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前夕,歷時兩年零六個月的河北省石家莊市開發區某企業狀告該市規劃局,要求市規劃局撤銷其為當地一家房地產公司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一案終于塵埃落定———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撤銷該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2007)石高行初字第6號行政判決;確認石家莊市規劃局核發的石建管字(2005)第029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違法。
規劃局違法審批引發行政訴訟
2006年4月,石家莊開發區某企業向該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這家企業訴稱,該企業于1999年在開發區淮河道北側征用了2萬余平方米土地。2004年9月,此案第三人當地某房地產公司在位于該企業正南位置建造星辰金座商住樓,樓東西長250余米,高約70米。根據對第三人日影分析,此樓建成后將遮擋該企業原有的半數土地。為此他們多次向市規劃局反映情況,以阻止第三人的非法侵權行為,但市規劃局無視其正當要求及有關法律規定,依然為第三人頒發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致使第三人項目開工建設,造成該企業臨街主要用地籠罩在一片陰影中,土地價值嚴重貶損。市規劃局的審批已構成違法審批,請求法院依法撤銷市規劃局為第三人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并責令第三人拆除違法建筑。
2006年6月,石家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經審理作出一審判決,維持市規劃局核發的(2005)第029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駁回原告開發區某企業的訴訟請求。開發區某企業不服此判決向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06年11月,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為由作出行政裁定:撤銷該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并發回重審。
開發區某企業在訴訟中提出,2004年2月10日石家莊市人民政府已經收回了該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國土資源局的土地審批權并明確:今后高開區項目用地依法逐級上報。而高開區國土資源局卻在2004年4月9日為第三人核發了《建設用地批準書》,因而這一批準書沒有任何法律效力。而《建設用地批準書》是規劃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前提條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法院經審理認定,《建設用地批準書》與該案審理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是同一個具體行政行為。據此法院作出(2007)石高行初字第6號行政判決:維持石家莊市規劃局核發的(2005)第029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駁回原告開發區某企業的訴訟請求。這個判決結果與一年前如出一轍。
去年9月28日,接到這一判決書后,開發區某企業當即向石家莊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法院終審判決:確認規劃局行政許可違法
“十一”前夕,石家莊開發區某企業終于拿到了市中級人民法院的終審判決書。
終審判決認定,石家莊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國土資源局2004年4月9日核發的《建設用地批準書》,是在2004年2月10日石家莊市人民政府已經收回了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國土資源局的土地審批權以后審批核發,不符合石家莊市規范性文件的要求,不能作為其證明行政許可程序合法性的事實依據。《建設用地批準書》是市規劃局作出規劃許可行政行為的前提條件,應適用行政訴訟證據規則對其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進行審查。原審判決認為該《建設用地批準書》與審理的行政許可行為不是同一個具體行政行為,不進行實體審查,又對其作為證據的合法性加以確認是錯誤的。石家莊市規劃局在為某房地產公司核發(2005)第029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其作出的行政許可行為事實依據不足,原審法院維持市規劃局的行政許可行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依法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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