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發票犯罪類型的構成及刑罰
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 梁聰
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有關發票的犯罪日益增多,犯罪手段也更加多樣化、專業化、復雜化,并形成發票犯罪市場一條龍的態勢。發票犯罪不但造成了國家、地方稅收的大量流失、損害了國家利益,也破壞了市場經濟秩序、對社會穩定發展帶來了極大負面影響。本文主要是結合我國《刑法》和《發票管理辦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常見發票犯罪類型的構成及刑罰進行淺析。
一、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違反有關規范,使國家造成損失的行為。增值稅是我國1994年開始全面實施的新稅種,它對于減少稅收環節,合理征稅,促進稅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結合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關于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通知(1996年10月17日 法發[1996]30號)可知:
(一)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1.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1)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而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有貨物購銷或者提供或接受了應稅勞務但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3)進行了實際經營活動,但讓他人為自己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虛開稅款數額1萬元以上的或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致使國家稅款被騙取5000元以上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2.虛開稅款數額10萬元以上的,屬于“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嚴重情節”:
(1)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致使國家稅款被騙取5萬元以上的;
(2)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3.虛開稅款數額50萬元以上的,屬于“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1)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致使國家稅款被騙取30萬元以上的;
(2)虛開的稅款數額接近巨大并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3)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4.利用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實際抵扣稅款或者騙取出口退稅100萬元以上的,屬于“騙取國家稅款數額特別巨大”;造成國家稅款損失50萬元以上并且在偵查終結前仍無法追回的,屬于“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利用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騙取國家稅款數額特別巨大、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為“情節特別嚴重”的基本內容。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分子與騙取稅款犯罪分子均應當對虛開的稅款數額和實際騙取的國家稅款數額承擔刑事責任。
二、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是指非法印制、復制或者使用其他方法偽造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非法銷售、倒賣偽造的增值稅發票的行為。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違反發票管理法規,會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而希望和追求這種結果的發生。由于本條沒有規定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備一定目的,因此,只要行為人故意實施了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則不論是何種動機和目的,也不論其是否營利,均應構成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如果行為人確實是為了顯示自己的技巧或為了自我欣賞或收藏而偽造極少量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視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情況而不認為是犯罪。
(一)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犯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而數量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這里的數量較大,參照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是指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五十萬元以上。有其他嚴重情節,是指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
1.法所得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2.偽造并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六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三十萬元以上的。
3.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三)犯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而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是本罪的特別加重處罰事由。這里的數量巨大,參照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包括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五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二百五十萬元以上。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是指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
1.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2.偽造并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三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二百萬元以上的;
3.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接近數量巨大并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4.造成特別嚴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四)偽造并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1000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1000萬元以上的,屬于“偽造并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數量特別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
1.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
2.因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致使國家稅款被騙取100萬元以上的;
3.給國家稅款造成實際損失50萬元以上的;
4.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對于偽造并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數量達到特別巨大,又具有特別嚴重情節,嚴重破壞經濟秩序的,應當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偽造并出售同一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數量或者票面額不重復計算。
變造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按照偽造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處理。
三、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是指違反國家有關發票管理法規,故意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根據犯罪構成的一般原理,認定一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首先得看這一行為是否具備犯罪的四個構成要件即主體要件、客體要件、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否則就不能認定其為犯罪行為,同時它也是區分此罪與彼罪的依據。構成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刑事責任,根據不同的情節,法律規定了三檔刑。這種犯罪嚴重侵犯了國家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制度,干擾了國家的稅制改革,破壞了社會主義經濟秩序。
(一)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依有關司法解釋規定,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5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量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嚴重情節”:
1.違法所得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
2.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60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30萬元以上的;
3.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三)數量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依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500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25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量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1.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
2.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300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200萬元以上的;
3.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接近“數量巨大”并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4.造成特別嚴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以上便是常見發票犯罪類型的構成標準及刑事處罰,一旦涉及相關發票犯罪,當事人及其親屬應當立即聘請刑事辯護律師介入,這樣才能更好的保護當事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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