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仁研究 | 范小強:近年來我國開采審批登記改革的特點 范小強 雨仁礦業律師 4月25日 近年來我國開采審批登記改革的特點
一、開采審批登記制度及改革歷程 我國《礦產資源法》歷史較久遠,其與《民法通則》同歲,都誕生于1986年,但是,前者比后者還要早近一個月。其后,1996年,《礦產資源法》被修正過一次,初步奠定了我國的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制度。 《礦產資源法》第十六條和《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三條建立了我國現行采礦審批登記基本制度,即: 以礦床規模為基本標準,區分特殊礦種、特殊區域和特殊主體,分別由國務院地礦主管部門、省級、市級和縣級地礦主管部門頒發采礦許可證。
其中,部負責特殊礦種(主要指一級管理的油氣類和放射性礦產)、特殊區域(主要指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礦區、海域、跨省)、特殊主體(主要指外商投資于采礦業)及礦床儲量規模在大型以上的34個礦種;省級地礦主管部門負責兩類:一是可供開采的儲量規模為中型的,二是部授權省級地礦主管部門審批登記的礦產資源。市級和縣級地礦主管部門的采礦審批權限由省級地方性法規確定。
但是,相對于《礦產資源法》(1996年修正)將儲量規模(指可供開采的)為大型的采礦登記權限授予國務院資源主管部門而言,《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2014年修正)所附《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發證礦種目錄》對此進行了大幅限縮,將國務院資源主管部門審批發證的礦種限定為34個,而其中的非金屬礦產僅有金剛石、磷、鉀鹽、硫和石棉,白云巖等礦種并不在其中。至此,不管白云巖、石灰巖等建筑用礦資源儲量多大,都不可能由自然資源部審批發證。 200號文(2005年施行)發布實施后,國務院地礦主管部門發證審批礦種進一步限縮,水氣礦產中的二氧化碳氣、礦泉水,能源礦產中的地熱,及非金屬礦產中的硫、石棉的開采審批,鎢、錫、銻、稀土礦床儲量規模為小型的開采審批,金、銀、鉑、錳、鉻、鈷、鐵、銅、鉛、鋅、鋁、鎳、鉬、磷、鉀、鍶、金剛石、鈮、鉭礦床儲量規模為中小型的開采審批,授權省級資源主管部門負責。 2017年我國啟動了礦業權出讓制度改革,下放開采審批登記是重要的改革內容之一,除石油、烴類天然氣、頁巖氣、放射性礦產、鎢、稀土、資源儲量規模10億噸以上的煤、資源儲量規模大型以上的煤層氣、金、鐵、銅、鋁、錫、銻、鉬、磷、鉀等17種礦產資源由自然資源部實施開采審批登記外,其他按照200號文原由部實施的礦產資源開采審批登記下放給省級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登記。 最近,自然資源部發布了《礦業權出讓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第十五條規定:“自然資源部負責以下情形的探礦權采礦權審批: (一)石油、烴類天然氣、頁巖氣、天然氣水合物、放射性礦產、鎢、稀土7種礦產的探礦權審批; (二)石油、烴類天然氣、頁巖氣、天然氣水合物、放射性礦產、鎢、稀土,資源儲量規模10億噸以上的煤以及資源儲量規模大型以上的煤層氣、金、鐵、銅、鋁、錫、銻、鉬、磷、鉀11種礦產的采礦權審批; (三)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海域之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的探礦權采礦權審批。” 二、采礦審批登記特點 1.開采審批登記改革一直將國務院地礦主管部門與省級地礦主管部門的審批權限劃分作為改革重點,開采審批登記改革總體上以國務院地礦部門下放審批權限為主。 2.對于由國務院地礦部門和省級地礦部門審批發證的礦種及時進行動態調整。 頁巖氣和天然氣水合物分別于2011年和2017年成為我國第172和第173個新礦種,隨即被作為一級管理礦種。 建筑用礦,例如白云巖礦,在很多地方都是授權設區市地礦主管部門頒發采礦許可證,但是,2017年以來,不少地方相繼將頒證權限上移到省級地礦主管部門,例如2018年5月,中共河北省委辦公廳、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嚴格控制礦產資源開發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的通知》(冀辦傳〔2018〕25號),將礦產開發項目的立項核準、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審批、礦業權許可、安全生產許可等審批權一律依法調整至省級主管部門。 3.省級地礦主管部門的監管能力將受到很大挑戰。 一方面,國務院地礦主管部門將一部分原由其發證的礦種下放到省級; 另一方面,省級地礦主管部門將原由市級發證的權限上移,在兩項事權疊加期,省級地礦主管部門的監管人數、監管經驗和能力都將受到重大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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