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廳):
隨著經濟發展和城鎮建設速度加快,在各地產業結構和城市布局調整中許多企業或生產經營單位搬出城鎮中心,原有土地使用性質發生改變,如進行房地產開發和其他建設。近期以來,由于遺留污染物或土壤污染造成一些環境污染事故。為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維護正常的生產建設活動,防止環境污染事故發生,特通知如下:
一、所有產生危險廢物的工業企業、實驗室和生產經營危險廢物的單位,在結束原有生產經營活動,改變原土地使用性質時,必須經具有省級以上質量認證資格的環境監測部門對原址土地進行監測分析,報送省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審查,并依據監測評價報告確定土壤功能修復實施方案。當地政府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土壤功能修復工作的監督管理。
監測評價報告要對原址土壤進行環境影響分析,分析內容包括遺留在原址和地下的污染物種類、范圍和土壤污染程度;原廠區地下管線、儲罐埋藏情況和土壤、地下水污染現狀等的評價情況。
二、對于已經開發和正在開發的外遷工業區域,要盡快制定土壤環境狀況調查、勘探、監測方案,對施工范圍內的污染源進行調查,確定清理工作計劃和土壤功能恢復實施方案,盡快消除土壤環境污染。
三、對遺留污染物造成的環境污染問題,由原生產經營單位負責治理并恢復土壤使用功能。
各級環保部門要高度重視土地重新利用過程中發現的土壤污染問題,盡快制定污染控制實施方案。發生重大污染事故,及時報告總局。
二○○四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