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下午,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分組審議保險法修訂草案,如何進一步完善相關條文以加強對被保險人利益的保護,是與會人員討論的焦點和最大初衷。
保險雙方之間利益“必須找到平衡”
總體上,與會人員認為這份草案內容較全面,措施可行,有利于解決保險業當前存在的問題,適應了保險業改革和發展的需要。但也有許多意見認為草案對怎樣保護投保人利益仍規定得不夠細致,由于保險知識較專業,保險雙方本身存在信息不對稱的問題,所以保險法從立法意旨上就應該是一部維護被保險人利益的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王萬賓說,草案中涉及投保人和保險公司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一些條文規定,“感覺其出發點是站在保險公司立場上”。
比如說,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時,保險公司一般擁有合同解除權。為防止保險公司濫用解除權,草案對判定投保人未履行告知義務的主觀要件作了限定,即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過失。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秦希燕說,理賠中很容易對“重大過失”的認定產生爭執,建議刪去。此外,對投保人如實告知義務的具體事項范圍也應作界定。
常委會委員范徐麗泰表示,在投保人和保險公司這對利益關系之間“必須尋找一個平衡”,應盡快培育和規范能夠代表投保人利益的保險經紀人群體。
常委會委員周本順還表示,保護被保險人利益是保險監管機構的根本職責,保險法還應對監管機構不作為或不正確作為的情形明確其法律責任。
將對高管薪酬問題進行“重點研究”
針對社會反映強烈的“平安高管6000萬元高薪”問題,有常委會委員建議,應對保險公司高管人員超高薪酬問題加以限制,可在條文中對薪酬制度“作出約束性規定”。常委會委員蔡昉認為,保險公司高管高薪等問題,一定程度上也會影響投保人參保、投保的積極性。
參加會議旁聽的保監會法規部主任楊華柏告訴記者,薪酬規定方面目前沒有經驗可借鑒,“回去以后我們將把它作為一個重點題目進行研究。”
在防范風險前提下可進一步放開投資渠道
草案對于保險資金運用渠道的拓寬較為業界關注。根據草案,保險資金向股票、基金等有價證券以及不動產投資“開閘”。與會人員表示,保險資金主要來自投保人的保費,必須做好保值增值和投資風險防范。
常委會委員吳曉靈說,草案秉承了資金組合運用的原則,并授權保險監管機構制定具體項目的投資管理辦法,很可行。只是她認為“投資不動產”這一表述空間太窄,建議改成“不動產和股權投資”,保險資金除投資不動產外,其實還可以投資電網、電廠等,只要控制好投資結構和比例,這類投資會更穩健。
堅決打擊“假評估”“假評級” 保護好公眾的知情權
保險監管機構乃至社會公眾判斷保險公司風險情況的依據,往往來自那些為保險公司提供服務的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級機構等中介機構所出具的報告。現實中,保險公司出于不良動機,聘請資信較差的中介機構提供服務、或隨意解聘嚴格依法規范執業的中介機構的現象時有發生。吳曉靈建議,保險公司聘請中介服務的,聘請締約權雖歸公司,但應明確保險監管機構享有知情權;解聘中介服務的,除了規定保險公司要向監管機構說明理由,還應賦予監管機構追蹤權,使其有權否決解聘決定。
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余自甦還建議,保險公司聘請、解聘上述中介機構,應通過媒體向社會公眾進行信息披露。
與會人員表示,無論是廓清保險合同關系中的爭議,還是規范保險公司經營行為,加強保險市場監管,防范和化解保險業風險,最終目的都是為了保護好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