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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辯護的藝術 |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11chelsea.com
時間:2014/10/14 15:57:30 |
在這個 世界上,沒有什么比說服人更難的事。而律師卻是以說服法官為業的人,可想而知這個職業所面臨的挑戰。麥克米蘭是英國著名律師,其在《關于辯護藝術》一文中,以其豐富的法庭辯護經驗將辯護這門藝術表達的深入淺出,栩栩如生。作者的以下觀點,我認為對中國律師仍有極為重要的借鑒價值:
1、辯護藝術就是說服的藝術,說服法官并將法官的頭腦引到發言者所欲達到的結論上來;
2、法官對律師的表演并無興趣,他一直在尋找的只是最終能夠體現在他的判決中的關鍵事實與法律原則;如果你已經為法官提供了判決的材料,法官將傾向于最先使用這些材料,因為它們適合于他的口味;
3、辯護完全是個心理學問題。對于律師來說,不僅要了解案子本身,而且要了解法官,這對律師的工作是大有益處的;
4、對律師來說,一個由法官發現的解決問題的辦法要比律師自己向法庭提出的解決辦法具有大得多的價值;
5、任何優秀的律師在他進行闡述時必定是有條理的;
6、不要忽略了在準備案子時的那些機械性的工作。在辦案過程中,有條理地組織文件的重要性遠遠超出人們對它的一般認識。法官會傾向于把有條理的東西作為合理之物接受下來;
7、應當清晰地和準確地引證法律原則。應當用單獨一頁紙列出你打算援引的判例和法規;
8、幽默確實是辯護律師的資質中最有價值的要素之一;
9、在辯護時,應當把有顯著特征并基于事實的論點放在最前面,然的是關于法律的論點,最后,是一般的綜合考慮;
10、如果一個律師打算為其當事人做好工作,冷靜與平和是他最好的武器。
正文:
在最廣泛的意義上,辯護藝術就是為了促成已方欲獲得的判決而以文字或口頭的形式向法庭闡述案子的方法。我傾向于簡單地把它叫作“說服的藝術”。這是雄辯術的最早的經典定義。有人認為這個定義既過于廣泛,又過于狹窄,也有人批評說,該定義意味著律師的目標就是不惜一切代價地進行說服,而這種含義一定會招致道德上的非議;或許這樣的批評也有一定的道理。不過,即使基于道德方面的理由而有各種保留,就我現在要談的題目來說,我們可以接受一位古希臘人的論斷:“法庭演說的首要的和根本的職責就是說服法官并將法官的頭腦引到發言者所欲達到的結論上來。”
如果要我來選擇法庭的第一法則:那就是—永遠牢記,法官總是在為判決而尋找材料,法官在整個辦案過程中所考慮的基點總是判決。實際上,法官對律師的表演并無興趣,他一直在尋找的只是最終能夠體現在他的判決中的關鍵事實與法律原則。
記得一位法官朋友曾經和我談起過一些律師的辯護。這些律師興致勃勃地走進法庭,他們講話適度、有力,舉止得當,并在各方面都展示了所謂“良好外貌”。他們離開法庭時,受到了初級律師的祝賀及其當事人的感謝。這一切似乎運轉良好。但是,法官說了:“當我晚上回家研究如何撰寫判決的時候,發現我面對的是一片空白。表面上看來是那么成功的說法竟然一點也無助于實現我的職責。他細一分析,那些說法主要是由一些俗套和無需證明的東西所組成。”相反,能夠贏得法官的信任并為法官提供了他們所需要的材料的倒常常是這樣一種不流暢的發言,這種發言帶有各種各樣的禮儀與姿態上的缺陷,但卻明顯是全面研究與仔細思索的結果。律師的職責就是幫助法庭達到有利于他的當事人的判決。我總是習慣于想象出這樣一幅景象:在激烈的法庭辯論之后,法官如何坐在他的辦公桌前撰寫判決。此時,那些在法庭上浮夸地提出的極端主張對他毫無用處。