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王某于2004年5月27日借現金20000元與朋友李某做生意,約定2004年12月27日全部歸還本息。但到2005年12月,李某總是以做生意虧本為由不償還,但村有機器廠房等財產。王與李之間除了這筆借款外沒有其它經濟往來。現在,王某急需要錢,但他又不想向法院起訴,他認為起訴花錢又多,時間又長,想直接請求法院執行李的財產以還債。
請問:王某可以直接申請法院執行李的財產嗎?
讀者:牟小利
牟小利同志:
根據你反映的情況,如果王不想向法院起訴,又想收回自己的借款的話,我們認為王某可以向法院申請支付令,如果李不履行生效的支付令,王可直接申請法院執行李的財產以償還他的借款。
支付令是指由債權人申請,經人民法院審查后簽發的,催促債務人限期履行債務的法律文書。它是民事訴訟法特別程序的督促程序核心和最重要的司法手段。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的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申請支付令要滿足如下條件:1)請求給付的必須是金錢或者匯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債券、國庫券、可轉讓的銀行存款單等有價證券。如果債權人的請求不是給付請求,而是確認或變更某種法律關系,則無權申請支付令。(2)請求給付的金錢或有價證券,必須是已經到期的或者過期的,且數額必須是確定的。(3)債務人負有給付義務,且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沒有其他債務糾紛,即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除了存在以金錢和有價證券為給付標的物的債權債務關系以外,不再存在其他債務糾紛。(4)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如果債務人不住在中國境內或者下落不明,債權人不能申請支付令。(5)必須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即只能向債務人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申請。(6)必須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寫明以下內容: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基本情況;請求給付金錢或有價證券的數量及所依據的事實、證據,其中特別是應提出能證明所請求債權存在的債權文書;申請的目的,即要表明請求法院依督促程序發出支付令的意愿。(7)所請求的債權必須未超過法律保護的二年訴訟時效期間。人民法院經審查債權人的支付令申請符合上述條件的,即予以受理。在受理以后,經進一步審查認為債權債務關系明顯合法的,就應在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債務人即被申請人收到支付今后,在15日內不提出書面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債權人即申請人即可向法院申請對被申請人強制執行。人民法院簽發支付今后,如果找不到被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在15日內就支付令提出書面異議,那么支付令即自行失效,督促程序終結。但是,支付令失效后,并不妨礙債權人行使訴訟權利,債權人可以通過向人民法院起訴從而引起審判程序,以期實現債權。如果債權人不起訴,法院是不會主動將督促程序轉化為審判程序的。
根據前述規定,王某可以向李某所在地的基層法院提出支付令的申請,請求法院督促李某履行債務。因為王與李之間的沒有其它糾紛,且王的債權已經到期,是給付金錢的債務,沒有過兩年時效,且支付令能送達李某。如果李下落不明,就不適用督促程序的支付令了。如果李某收到法院簽發的支付令后十五日內沒有提出符合條件的異議,支付令就生效。如果李不履行該支付令,王某可以向簽發支付令的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當然,申請支付令在收費上比起訴更合算,也更快速。所以,王某可以向法院申請支付令,向李某討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