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姜問:
我在下班騎摩托車回家過馬路時,被從對面加油站沖出來的轎車撞傷,,我沒有駕駛征,車是新買的,這樣還可以申請工傷認定嗎/ |
補 充 回 復 |
解答整理如下: 我國1996年頒布的《工傷保險辦法》曾確立了工傷保險與交通事故競合時,工傷保險實行差額賠償的原則! 勞動部1996年頒布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28條中明確規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應當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及有關規定處理。交通事故賠償應給付的相關賠償費用,企業不再支付相應待遇。企業先期墊付的有關費用的,職工或者其家屬,獲得交通事故賠償后應當予以償還。該法規意義很明確,即:交通事故中工傷保險與民事賠償對人身傷害是不重復賠付的。 國務院的《工傷保險條例》于2004年1月1日起實施后,就上述問題并未作出規定,而且國家也并沒有廢止勞動部1996年頒布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因此按結合這兩個法規來講,《辦法》第28條還是具有的“工傷保險實行差額賠償的原則”還是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雖然2004年5月1日頒布的《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卻明確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的,勞動者或在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中國法律體系關于民事損害方面都是補償性法理,先民事,后工傷,歷來是處理交通事故與工傷競合時的原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定,勞動者因工傷事故受到人身損害,按《工傷保險條例》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勞動者可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并未突破“先民事,后工傷”這一原則。若理解為可雙賠,個人認為是片面、曲解了法律,且兩句連接不連貫,總另人迷惑不解,覺的是兩層意思。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松有就《就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的解釋》關于“受害人獲工傷保險呸付時不免除第三人的侵權責任”曾闡述:他說“--------發生工傷事故,屬于用人單位責任的,工傷職工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不能在通過民事訴訟獲得民事賠償;但如果勞動者遭受工傷,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的,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賠償責任。例如職工因工出差遭遇交通事故,工傷職工雖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對交通肇事負有責任的第三人仍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但是在《工傷保險條例》實施后,北京有一判例:對交通事故導致的工傷不能獲得雙倍賠償。其判決理由是:“交通事故導致的工亡,其家屬可以同時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和工傷保險給付,但其最終所獲得的賠償或補償,不得超過其實際遭受之損害。”但這種判例,很可能會出現侵害他人的人身甚至生命而不必承擔任何民事賠償責任的情形出現,看來北京這一判例有些與法相背。 另外,我國《保險法》第68條:“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但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從該條的法理上講,肯定了受害人獲得保險賠償與民事賠償雙重賠償。 因為工傷保險與第三人侵權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因此按《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及《保險法》第68條法律精神來講,對于在上下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除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外,是可以再請求民事損害賠償的,即可以獲得雙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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