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屆三中全會10月9日召開。圍繞土地制度的相關政策調整將成為本輪農村改革的關鍵。專家分析,新一輪農村改革可能會進一步完善土地征用制度,進一步延長土地經營權的年限,將農村土地的承包期從現在的30年延長到70年等。在土地確權的基礎上,宣布承包權可以轉讓、抵押、繼承等。(2008年10月8日《現代快報》)
土地承包70年不變,自然而然地讓人想起了城市居民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也是70年,這種吻合,應該說是完善土地制度改革還富于民、發展現代化農業保障糧食安全、打破城鄉二元體制推動城鄉一體化的體現。另一層意義就是宣告農民享受城市居民同等的國民待遇,農村的住宅也和城市的住宅一樣可以轉讓、抵押、繼承等。 也許有人會說,土地承包70年不變,改革還不徹底,在他們看來,只有土地私有化了,才是徹底的,這種看法我并不贊同。我比較贊同秦暉先生的話:“土地問題不能簡單的一個‘私有’就能了結。但是要說‘集體所有’就更麻煩,我始終認為,所謂‘集體’和‘私有’的對立很可能是假問題。”不少人認為只有土地私有化了,農民的利益才不會受到侵害。其實這只是一個美好的愿望,在當今的現實狀況下,就是土地私有化了,農民就能自由買賣?可以說,即使土地私有制,權勢者想征還是照樣要征。我們城市的住房是有私有權的,是有房產證的,政府要征,不也照樣要拆?所以說,要使農民的利益不受侵害,關鍵還是防范侵害的制度設計,使農民的權益在受到侵害時有抗衡的依據和力量。比如對地方政府征用土地的權力如何用行政和法律程序加以限制等。重要的還是國家應給地價一個最低價,這樣至少可以限制地方政府征用土地,想給農民多少就給多少。
土地承包70年不變,就必須衍生出繼承權。土地承包起初是15年不變,在這15年里減人不減田,比如老人去逝了,承包的耕地自然由兒子繼續承包,15年承包期滿才予以調整(有的地方重新丈田承包),后來是土地承包30年不變,以家庭承包的土地相對穩定,增人減人承包土地都沒變,而一旦土地承包70年不變,就更是長久穩定了。
土地承包70年不變,又可轉讓、抵押,這是一個了不起的壯舉。我這樣說,是因為現行的《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如果可以流轉,《土地管理法》就必須修訂。之外還有《土地承包法》、《物權法》都要修改。一旦允許流轉土地經營權,農業集約經營便具備條件,可大規模從事農業生產,擺脫小農經濟,加速中國農業的現代化和全球化步伐。浙江等沿海省市近幾年的實踐已顯示,有償轉包、業主租賃、分季流轉、土地入股、土地互換等多種土地流轉形式,為農業規模化、集約化、高效化經營提供廣闊空間。當年以“分田單干,包產到戶”而聞名的安徽省鳳陽縣小崗村也進行了土地自愿流轉試驗,人均增收3000元。在近期河南焦作沁陽舉行的農村土地的“競拍”,也開了土地“競拍”流轉的先河。 “新土改”將使得土地收益轉向農民手中。可見中央決心土地新改,是有了各地的實踐經驗后作出決策的。
當然,要保障農民的利益,就要有程序上的公正,還要健全法規,在流轉的交易環節上不能搞強制,一定要尊重農民的自身意愿。 可以說,只要農民一天未能成為土地真正的主人,即使加強耕地保護與制約的措施再嚴,中央政策也難敵下面的對策,最終犧牲的還是農民的利益、社會的穩定,而要改變這種狀況,就必須進一步深化改革,將承包制改為“永包制”,讓農民成為保護耕地的真正主體。
土地承包70年不變,實際上與“永包制”沒有多大的差別。我這樣說是有理論依據的。比如我們城市的土地70年使用權,而我們的法律規定,70年以后,合同繼續延續,如果這個人蓋了房以后,轉給新的房屋主人,這些業主對土地的使用權也是永久性的。所以說,城市土地是國有地,其實這個國有產權是被名義化的,真正使用權是長期由私人所有。農村土地承包70年不變,與城市土地70年的使用權應該是對等的,從經濟意義上說,都具有私人的性質。如果說,土地承包70年不變沒有土地私有化,至少也是準私有化。
土地承包70年不變,標志著發展理念上的重大變化,表明國家對農民土地財產權進行保護的一個態度。有了這樣一個態度,發育出一個法治的環境,就可能減少農村土地糾紛,從而有利于農村社會穩定,促進農村經濟和社會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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