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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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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預防與處置跨省界水污染糾紛的指導意見 |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11chelsea.com
時間:2017/3/15 16:13:22 |
關于預防與處置跨省界水污染糾紛的指導意見環境保護部
環境保護部文件
環發〔2008〕64號
關于預防與處置跨省界水污染糾紛的指導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廳),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各環境保護督查中心: 近年來,跨省界水污染糾紛不斷增加,逐漸成為引發社會矛盾、影響社會安定的重要因素。國務院領導要求在跨省界重點河流、湖泊、海域建立跨省際聯防治污機制,互通情況、相互監督,注重日常監測、預警、檢查的協同,防患未然,形成治污工作合力,及時有效地預防和處置跨省界水污染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領導的指示,有效預防與處置跨省界水污染糾紛,現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從源頭上預防跨省界水污染糾紛的發生 為預防跨省界水污染糾紛,涉及跨省界流域的相鄰地區特別是上游地區,要根據該地區環境容量及出境水質目標,合理制定規劃、優化區域布局、調整產業結構、嚴把環境準入關和項目驗收關,采取更加嚴格的環保措施。從源頭上防范跨省界流域水污染糾紛。 (一)合理規劃布局,促進產業結構調整。跨省界流域交界地區尤其是上游地區應實行環境優先政策,根據當地的環境容量及跨省界水質要求,制定經濟發展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合理布局、優化產業結構。要限制、禁止發展重污染項目,加快產業結構調整步伐,加大對鋼鐵、造紙、酒精等12個高耗能、高污染行業落后生產能力的淘汰力度,盡早完成強制淘汰或關閉落后工藝、設備與產品任務。 (二)注重源頭控制,嚴把環境準入關和驗收關。跨省界流域交界地區尤其是上游地區應嚴格控制新污染源的產生,按照國務院批準、由七部門印發的《關于加強河流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環發〔2007〕201號)要求,自2009年起,停止審批向河流排放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項目。毗鄰上游地區擬建項目,經環境影響評價預測可能會嚴重影響跨省界斷面水質或造成超標的,在審批前應采取適當方式征詢下游相鄰環保部門的意見。相鄰省級環保部門對該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有爭議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環境保護部審批。新建設項目未批先建、未經驗收擅自投產的,要依法責令停產停建。 (三)強化監督執法,加大污染整治力度。加大對跨省界流域環境整治力度,水污染物排放必須達到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對未按照要求完成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市、縣予以公布,對超過總量指標的地區,暫停審批新增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評報告。對長期超標排污、私設暗管偷排偷放、污染直排、影響跨省界水質的企業,依法停產整治或關閉。加快城鎮污水處理廠的建設,并嚴格控制流域農業面源污染。 (四)落實治污責任,嚴格實行跨省界流域斷面水質考核。敦促政府確保跨省界流域水質達到《“十一五”水污染物總量削減目標責任書》中確定的目標。我部對跨省界斷面水質按年度目標進行考核評定,對不能按期完成工作任務的,暫停審批影響跨省界流域水質的主要區域新增排污總量的建設項目環評報告。因跨省界水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糾紛按《水污染防治法》有關規定執行。國家加快制定上下游流域生態補償政策,并鼓勵地方積極探索和建立生態補償機制。 (五)加強溝通協調,合理確定跨省界流域的水環境質量適用標準。部分流域省界相鄰地區執行水環境質量標準不協調,適用標準不合理,影響監督管理與責任考核,應加強相鄰省界地區執行水環境質量標準的統一性和合理性。重要流域跨省界流域的水環境質量適用標準由我部會同水利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其余流域由相鄰省級環保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當地政府確定。如確實無法協調的,由我部協調確定。 二、建立預防與處置跨省界水污染糾紛長效工作機制 根據跨省界流域水污染情況及省界斷面水質目標要求,省級環保部門要督促并協助有關地方政府,在與相鄰省級環保部門和地方政府共同協商的基礎上,建立預防與處置跨省界水污染糾紛長效工作機制。 (一)定期聯席會商。督促并協助跨省界流域上下游地區人民政府建立聯席會商機制,下游地區政府至少每年汛期前主動召集一次聯席會議,相互通報并商討跨省界水污染防治工作,上游地區政府應予以配合。督促流域省界相鄰地區政府要組織制定科學合理的閘壩調控方案,并監督落實。 (二)信息互通共享。流域省界地區相鄰環保部門定期互通水污染防治進展、斷面水質等情況。環保部門要與水利、漁政等部門定期互通省界斷面水質、水量、水文、閘壩運行等信息。當上游地區發生污染事故或污染物排放、流域水量水質水文等出現異常并可能威脅下游水質時,除按規定上報外,上游政府或環保等有關部門應立即通知下游政府或環保等有關部門,并對重點污染源采取限產、限排或暫時關閉等措施。當下游地區發生水質惡化或死魚等嚴重污染事故并確認由上游來水所致時,除按規定上報外,應及時通報上游政府和環保等相關部門。上游地區應積極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并向下游地區及時通報事故調查處理進展。 (三)聯合采樣監測。由我部組織跨省界流域相鄰兩省環保部門共同制定跨省界水質監測方案,明確采樣斷面與時間、監測指標與方法,定期開展聯合監測。敏感時期增加監測頻次,環保部門要組織水利、漁政等部門及時通報監測數據等情況。一旦發生跨省界水污染事故,相鄰環保部門立即啟動環境突發事件應急監測預案,在規定時間內到達同一斷面共同采樣監測,一方無故不到或不按規定監測的以另一方監測數據為準。雙方對監測數據提出異議時,應保存水樣,由中國環境監測總站負責監測。 (四)聯合執法監督。在定期會晤、信息共享和聯合監測的基礎上,跨省界流域相鄰環保部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組成聯合檢查組,共同對兩地水污染防治情況開展現場檢查,加強流域重點水污染源、城鎮污水處理廠等環保措施落實情況的督查,預防跨界水污染事故的發生。同時要互相通報在聯合檢查中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環境保護部區域環境保護督查中心要加強跨省界流域交界地區的環境監管和督查。 (五)敏感時期預警。在敏感時段(如枯水期、汛期)和河流敏感區域(如飲用水源地),跨省界流域相鄰環保部門要及時了解重點污染源排污變化情況,必要時采取限產限排等控制排污總量的措施。加強與水利、漁政等部門的協調與溝通,及時了解江河流量、閘壩調控、污水處理廠運行等情況,在確保跨省界斷面水質未明顯下降的前提下,實施小流量排放等措施,保障水環境安全。 (六)協同應急處置。一旦發生跨省界水污染突發事件,交界地區環保部門要立即報請當地政府迅速啟動環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提出控制、消除污染的具體應急措施,協助當地政府控制和處置水污染。并按有關程序及時上報情況。 (七)協調處理糾紛。跨省界水污染糾紛發生后,應依法由相鄰兩省人民政府共同協商處理。經協商確實無法達成共識的,相鄰兩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我部進行協調。經協調并達成共識時,按協調意見落實。經協調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時,由我部提出處理意見上報國務院批準,并按國務院批復意見執行。 (八)開展后督查工作。對于引發跨省界水污染糾紛的企事業單位,當地政府和環保部門要依法處罰并提出限期整改要求,由相鄰兩省環保部門組成聯合督查組對其整改情況開展后督查,確保整改措施落實到位。必要時,由我部組織進行督查、督辦。 各級環境保護部門要高度重視跨省界流域環境污染問題,加強協調與合作,聯防治污、聯動預警、聯合處置,積極有效地預防和處置跨省界水污染糾紛問題,維護環境安全和社會穩定。
二○○八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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