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美國金融危機影響,上海投資者吳某一款10萬元的境外理財產品近一年時間里“顆粒無收”,吳某為此將推出該產品的銀行起訴到法院,要求撤銷雙方的投資合同并賠償3500元損失。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理財合同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以吳某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為由,判決駁回全部訴訟請求。
去年5月,吳某購買了上海一家外資銀行的一款理財產品。該產品與美國上市的四家股票掛鉤,設計于2009年12月到期,向投資者提供100%本金保障,且投資者每半月可在指定贖回日根據屆時公布的贖回價格提前贖回。當時,吳某在相關文件上簽字,投入人民幣10萬元。
去年下半年以來,金融危機席卷美國,吳某開始擔心起自己的投資狀況,于是向銀行詢問。銀行回函,稱因受美國次貸危機等影響,該理財產品目前收益為零。
今年4月,吳某向法院提起訴訟,以當初投資是被銀行“忽悠”所致,因此要求撤銷其與銀行簽訂的理財產品合同,同時向銀行索賠3500元。
案件審理中,當事雙方爭議頗多。吳某稱銀行當初并沒有詳細說明投資風險,且風險提示抄錄由銀行工作人員填寫,違反了有關銀行規定;簽合同時,銀行沒有出示全部合同條款;按照銀行向銀監局的備案,該理財產品銷售的客戶群主要定位于工薪白領及中小企業主,而其本人現已退休,并不屬于這一客戶群范圍。
銀行則辯稱吳某要求購買理財產品時手上拿著寫有批注的產品廣告,顯然事先已做了“功課”,具有強烈的購買意愿。雙方簽訂合同文本時,銀行出示了全部合同條款,并不存在故意隱瞞的事實。風險提示抄錄經吳某口頭授權,由銀行工作人員代為填寫,吳某在相關文本上簽字確認。同時,該理財產品為到期保本型,吳某在合同到期時可以收回投資本金和可能產生的收益。
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吳某的訴訟請求后,吳某提起上訴。
(吳艷霞)
法官說法
理財合同合理合法 投資就應自負其責
終審宣判后,承辦法官俞巍對判決理由予以了解答,并呼吁投資者理性投資。
俞巍認為,銀行推出理財產品時,事先曾向銀行監管部門備案,合同系列文本中格式條款的各主要部分,文字表述并無歧義,可以達到投資者理解的程度。作為到期保本型的理財產品,其收益結構、提前贖回的計算方法等內容,沒有導致該項投資業務關系中委托人與受托人的利益失衡,更無免除受托人過錯責任和主要義務的違法條款,因此合同并未顯失公平。
本案中,吳某在投資決策前已經過了相應測試,選取的理財產品特點與測試結果相符。同時,吳某在投資確認聲明上簽名,應視為銀行已履行了風險告知義務。銀行雖在備案文件中載明該產品“主要定位于工薪白領以及中小企業主”,但法院認為只要合同簽約人的意思表示真實,在銷售對象方面,該文件并不存在重大誤解的問題。因此,吳某要求撤銷理財合同的理由缺乏依據。
另外,俞巍指出,近年來銀行理財產品特別是境外理財產品在我國發展較快,但由于今年全球金融危機爆發,不少理財產品都未實現收益甚至虧損。本案審理中,合議庭發現銀行理財產品銷售中存在兩方面問題,一是投資者風險意識不足,不少個人投資者將銀行理財產品等同于銀行儲蓄,對產品缺少深入了解,總以為“保贏不輸”,對于金融理財的風險預期不足;二是銀行操作有待進一步規范。本案中,合同中的風險提示抄錄由銀行工作人員填寫,不符合有關規定,容易產生糾紛。推廣理財產品時未嚴格限于“定位人群”,風險提示、文本制作方面也需要改進。
為此,俞巍建議中小投資者提高自身的風險防范意識,在投資決策之前對理財產品的基本情況進行全面了解,有關部門同時也應加強對中小投資者的風險宣傳和銀行的規范管理。
(公長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