他需要清晰的術語,有節制地闡述出來的原則,對事實的冷靜敘述,這些都將在他的判決中居有一席地位。想象一下如果你是法官而不是作為當事人的代理律師,你自己將會如何作出有利于你的當事人的判決,這是一個非常好的演習。你可以據此而塑造你將在法庭上進行的演講。你將驚訝地發現,法官在作出判決時所采用的正是你經過上述準備而在法庭辯論中所使用過的東西。由此,你已經為法官提供了判決的材料,法官將傾向于最先使用這些材料,因為它們適合于他的口味;若是你的對手越是運用那種浮夸的而對法官又沒有什么幫助的辯論方法,法官倒越是愿意采用你的材料。
歸根到底,辯護的問題完全是一個心理學問題。在法庭活動的整個過程中,無論是在什么地方還是在什么時間,所發生的不過都是一個人的頭腦對另一個人的頭腦的影響。當法官穿上法袍時,他并沒有因此而被奪去了人性。雖然法官宣誓要毫無偏見和毫無畏懼地對所有的人執行正義,但是,公正性(它是法庭作為法律殿堂的標志)決不意味著法官的頭腦已經變成了一部只會判決的機器,其實法官頭腦的運轉與其他人的頭腦一樣。因此,對于律師來說,不僅要了解案子本身,而且要了解法官,這對律師的工作是大有益處的。
不過,當我說到法官的頭腦要服從普遍的心理學法則時,我所指的并不僅僅是法官的偏好或者先入之見,而是一些更具普遍性的東西。對那些承認自己陷入困境的人進行幫助,這種傾向是所有有理智的頭腦所具有的最為顯著的甚至是最值得贊譽的本能,我把它叫做求援本能。在有些時候,你值得去求助一下這種本能。當你知道你的案子在事實或者判例方面面對著嚴重困難的時候,不要逃避它。你要特別強調使你陷入困境的那些證據,毫無退縮地援引對你不利的那些判例,并且指出它們給你造成的困難。你將會毫無例外地發現法官的第一本能就是通過以下的方法來幫助你:或是指出那個證據對你方所造成的不利的程度并不象你想象的那么大,或者聲稱不應一成不變地照搬那個判例。法庭會由于你不諱言自己的不利之處而傾向于你,或者被這樣一種職責—被人求助去解決或者緩解某個困難—所吸引而幫助你。對律師來說,一個由法官發現的解決問題的辦法要比律師自己向法庭提出的解決辦法具有大得多的價值,因為法庭會自然地堅持它自己的發現,如果你的對手敢于對這種解決辦法提出挑戰,那他將發現他的對手不再是你,而是法庭,這對于他來說是多么嚴重的一件事啊!此外,還有一個理由可以支持我所推薦的方法,這就是與其讓將會不利于你的東西自己出現,倒不如你自己先將它說出來,這種搶先說出自己弱點的方法不失為一種合理的策略和良好的戰術。但是,然這里需要附加一句忠告:這種故意暴露已方不利之處的做法,并不是在所有的條件下都可以使用的,對它的運用也并非總能達到理想的效果。過于強調自己一方的不利之處并非總是合理的策略,有時會弄假成真,使法官確認事情就是象你說的那樣,從而應當判你敗訴。
有一原則是普遍適用的。任何優秀的律師在他進行闡述時必定是有條理的。以下是一個普遍為人所知的事實:只要對這案子進行了技藝高超的陳述,也就幾乎無需對此再進行辯論了。我曾經聽一位辯護藝術大師說過,他從不辯論一個案子,而僅僅是在陳述一個案子。這位大師對案子的陳述安排得如此有條理和如此機敏,以至他希望從中得出的結論會必然出現。“我不是在和你爭論,我只是在告訴你。”—這句話包含著極深刻的含意。在這一方面,我要大膽地向那些雄心成為杰出律師的人進一言:不要忽略了在準備案子時的那些機械性的工作。在辦案過程中,有條理地組織文件的重要性遠遠地超出了人們對它的一般認識。當我們需要一頁文件時,發現它不見了,我們當然會感覺到不便與煩躁,同樣,如果一個法官發現送交給他的文件與律師手頭上的文件頁碼不符或者順序有誤,他也不可避免地要感到惱怒。若是法庭上發生此類情況,論證的連續性就會因此而被打斷,法官會大光其火,發言的良好效果可能會因此而不可挽回地損失了大半。