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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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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莊律師在線答疑:哪些行為構成侵犯肖像權? |
作者:石家莊律師趙麗娜、徐媛編輯錄入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11chelsea.com
時間:2008/8/26 14:13:00 |
1、未經本人同意利用他人的肖像。我國民法通則規定,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因此,有人認為,未經他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的肖像構成侵犯肖像權。而未經他人同意,但不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的肖像則不構成侵犯肖像權。我們認為,未經他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而使用他人的肖像是較為嚴重的侵權行為,但未經他人同意不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的肖像也應當構成侵犯肖像權的行為。因為,肖像權是如姓名權一樣的人格權,具有專有性,對于肖像的占有、使用和處分,只能歸公民本人所有,未經本人的同意,他人不得享有。 2擅自創制他人的肖像。肖像是公民人格的外在體現,只有公民本人有權決定是否在客觀上再現自己的形象。因此,未經本人同意,擅自創制他人的肖像,同樣是侵權行為。例如,偷拍他人的照片;未經他人同意對他人進行繪畫寫生等,均構成侵犯肖像權的行為。 3擅自擁有他人的肖像。未經本人同意,占有他人的照片,雖不加公開地使用,但也構侵害肖像權。如照相館在為顧客拍照后,未經顧客同意,留下顧客的照片,顧客應有權請求其返還。又如,偷取他人的照片以作欣賞之用,這種行為也是侵害了他人的肖像權。 4以侮辱的形式損毀他人的肖像這種行為只有行為人主觀上有損毀他人肖像的故意才能構成。如,故意將他人的肖像涂抹并公之于眾;或者故意當眾毀壞他人的肖像,以侮辱肖像權人;故意對他人的形象予以丑化等等。 但是下列情況則不構成侵害肖像權的行為: 1使用具有新聞價值的人物的肖像,如對于黨和國家領導人、政治活動家、人大代表、學者、運動員等等,為了報道其活動和先進事跡,而使用其肖像,不構成侵權行為。 2使用參加具有報道價值的集會、游園活動的人的肖像。參加這些活動的人不能主張其肖像權。為報道活動而拍攝使用參加人肖像的,不構成侵權。 3在風景區點創作風景畫、照、將人物作為占綴,或者拍攝照片將他人攝入其內,在這些場合,并不以該人物為主,也不構成肖像權的侵害。 4為行使正當輿論監督而使用他人肖像。如,拍照破壞文物的行為,予以發表“立此為照”,這是正當輿論監督,不構成侵害肖像權。 5因通緝罪犯或報道已判決的重大案件而使用罪犯的肖像的,不構成侵權。 6為公民本人的利益而使用公民的肖像。如,為尋找下落不明的公民,在刊登尋人啟事時,刊發該公民的照片。 7作為證據而使用公民的肖像。訴訟活動中為證明某種事實或主張權利作用證據使用他人的肖像,不構成侵權,但是,如果超出必要的范圍,則構成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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