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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開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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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莊律師答疑:開發商在約定期限未能辦理房產證的如何承擔責任 |
作者:石家莊律師趙麗娜編輯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11chelsea.com
時間:2008/9/21 20:02:00 |
開發商在約定期限未能辦理房產證的如何承擔責任?
房屋權屬證書是享有房產所有權的法定要件,在商品房買賣中,出賣人交付房屋并辦妥房屋產權證是房地產出賣人約定的基本義務。因此,相關的法律、法規對商品房買賣中辦理房屋權屬證書的期限作出明確規定,如:1998年7月20日頒布的《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33條規定:“預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現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銷售合同簽訂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助商品房購買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2000年4月4日頒布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34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內,將需要由其提供的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報送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助商品房買受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等。 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出臺后,對商品房買賣中出賣人辦理房屋產權證書的義務和期限作出了十分具體的規定,該解釋第18條規定:“由于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同時,該解釋對于出賣人遲延辦理產權證,買受人可依此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予以明確規定,第十九條:“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由于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糾紛案件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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