其實,只要預先仔細考慮一下并對文件加以調理,就足以避免上述這一切。我可以給你們舉一個例證來說明我上述的觀點。記得有一次我不得不向法庭解釋行政法中非常重要的一章的長期歷史演變。這種解釋必須要涉及到與整個發展過程中的全部法規有關的參考資料和一大堆蘭皮書以及政府報告。我深知,如果不能預先為安排所有這些材料而設計出某種統一的體系,將會發生些什么:在法庭活動的每一個時刻,法庭的所有成員都會發現彼此所執的不是同一個文件,法庭的一半時間要用來尋找短缺的頁碼,還沒等我干些什么,已經使法庭處于普遍的混亂狀態。于是,我告訴我的老師從皇家印刷廠索取了要參考的全套法令,裝訂成冊,并按順序編好頁碼。然后,對蘭皮書與政府報告也照此辦理,并且把裝訂好的三種文件冊分別包上不同顏色的封面。此后,再按照這套體系準備我的發言。結果,當我在法庭上提到某些參考資料時,我只需說見紅色卷中多少多少頁、蘭色卷中多少多少頁即可。這樣,初次開庭時,從來沒有因為要在一大堆無秩序的文件中進行無謂的尋找而把法官的頭腦從案子的主線上引開,發言進行得非常順利,你可以說,這一切是非常簡單的,但卻不能說它們是毫無價值的。請相信我,它們都具有真正的重要性。對那些顯然是瑣碎的細節予以注意,這對案子的命運會具有超乎人們想象的重大影響。有些東西被我稱之為訴訟的機械裝置,當這些東西順利而良好地運行的時候,它們不可避免地要給法官的頭腦留下印象。法官會傾向于把有條理的東西作為合理之物而接受下來,即使法官的頭腦也不免被較少阻力的道路所吸引。實話說,在我的法庭生活經歷中,我所見過的由于文件無條理而造成的法庭上的麻煩要比任何其它原因造成的都多。因此,我反對把訴訟文件的有序性與易尋性作為不值得律師注意的瑣碎之事去對待。
我同樣強調,應當清晰地和準確地引證法律規則。應當用單獨一頁紙出你打算援引的判例和法規,當你打算在法庭上緩引法規的時候,應當沉穩地和不慌不忙地宣讀它們的名稱,并且指出每人判例的年號、卷號和頁碼,讓法官有時間把它們記下來。我不止一次地見到,由于不能遵守這樣一個簡單的規則,而引起了多少煩惱和浪費了多少時間。
我懷疑是否有人成功地為幽默下過定義,但是當所有的人聽到幽默時,都會知道這就是幽默。幽默確實是辯護律師的資質中最有價值的要素之一。幽默具有難以捉摸并且幾乎難以估量的心理影響力—我甚至說過它具有生理上的影響力。以下情況并不是罕見的,有時法庭處于嚴重的對抗中,此時法庭氣氛變得越來越緊張,一觸即發,法官與律師的神經都繃得緊緊的,突然,某人于此時插入一句詼諧的戲謔之語,局面于是大變。幽默作為緩解劑是攻無不克的。“忍俊不禁”這一成語的含義是相當正確的。真正的幽默是無法抵抗的,—無論我們多么嚴肅,笑都會噴發而出,于此時,越是想嚴肅就越是忍俊不禁。法庭上的打趣話常常因其水平較低而受到嘲笑,這是因為律師用打趣來打破法庭論證的單調,或者法官為活躍氣氛而采取的權宜之計。確實低質量的法庭幽默是平淡無奇的,并且大多數的法庭幽默具有很強的職業味,一旦脫離了律師業務,其中的趣味便消失殆盡。不過,我認為那些出現在關鍵時刻的真正機智的巧言與真正幽默的妙語可以挽狂瀾于既倒,可以使處于險境的案子獲得更佳的考慮。一旦最為嚴重的法庭對抗氣氛以某種方式被松懈到了真正輕快的程度,它們就再也不會恢復那種冷戰的局面。如此,一個人在自己的法庭箭袋中裝幾支幽默的無刺之箭,并且能夠審時而發,那確實是一件很不錯的事情。
無論如何,必須避免人為的過分舉動。有過這樣一個例子,一名叫格里康的律師為了打動陪審團而硬造了一個痛哭流涕的孩子作為他的證人。不幸的是,由于這種戲劇性的舉動獲得了成功,這個孩子被沖昏了頭腦,當他被問到為什么哭時,他沒能按照事先的安排來回答,而脫口說出是因為他剛剛被人用針刺了一下。在法庭上,戲劇化的手法很少能獲得成功。確實,在某此重大案子的緊要時刻,某此戲劇的特別手段被證明是適當有效的,但實在是太罕見了。
