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礦權的審批程序如下: 一、劃定礦區范圍的申請和審批 (一)劃定礦區范圍的申請 采礦權申請人應按國土資源部采礦權登記審批權限,將礦區范圍申請資料報國土資源部進行審查。
(二)應提交的申請資料 1.劃定礦區范圍的申請報告; 2.與礦山建設相適應的地質報告; 3.探礦權人申請辦礦的,應出具該區域的勘查許可證影印件;探礦權經轉讓取得的,還應出具轉讓審批的有關文件。 4.劃定礦區范圍申請書。 非企業探礦權人申請劃定礦區范圍的還應提交如下資料: 1.企業名稱預核準登記通知書 2.擬申請設立的法人企業的情況(主要內容包括:企業組織形式,企業性質,投資人情況,出資方式,出資額等); 3.探礦權人將探礦權轉讓給新設立的法人企業的承諾書。 (三)劃定礦區范圍 (四)礦區范圍預留期限 二、礦區范圍劃定后,申請人應做的主要工作 礦區范圍劃定后,申請人應在礦區范圍預留期內編制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辦理礦山建設項目的立項和企業設立手續;并申請由國家出資探明礦產地的采礦權的,須由合法的評估機構對采礦權價款進行評估,評估結果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確認。采礦權價款經確認后,申請人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采礦權價款的處置。 非企業探礦權人還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法人企業設立手續,并依照承諾,到勘查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探礦權轉讓手續。 礦區范圍劃定后,采礦權申請人,應每半年向采礦登記管理機關通報礦山建設項目和企業設立的有關進展情況。采礦權申請人逾期不辦理采礦登記手續、未領取采礦許可證的,視為自動放棄采礦權申請,礦區范圍不予保留,采礦登記管理機關可以在該礦區范圍內受理其他采礦權的申請。 三、采礦登記 (一)采礦登記申請 (二)應提交的申請資料 1.采礦權申請登記書; 2.以地質地形圖或地質圖為底圖的礦區范圍圖(圖名為礦區范圍圖,以國家直角坐標拐點標定,有合適的比例尺,并附坐標表,礦區范圍要標明拐點號并用標記明顯的直線連成封閉多邊形); 3.有設計資格的單位按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編寫內容要求》編制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 4.法人營業執照,外商投資企業還應提交外商投資批準書; 5.具有與礦山建設規模相適應的資金、技術和設備條件的證明材料; 6.申請由國家出資探明礦產地的采礦權的,還應報采礦權價款評估、確認及處置的有關資料; 7.環境影響報告及環保部門的審批意見。 8.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礦山建設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批準意見書。 9.劃定礦區范圍批復。 10.儲量評審報告及批準文件。 11.申請海域采砂的,還應提交海域使用證、海域使用論證報告。 12.非企業型探礦權人設立企業申請采礦權的還應提交包括有關探礦權轉讓批準文件。 (三)審批
(四)通知和公告 四、采礦權的變更、延續和注銷登記 (一)采礦權變更登記 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內,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向原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1.變更礦區范圍; 2.變更開采主礦種; 3.變更開采方式; 4.變更礦山企業名稱; 應提交的申請資料: 1.采礦權變更申請登記書; 2.原采礦許可證正、副本; 3.法定采礦權人的義務履行情況證明材料; 4.變更礦區范圍的,如資源量變動較大,應對原《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進行修改,并報登記機關審查批準 (二)采礦權延續登記 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采礦的,采礦權人應在有效期期滿前的30日內,向原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逾期不辦理延續登記手續的,采礦許可證自行廢止。 應提交的資料: 1.采礦權延續申請登記書; 2.原采礦許可證正、副本; 3.法定采礦權人的義務履行情況證明材料; (三)采礦權注銷登記 采礦權人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內或者有效期屆滿,停辦、關閉礦山的,應當自決定停辦或者關閉礦山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采礦許可證注銷登記手續。 應提交的資料: 1.采礦權注銷申請登記書; 2.礦區范圍圖; 3.閉坑地質報告及批準文件; 4.有關地質資料匯交證明; 5.關閉礦山報告(包括礦山開采現狀,地質儲量情況,有關勞動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工作情況,相關費用繳納情況等); 6.關于關閉礦山報告中提及的有關勞動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工作及相關費用繳納完成情況的證明材料; 7.原采礦許可證正、副本; 8.法定采礦權人的義務履行情況證明材料; 采礦登記管理機關做出審查決定后,同意登記的,采礦登記管理機關下發注銷批準文件;不同意登記的,說明理由后將申請登記資料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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