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顧公司運營效率與小股東權益的股東決議瑕疵之訴
公司是市場經濟社會的主人翁,是經濟發(fā)展科學進步的物質基礎。而公司的有效運營與發(fā)展也是股東利益得以實現(xiàn)的根本保障,因此在保護小股東權益的同時,還必須堅持兼顧公司運營效率原則,充分關注公司的運營效率及發(fā)展,防止股東濫用訴權影響股東會決策和公司經營。本文淺析股東會決議瑕疵訴訟之訴中股東權益的行使和把握原則。
一、股東大會決議和公司運營決策效率的關系
股東大會作為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是股東參與公司決策、實現(xiàn)自己利益訴求的平臺。股東大會決議是在公司股東大會上,由股東依所持股份數(shù)行使表決權并按照多數(shù)決原則形成的公司意思,是股東外部的意志內化為公司意志的過程。合法、公正的股東大會決議對提高公司決策的效率、保證公司和股東利益的實現(xiàn)、維持公司法律關系的穩(wěn)定具有重要意義。
二、股東大會決議瑕疵之訴及其必要性
股東會決議瑕疵是指多數(shù)派、大股東違反其應負的誠實義務,濫用其表決權,因此而形成的股東會決議即存有瑕疵。對于有瑕疵的股東會決議,我國公司法為保護處于弱者地位的中小股東,當股東會決議通過但存在程序上或內容上違反法律或章程規(guī)定時,往往賦予中小股東提起撤銷決議之訴或確認決議無效之訴,以求得各股東間的利益均衡。
法律賦予股東該項訴權的出發(fā)點在于:
1.保護中小股東權益
公司法對股東大會的召集程序和決議方法作了詳細的規(guī)定,對決議內容的合法性、公正性也有要求,目的就是通過制度上的安排保護廣大中小股東的利益,防止控制股東或公司董事會、高管利用自己的持股或信息優(yōu)勢欺壓小股東。公司法中這些保護中小股東權利的法律規(guī)則的有效實現(xiàn)以及中小股東利益的切實保護必須依靠外部的司法力量做后盾,沒有這樣的外部力量強制,依靠控制股東和公司管理層的自覺行為來履行義務,保護中小股東法律制度的落實是不可想象的。
2、公司應該有管理的自治
公司領域存在著信息不對稱和機會主義等市場失靈現(xiàn)象。走向極端的公司自治可能造成對社會公共利益的破壞和對公平理念的侵蝕,對于公司自治,只能堅持“有管理的自治”的原則。司法權作為事后的國家強制是保護當事人權利的最后防線。
3.改善公司治理的需要
公司治理是一系列的制度的總和。公司訴訟機制也是公司治理機制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公司內部治理機制是公司控制權在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監(jiān)事會等公司內部各機關的分配和制衡,而訴訟機制則通過糾紛的解決,對內部機制進行協(xié)調和保障。沒有訴訟機制的保駕護航,內部機制的順暢運行將難于想象。
三、股東大會決議瑕疵撤銷之訴的審判原則
在司法審判實務中,法院審理股東大會決議瑕疵之訴中的裁判原則是商業(yè)判斷原則管轄之范圍。如果法院認為公司的決定符合商業(yè)判斷原則,即董事在行事時要盡到一定的謹慎義務,則法院會支持公司做出的的決定,而駁回股東之訴。具體而言
1.適度介入、合理審查原則
法官群體無論從智識、經驗還是激勵機制方面,都與商事主體有很大的區(qū)別,公司的決策及經營行為具有很強的專業(yè)性,需要專業(yè)的知識及準確而敏銳的商業(yè)判斷,法官對經濟組織的經營、決策、管理等是外行,對公司內部事務是陌生的,因此司法權應當尊重公司、股東、董事依法作出的選擇,尊重他們的意思自治,不應主動插手,擅做決斷。只有私法自治被濫用,導致公司法律關系中當事人的權利和利益受到損害、公司法律秩序被扭曲,而且,公司的內部糾紛解決機制也運作失靈,無法實現(xiàn)救濟功能時,司法權才能應當事人的請求介入公司領域。所以,司法介入“應秉持適度介入、合理審查的原則,適度意味著要介入又有限制,寄望借助裁判程序解決全部公司爭議于法理不符,司法機關介入公司糾紛審查的范圍和程序必須受到一定的限制,凡由商業(yè)決策引起的爭端,應盡力交給當事人自行解決。尊重并促使內部處理機制發(fā)揮作用,是法院適度介入的前提”。對公司領域中的糾紛,司法應有所為有所不為。
2.保持決議穩(wěn)定性原則
股東大會的決議是按照資本多數(shù)決原則產生的,是資本多數(shù)決的結果,它是民主原則在公司領域的體現(xiàn),所以股東大會決議理應受到尊重。而且股東大會決議具有對世效力,一經作出并被公司機關執(zhí)行,就會引起一系列新的法律關系,隨意宣布其無效,將對信賴該決議而行為的善意第三人利益造成損害,不利于維護交易的安全。因此,法院在處理股東大會決議糾紛時一般持盡量保持決議的穩(wěn)定性原則,對瑕疵的股東大會決議判決撤銷或宣告無效,必須持謹慎的態(tài)度。對于瑕疵決議,應嚴格控制無效之訴的范圍,適當增加撤銷之訴的范圍。公司法對股東大會的程序進行規(guī)制的出發(fā)點是確保決議合法、公正,維護股東的利益。當股東大會召集程序和決議方法的瑕疵比較輕微,對決議的形成不構成影響,程序的瑕疵不一定傷害到實體正義時,出于維護股東會決議安定性的考慮,同時也為了降低訴訟成本,提高公司的運作效率,法院可以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由于程序正義具有保障實體正義實現(xiàn)的功能,有其獨立存在的價值。因此,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要全面考慮瑕疵的性質及程度,衡量股東大會程序的正當性與決議的穩(wěn)定性孰輕孰重,然后決定是否駁回。
3.合法性審查為主,合理性審查為輔
公司經營活動是一種復雜的商事活動,法官與商人之間在專業(yè)技能與思維方式方面的不同,使法官很難根據(jù)事后的認識對其合理性予以正確判斷,在處理公司糾紛時法官一般會尊重公司的經營判斷規(guī)則。股東大會決議是股東行使對公司控制權的方式,決議的合理性是股東權利范圍內的自主判斷。在股東大會決議無效或撤銷之訴中,法院一般只對股東大會的召集程序、決議方法及決議內容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作出裁判,而一般不對合理性進行審查。只有在決議內容顯失公正的情況下,法院才有權審查其合理性的問題。而且法院對股東大會決議只能進行程序性的裁判,即判決維持或撤銷股東大會決議或宣告決議無效,而不能直接作出變更股東大會決議的裁判。這也是基于對股東意思自治的尊重
四、綜上所述股東在保護自己的權益時也要慎用訴權.
訴訟在我國的股民維權中是薄弱的環(huán)節(jié),只要我們在上述原則和基礎上進一步探索完善,訴訟必將會成為我國股民手中的維權利劍。本案中原告雖然敗訴了,但是可以看得出我國股民維權意識在提高。同時,我們也借此案告誡當事人不要打無把握之仗,在保護自己的權益時也要學習用好自己的權益、慎用自己的權益,對股東決議瑕疵之訴有全面和清醒的把握和認識,以做是否訴訟以及如何應對訴訟的全面而正確的判斷。
本文對案件本身不作深入分析和探討。只對該事件折射出的社會法律問題做上述分析和闡述。
管窺之見,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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