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要點摘要:1收條不是合同,不能獨立證明債權債務關系的存在;
2、證人證言系傳來證據不能獨立證明法律事實;
3、訂金和定金不是一個概念,以訂金條款主張雙倍返還定金的要求,不應得到支持
郭xx訴房xx租賃合同糾紛案代理意見
尊敬的法官:
河北世紀聯合律師所接受被告房XX的委托,指派本人代理郭XX訴其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一審代理人,因庭審筆錄不能體現被告及代理人庭上所說全貌,現根據庭審情況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任何人不能還原歷史真實,法院定案以證據能證明的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而原告的訴訟請求既無證據支持,又沒有法律依據。
一、從證據看。
從原告所舉收條來看,完全無法證明其訴狀中所主張之事實!
原告所舉原始、直接證據只有收條。而該收條不能作為債權債務存在的證據,更不能證明原告是本案當事人。收條由原告書寫“今收到訂金一萬元整。2007年7月12日”,落款處寫的是“經手人:郭XX”最下面有房XX的名字,被告想不起來自己曾經寫過這個收條,原告也不能舉證房XX簽名與其收條形成事件一致。這個證據不能證明任何原告所主張的事實
(一) 原告不能證明自己是付款人。
從常理推斷,收款人應該不會寫自己是“經手人”的,另外常理分析和判斷,收到條一般應該是由收款出具的,恰恰不應該是付款方!
(二) 原告不能證明與被告有任何債權債務關系存在。
收條和借條不同。借條可以獨立作為債權債務存在的證據使用,但是收條僅僅證明收款人收到了某款項或實物。如果雙方沒有任何違約,收到訂金,只是證明一個事實行為的完成和履行,不能證明任何債權債務的存在。因此退一步講,即使被告收過原告款項,那也無法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系、被告有返還義務。
(三)收條與其訴訟請求不具有關聯性,無法證明原告訴狀所稱事實。
收條里寫的是“訂金”與原告所主張的“定金”雖只一字之差,卻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法律關系。如果要返還其所主張收條中的訂金,無論是否有完整的證據鏈支持,是否享有勝訴權,都應該由原告另行提起訴訟。
本案訴由是租賃合同糾紛,原告訴請是雙倍返還定金,而原告既沒有提交主合同——租賃合同,也不曾舉證定金條款。
訂有預訂之意,定金是具有擔保性質的法律概念且適于雙倍罰則,原告及其代理人解釋是原告不懂寫了錯別字是根本講不通的。事實上,原告及其好友仗勢欺人(據被告反應多次宣揚家中有法院親屬以及省里領導)找被告尋釁滋事,被告之子因自衛將原告打傷,原告懷恨在心意欲訛詐錢財。
法庭審理過程中,原告之所以對被告代理人亦大放厥詞,只因其完全找不到任何支持自己訴請的證據。
(四)收條含義模糊,距離現在時間也較久,被告無法回憶當時情況,因為被告養豬、植樹、賣煤泥等,接觸到的各種經濟往來關系不止一宗,而在代理人看來收條理解為原告代表(經手)他人收取過被告目的不明的訂金1萬元似乎更說得過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民事證據規則明確規定,當事人必須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而原告提交的證據無法形成合法、閉合、關聯的證據鏈證明其主張。
證人證言不足采信。
1、兩個證人與原告有利害關系或親屬關系。被告及其代理人目睹第一證人和原告坐一輛車來的法院,且該證人和原告是要好的朋友、第二證人和原告系姨表親,兩證人和原告及其代理人中午一起在飯店用餐。
2、證言受原告代理人誘導。法官問完第一證人郭XX想要證明什么事項的時候,該證人陳述說想說明原告這幾年同原告找被告要過錢。回答完畢后,原告代理人把收條給第一證人看,同時問,那你簽收條時在現場嗎,知道在哪個酒店么?第一證人才順勢回答:我在現場呢,在八方圓酒店。而收到條抬頭就是“八方圓點菜單”關于當時在現場的這個證言明顯是原告授意下完成的。如果他在場,郭xx是經手人,第一證人是見證人還是付款人還是收款人,為什么沒有在這個收到條上體現出來?可見,兩個證人純粹是信口開河,一派胡言不能采信。
3、所述事實均系傳來證據及間接證據,“好多人都知道”“我聽原告說”等等諸如此類,沒有任何書面或者原始證據佐證其所言事實。
二、原告訴請沒有法律依據。
1、本案不適用合同法和擔保法關于“定金”規定。
原告代理人認為原告有請求權的依據是合同法115條和擔保法第98條。
但本案并不適用該條,合同法第115條和擔保法第98條針對的“定金”。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8條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從該解釋可以看出“定金”與訂金完全是兩回事,原告在庭審過程始終沒有拿出有定金合同或者定金條款證據。
現在原告依據收條主張定金權利,法院應予駁回!
2、原告代理人主張適用擔保法和合同法,但一沒有合同書更沒有擔保合同。適用擔保法和合同法的基礎便不存在。
綜合證據和法律規定,法院應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請!
三、關于訴訟時效的問題
原告確實找過被告,但從來不曾也不可能就起訴狀中所主張的土地租賃問題和定金問題進行過任何磋商和討論,被告都以“你愛怎么著怎么著”的態度對待。時隔三年提出讓原告雙倍返還子虛烏有的“定金”,實在令人匪夷所思。
訴訟時效問題,不是本案焦點問題。因為債權債務不存在,只是原告訴請及證人證言側重提到,故單列此問題進行辯論。
綜上所述,原告提交的證據既不能證明其訴請,也不能讓任何有普通判斷能力的人做出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系的判斷。
因此,原告的毫無事實和法律依據的訴訟請求理所應當被駁回!
以上意見,望合議庭采納。
致
石家莊市正定人民法院
代理人:趙麗娜
河北世紀聯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2010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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