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認為侵犯自己名譽權,金某二人將北京肯德基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肯德基)告上法庭。本網今天獲悉,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終審駁回金某二人上訴,維持一審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的判決。
2007年12月15日,金某祖孫兩人在肯德基店就餐,購買了“茶犬套餐”。因其認為“茶犬套餐”關于“好朋+狗友365,買茶犬套餐+2元得2008年茶犬臺歷及帶有小狗圖案小綠自在套餐、恰伊流行套餐、卡非卷卷套餐、小花傾心套餐”四款套餐的廣告宣傳有辱罵其的意思,即撥打110報警。派出所接警出警了解情況后未做處理。
2008年1月,金某祖孫兩人訴至一審法院稱,肯德基店“茶犬套餐”廣告系惡意辱罵自己,要求北京肯德基有限公司在北京電視臺、北京日報公開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1.8萬余元。
北京肯德基有限公司辯稱,廣告出發點是為體現人類與動物和諧相處的主題,同時為了增加廣告的觀賞性,使廣告效果更具有親和力、生動性,故選用了“茶犬”卡通形象;“茶犬套餐”活動的內容是消費者在購買公司指定的套餐后,可以選擇加2元換購使用了6個茶犬形象的“2008年茶犬臺歷”,“茶犬”一詞指代的便是“2008年茶犬臺歷”,不可能是金某祖孫兩人訴稱的“狗食”;“好朋+狗友365”的廣告語旨在表達不論是以茶犬作為人類的好朋友,還是人與人之間作為好朋友都能在一年365天,天天一起分享快樂;同時為了區分不同內容的套餐,公司以不同茶犬的名稱分別將套餐命名為:小綠自在套餐、恰伊流行套餐、卡非卷卷套餐、小花傾心套餐。其次,公司發布“茶犬套餐”廣告的行為不具有違法性,未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廣告法,并經中國廣告協會以廣告咨詢認證書的形式確認可以刊登;公司不存在任何主觀上的過錯,且動物形象本身具有趣味性、娛樂性和親和力等特點是企業進行廣告宣傳的普遍做法;金某祖孫兩人并未發生名譽遭受損害的事實,其社會評價并未因“茶犬套餐”廣告的存在而降低。故不同意其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后,金某二人不服,上訴至二中院。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肯德基選用卡通形象進行促銷,其宣傳廣告并非有針對性,金某二人認為該宣傳廣告沒有給其以應有的尊重,且有惡意辱罵之意,致使其名譽受損,該主張沒有依據,其要求肯德基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其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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