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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季供熱采暖工作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
作者:石家莊律師在線錄入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11chelsea.com
時間:2008/9/16 18:29:00 |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財政部關于做好冬季供熱采暖工作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發改價格[2008]241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經貿委(經委)、物價局、建設廳(建委、市政管委)、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物價局、建設局、財政局:
今年冬季供熱采暖即將來臨。為緩解供熱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確保廣大群眾冬季正常有序采暖、穩定用熱,經國務院批準,現將有關意見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居民冬季供熱采暖工作。居民冬季供熱采暖事關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和社會穩定。各級人民政府應高度重視居民冬季供熱采暖工作,切實加強領導,采取有效措施,把保證居民冬季供熱采暖作為當前關心群眾生活、保證社會穩定的一項急迫任務抓緊抓好,確保今年居民冬季正常供熱采暖。
二、采取綜合措施保障冬季供熱采暖 對于供熱企業因煤價上漲而導致的成本增支,按照政府財政、企業和用戶共同負擔的原則,綜合采取價格、財政、稅收措施予以適當緩解。 (一)適當調整供熱價格。各地根據煤炭價格上漲情況,按照定價分工管理權限和規定的程序,適當調整供熱價格。具體調價水平由各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情況和居民承受能力自行確定。原則上,非居民(包括公建和工業)供熱價格,可根據煤價上漲幅度適當調整;居民供熱價格分步調整到位,調價幅度要嚴格控制在群眾可承受范圍內,并充分考慮對當地居民消費物價指數的影響。各地調整供熱價格前,應對供熱企業的成本、經營狀況進行認真調查,需要聽證的,按照規定程序召開價格聽證會,廣泛聽取社會各界意見。 (二)加大財政補貼力度。一是加大對困難地區轉移支付力度。中央財政將考慮煤炭價格上漲等客觀因素,進一步完善一般性轉移支付測算辦法,加大對相關采暖困難地區轉移支付力度。省級財政也要籌集資金,增加財政補助,提高基層政府供熱采暖相關支出需求的保障程度。二是增加地方財政對供熱專項補貼資金。地方政府應在維持現有供熱財政補貼水平基礎上,增加供熱專項補貼資金,加大對供熱企業補貼力度。 (三)繼續對供熱企業實行稅收優惠。為保障“三北”地區居民供熱采暖,繼續給予供熱企業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具體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三、對低收入家庭給予適當照顧。為避免因供熱價格調整給低收入家庭生活帶來較大影響,各地要充分考慮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在制定補貼或調價方案時對低收入家庭給予適當照顧,保證低收入家庭生活水平不因價格調整而降低。已經出臺的對低收入家庭的采暖照顧政策,要繼續完善并抓好落實;尚未出臺的,要連同調價方案同步出臺。
四、充分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各地要加強宣傳解釋力度,供熱價格調整方案出臺前,要擬定詳細、便于群眾理解的宣傳方案,采取多種方式,向群眾充分解釋當前供熱企業存在的困難、調整供熱價格的必要性、政府財稅方面采取的配套措施以及對低收入家庭的補貼政策,引導社會輿論,爭取群眾理解,維護社會穩定。
五、切實加強工作部署。各級人民政府要對居民冬季供熱采暖工作進行周密安排、細致部署。各級發展改革、價格、住房城鄉建設、經濟運行、財政等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責任,做好協調配合,多管齊下,形成合力。出臺的供熱價格調整措施,必須與照顧低收入家庭的辦法同步實施。同時,加強對供熱價格、供熱質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企業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價格水平和供熱質量要求。
六、加強動態監測,建立冬季供熱應急機制和預警機制。各級供熱主管部門和經濟運行部門要加強動態監測,建立健全冬季供熱應急機制和預警機制。對供熱中出現的各類問題要早發現、早協調、早解決,避免發生大面積停供熱事件。
國家發展改革委
住房城鄉建設部
財 政 部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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