現在,讓我撇開辯護的實體,稍微談談形式問題。我確信,一個律師若不具有文學方面的意識,沒有在他的頭腦里貯存下偉大文學遺產之寶藏并且能夠自如地加以引用,那么,他就不可能成為偉大的辯護士。法庭論證的命運對它由以表達的文字以外的形式的依賴,比一般人所能認識到的要大得多。用有吸引力的語言表達出的論點將給法官留下深刻印象。必須不落俗套,但又不能陷入冷僻古怪。創新是有效的手段,怪僻又會招來反感。開始發言的方式有很大的講究,“萬事開頭難”。你要從一開始便把握住人們的注意力,要基于開端來考慮發展。如果船剛出港便翻沉了,駕駛它的一定不是個好舵手。如果你對是否把最有力的論點放在最開始來說明還猶豫的話,請打消它,務必最先打出最硬的拳頭,因為法官總是急于作出最后結論。有一種說法,要吊吊胃口,好酒要到客人等得急不可耐的時候再上。不過,目標應該是在一開始便使法官產生興趣;只要加上一點想象力和獨創性,即使是最枯燥的題目也會變得有趣。趣味性幾乎與邏輯性同樣重要。我要順便提一下某些律師的使法官感到惱火的習慣,我們經常見到,律師面對困難時就力圖用“馬上就會談到那件事”這類的陳腔濫調來拖延時間以回避不可能回避的問題。其實,大家都知道,只要他能逃脫,他是決不會再談及那個問題的。我曾經聽說,有一位非常著名的律師,他作出的這類應諾比任何其他律師的都多,但他對應諾的履行卻比其他人都少。較好的方法是立即處理掉眼前的問題。法官提出的問題常常表明他的思路,他不會因為你逃避了這一問題而就此轉移了他的思路。要在當時當地把法官提出的問題處理掉,即使這可能使你暫時從你的論證主線上離開一會兒,你可以使用一點語言技巧快回到你的主題上去。
要平衡并按比例來安排你的辯論。某些律師在論證時對其不利點和有利點給予同樣多的時間和精力。沒有比這更糟糕的缺點了。有一種律師,他們在法庭上對一切事務—無論是有利的還是不利的,只要是勤奮的書記員能夠收集到的—都一視同仁地用全部力量加以辯護,結果都不幸地發現,他們雖然從未失掉過一個顧客,卻失掉了許多案子(敗訴),我并不想向你們推薦這種策略,在安排各種論點時,不應該平均地分配力量,這樣會造成萬事都開始,卻因為力量分散而哪個都難以得出有力的結論。自然的秩序應當是把有顯著特征并基于事實的論點放在最前面,然后是關于法律的論點,最后一般的綜合考慮,它應能使法官的良心覺得正義是在你一邊。
再談一下律師的儀態。對對手表現出紳士風度,對法官表示尊重,對所有人都公平與適度,這是很有吸引力的。但是,這個題目太大,本文的篇幅似乎難以容納。不過我可以給點忠告:優秀的辯論家決不為情緒所左右。如果一個律師打算為其當事人做好工作,冷靜與平和是他最好的武器。
當我用一種較為嚴肅的口吻來結束這些散亂的評論時,請不要介意。有些人把律師的藝術中傷為不名譽的和道德低下的東西。這種誹謗遠自柏拉圖時代就出現過,而對它的反駁也可以追溯到同一時代。沒有比這種中傷更站不住腳的了。律師的藝術確實是一個為邪惡所困擾的藝術,但是,在任何其他的領域中,對誠實與真正之品格的承認和褒獎都不會超過這一領域。在我們國家長期而光榮的歷史中,許多最為高尚的人都曾經從事過這一藝術。以高度的榮譽感來從事這一藝術,一向構成我們律師界的特征,而這一傳統正是自由與正義的堅強堡壘。(劉同蘇譯)
注:本文作者麥克米蘭系英國著名律師。《關于辯護藝術》一文摘錄自米爾思等所著《律師的藝術—如何贏得你的案子》,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8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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