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4月,浙江省臺州市一名業主稱自己購房時房產公司承諾土地使用期限為70年,可事后辦理有關權屬證書時卻變成了40年,為此起訴到法院,要求房產公司退還多收的30年土地出讓金。今天,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以房產公司沒有構成欺詐為由,維持了一審法院駁回業主訴訟請求的判決。
2004年9月,趙某與浙江萬達房地產有限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購買位于臺州市椒江區黃金地段的凱悅大廈一套商業用房,建筑面積54.93平方米,每平方米1.61萬元,總價88.4萬余元。事后,趙某按約付款,萬達公司也依約交付了房屋。
2007年4月,趙某辦理土地證、房產證等證書時,發現土地使用時間登記為40年。多次交涉未果后,趙某起訴到法院,要求富爾達集團有限公司(2005年9月,萬達公司變更登記為富爾達集團有限公司)退還多收的30年土地出讓金37.9萬余元(即商品房總價款按70年分攤)。
庭審中,富爾達公司辯稱雙方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第一條第一款明確記載國有土地使用權方式為“出讓”,合同號為臺開土合(2001)第35號。而在該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明確說明商業用地的使用年限為40年,住宅用地為70年,辦公用地為50年。因此,合同第一條僅系大廈項目建設依據的介紹,并非是向趙某作出的商業用房國有土地使用權年限的承諾條款。況且,在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第三條中,房產公司也已明確告知,合同所涉房屋的用途為商業用房。
同時,富爾達公司稱城鎮國有土地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浙江省城鎮國有土地出讓和轉讓實施辦法》第11條均明確規定,商業用地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年限最高不得超過40年。現實生活中,上述規定屬于公開事項,趙某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理應知曉。本案中,趙某簽訂合同三年多后才提出質疑,富爾達公司認為不應排除惡意訴訟的可能性,屬于嚴重違背合同法中誠信原則的行為。
另外,富爾達公司認為趙某購買商業用房支付的是房款,并非土地出讓金。涉案房屋如果刨除掉土地出讓金,價格將大大低于同地段同時期的其他商業用房的價格。
一審法院判決駁回趙某的訴訟請求后,趙某提起上訴。
(王先富)
法官說法
合同內容合理合法
訴訟請求理解有誤
終審判決后,主審法官對判決理由予以了解答。
主審法官認為,本案雙方爭議的焦點在于對雙方所簽商品房買賣合同第一條相關規定如何理解。
涉案合同第一條第二款載明:該地塊面積為5095平方米,規劃用途為商業、住宅、辦公用地,土地使用年限自2001年9月10日至2071年9月9日。據此,趙某認為房產公司實際上是承諾涉案商業用房的使用期限為70年。
法院審理后認為,該合同第一條的標題為項目建設依據,因此該條款應理解為房產公司向購房人說明該地塊的規劃用途以及使用年限,具體涵義應理解為:規劃用途分為商業、住宅、辦公用地,用途不同,則使用年限不同,其中最長年限為70年 ;至于其中商業用地的使用年限,城鎮國有土地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明確規定為40年。
因此,房產公司并未向趙某承諾過商業用房的使用年限為70年,故法院對趙某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張 理)
編 后
投資房市有風險
決策之時要謹慎
據悉,近幾年來臺州房地產市場一直是“牛市”,作為浙江的二、三線城市,2001年臺州普通商品房均價僅為每平方米一兩千元,而到了2007年底,已上漲到5000元至1萬元,個別黃金地段甚至超過萬元。
從2007年下半年開始,臺州房市開始低迷,據本案所涉其他購房戶反映,他們2004年購買的店鋪價格為每平方米1.61萬元,但現在的投資前景只能說是理論上有漲價空間,實際上卻是有價無市。現在,上百萬資金積壓,想出手很困難,即使以原價再加點利息也根本賣不出去。
臺州中院的統計數據則顯示,僅僅在今年1月至9月間,臺州市兩級法院受理的涉及房地產的糾紛案件就有1582件,同比上升32.8%。
具體到本案,一審時與趙某一起提起訴訟的業主有十幾個,二審時他們出于效率考慮放棄了上訴,僅剩下趙某還在堅持。但是,二審開庭時,十幾個業主全部到庭聆聽審判,休庭期間則紛紛指著房產公司的代理律師大罵,情緒十分激動。
看來,類似糾紛只是又一次驗證了“老話”中蘊含的道理:房市有風險,投資需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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