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部辦公廳文件
環辦[2013]106號
關于加強重污染天氣應急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辦公廳: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3〕37號),現就加強重污染天氣應急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加強組織領導,高度重視重污染天氣應急管理工作
(一)充分認識重污染天氣應急管理工作的重大意義。2013年以來,全國不同地區出現了長時間、大范圍、高濃度的重污染天氣,造成了不利社會影響。《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提出經過五年努力,全國空氣質量總體改善,重污染天氣較大幅度減少,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以下簡稱重點區域)空氣質量明顯好轉。目前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居高不下,在極端不利氣象條件下容易出現重污染天氣,迫切需要在加大大氣污染防治力度的基礎上,采取強有力的應急管理措施,減緩重污染程度,保護公眾身體健康。
(二)將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納入地方人民政府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系,實行政府主要負責人負責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通過完善體制、健全機制,加強能力建設,形成政府組織實施、有關部門和單位具體落實、全民共同參與的重污染天氣應急管理體系。
二、因地制宜,強化應急準備
(三)建立監測預警體系。各地要加快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體系建設,建立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業務平臺,完善重污染天氣預測預報相關技術規范和標準,盡快形成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能力。建立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會商制度,健全預警信息發布機制,做好重污染天氣過程的趨勢分析,提高監測預警的準確率。
(四)完善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體系。空氣質量未達到規定標準的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據當地污染物排放和氣象條件,分析可能出現的重污染天氣,在建立大氣污染源清單的基礎上,參照《城市大氣重污染應急預案編制指南》,編制應急預案,并通過演練和應對實踐修改完善。政府相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制定專項實施方案,包括工業企業限產停產方案,機動車限行方案,揚塵控制方案,氣象干預方案,停辦大型戶外活動方案以及中小學和幼兒園停止戶外活動和停課方案等。
各省(區)人民政府根據本轄區重污染天氣實際情況制定本級應急預案,其應急預案應當與轄區各城市應急預案統籌銜接,重點強調組織、協調和聯防聯動內容。
企事業單位要將重污染天氣應對的相關內容納入本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三、快速反應,做好預警和響應工作
(五)實行分級預警。各地可按照國家突發事件應對有關規定,將重污染天氣的預警等級劃分為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四級,結合本地重污染天氣情況和應急工作需要,確定不同等級的具體標準,并明確預警信息發布的程序和內容。
(六)及時啟動應急響應。城市預警信息一經發布,當地人民政府要按照應急預案迅速啟動應急響應。當發布藍色預警時,要提醒公眾做好健康防護,倡導公眾自覺采取污染減排措施。當發布黃色及以上等級預警時,要按照專項實施方案分級落實強制性減排措施,主要包括工業企業停產、限產、限排,燃煤替代,機動車限行,場地揚塵管控,露天燒烤、秸稈焚燒管制等。當發布紅色預警時,要統籌安排社會資源,為強化強制性減排措施和采取戶外活動停辦、中小學幼兒園停課等措施做好準備,盡量減少對正常社會秩序的影響。
區域預警信息和省級預警信息發布后,相關省(區)和城市按照各自應急預案啟動應急響應。
預警解除后,當地人民政府按照應急預案及時終止應急響應。
(七)強化各項應急措施落實。重污染天氣出現時,當地人民政府應急工作領導指揮機構人員迅速到位,調度、指揮應急工作。政府及相關部門要收集、研判相關信息,根據事態發展,針對污染主要原因,增加和強化相關措施;組織對專項實施方案中的各項應急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增加空氣質量信息和預警信息發布頻次,方便公眾了解污染現狀和采取應急措施。當地省(區、市)環保部門要做好信息報送工作,將重污染天氣出現的原因、污染程度、污染范圍、已采取的措施等內容書面報送環境保護部(應急辦)。
四、依法進行信息公開,加強輿論引導工作
(八)依法公開環境信息。各地要通過發布空氣質量狀況、公布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發布預警信息、公開應急措施,包括要求企事業單位采取的措施以及公眾需要配合采取的措施等,保障公眾知情權、監督權和參與權。尤其是預警信息發布后,政府及相關部門要通過電視、廣播、網絡、短信等可能的途徑告知公眾采取健康防護措施,提醒公眾減少戶外活動等,保障公眾權益。
(九)加強輿論引導工作。各地要通過組織專家對預警信息、采取的應急措施效果以及公眾健康防護知識等進行解讀,介紹國內外做法和經驗,全方位、大力度、多視角地宣傳重污染天氣應急工作,引導公眾建立合理的心理預期,客觀評價并積極參與到應對工作中,營造“同呼吸、共奮斗”的良好氛圍。
五、嚴格考核,加大責任追究力度
(十)分解和落實責任。地方人民政府要確定專門機構,明確部門職責,制定相關政策,完善配套措施,加強環境應急能力建設,充實人員和裝備,加大經費保障力度。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應將重污染天氣應急管理工作納入地方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細則或其他規定,將應急管理的各項工作分解落實到相關部門和轄區地方人民政府,對工作不力、履職缺位等導致未能有效應對重污染天氣尤其是持續嚴重污染等情形進行具體規定。
(十一)嚴格責任追究。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組織監察、組織、環保等部門對重污染天氣應急管理的相關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轄區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門、企事業單位等未按照有關規定落實各項應急措施的,依法嚴格追究責任。
請重點區域內各省(區、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底前將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含專項實施方案)抄送我部備案。我部將及時調度各地重污染天氣應急管理工作情況并向國務院報告。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
2013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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