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合同證據準備和提交
1、招標公告、投標書、中標通知書組成的招投標文件。如果當事人雙方簽訂了正式施工合同,則權利義務一般以合同為準。但如果上述文件在真實性方面通過了質證審查,而在合同中未作記載,或者合同約定不明,如屬要約、承諾共同部分,應可認為構成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內容;如果雙方當事人未簽訂施工合同,而上述文件已基本包含了雙方的約定條件,亦可直接構成施工合同內容;如果約定條件不能達到履行依據標準,則可能構成預約,違約者仍應承擔預約違約及本約締約過失的責任。
2、施工合同及附件、補充合同如備忘錄、修正條款及合同。這些文件可以直接證明合同各方的約定權利、義務關系。需要注意的是,我國目前施工合同凡涉及招投標的,合同的簽訂、內容都會直接受到行業管理部門的監管,其合同計價標準將不被允許按現在定額標準下浮。但是,我國現階段的建筑市場呈現出建筑商激烈競爭的買方市場特征,而定額標準所規定的利潤遠高于當今建筑業平均利潤。為平衡雙方利益,合同雙方往往在招標備案合同以外,再行簽訂補充合同,對價格條款進行修改(一般是降低計價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在工程結算中,只有經備案的計價方式才可以作為合同雙方的結算依據。但應注意,在計價方式以外的補充約定內容對雙方的權利義務具有證明力。
3、工程簽證文件。工程簽證是建設工程合同雙方對合同履行中具體工程量變更、工程施工事務協商確認的文件,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是對原有合同的補充。工程簽證文件可以直接作為工程結算、審計的依據。當然,簽證單往往是施工工作聯系單據,盡管在法律上其為合同行為,但在形式上它與普通合同簽字、蓋章的嚴格形式不同。它往往是雙方工地負責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個簽署,因此,查明簽署者是否具有授權或相應職權范圍直接影響到簽證文件的證明力。實踐中,施工方常常會交只有自己一方簽章的簽證單,此時不能簡單排除其證明力,而需要結合工程設計、竣工圖、監理日記,對方的履行行為來分析有關簽證文件中記載的工作量及其他內容是否屬雙方約定履行的項目來考量。
4、工程施工計劃或方案、工程圖紙、技術規范、工程進度計劃及記載工程施工狀況的監理日記等項目現場文件、工程檢查驗收報告和各種技術鑒定報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這些文件可能具備直接證明力,或者可能由數份文件作為間接證據組合證明施工履行及其與合同約定標準間的比較,同時其又可作為合同性行為成立與否的間接證據。
5、函件及會談紀要。這些文件在證明內容上具有兩個作用:第一,如果記載內容涉及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可以認為具備合同的效力;第二,相關記載內容本身可作為承包合同履行中雙方履行行為的直接、間接證據。
6、施工期間的自然條件資料、水電供應等影響施工的環境情況文件、公布的物價指數、材料的采購、訂貨、運輸、進場、使用方面的憑據。(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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