙上根本沒有標注,也就是說這三個車位是房地產公司非法劃出的。王女士認為,房地產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購房合同,并給自己造成了損失,因此起訴要求公司停止侵權、排斥妨礙并賠償損失。
近日,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王女士在起訴書中稱:2003年8月20日,其與北京某房地產公司簽署了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位于北京市豐臺某小區地下車位一個。2005年4月25日,王女士交付車位全款人民幣8萬元。2008年8月12日,王女士來到豐臺建委辦理車位產權證,按照建委的要求復印有關車位的相關文件和圖紙時,突然發現自己每日出入車位必經通道上的三個車位在圖紙上并沒有標注,也就是說房地產公司在地下車庫通道上非法劃出三個車位進行銷售。
王女士認為:房地產公司的上述行為,首先違反了購房合同第十九條“出賣人不得擅自改變與商品房有關聯的公共部位和設施的使用性質”的規定,擅自將通道的一半改為固定車位進行銷售;其次,房地產公司嚴重違背了購房合同中關于公用建筑面積分攤原則第二條,車庫公用分攤部分包括“位于地下一層車庫內樓梯間、汽車坡道、汽車通道”的約定,將自己承擔過的公用面積進行了重復銷售,謀取非法利益;再次,幾年來車庫通道上停放車輛嚴重影響了其汽車進出車位,使其車輛多次發生刮蹭,甚至險些與其他駛出車輛發生碰撞。另外,房地產公司違法銷售車位同時也侵犯了全體車位業主的利益。因此,王女士一紙訴狀將房地產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公司停止侵權、排除妨礙,并要求公司賠償其車位無法正常使用的損失10920元及返還重復銷售收入1000元。
開庭時,房地產公司辯稱:王女士對車位的理解有誤,車位分為可銷售的和不可銷售的兩種,由開發商確定。涉案的三個車位就屬于不可銷售的車位,公司只是出租沒有銷售,因此在圖紙上沒有標明。今年,經有關部門協調將地下二層也規劃為車位,為了不影響王女士,公司將涉案的三個車位調整到地下二層,這更說明這三個車位是出租的而非銷售的。另外,王女士2003年購買車位及2005年交款時均知悉車位狀況,現在已有3年之久,時效已過。因為沒有銷售車位,就不存在返還重復銷售收入的問題;而車位已調整,問題已經解決,因此我公司不同意賠償。
因王女士堅持要求房地產公司賠償,而房地產公司亦堅持其答辯意見,雙方無法達成調解。法庭決定擇日宣判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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