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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與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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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公布案例:教師強奸多名兒童被執行死刑 |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11chelsea.com
時間:2013/5/30 9:41:49 |
最高法公布案例:教師強奸多名兒童被執行死刑 案例1:鮑某某強奸、猥褻兒童被執行死刑
被告人鮑某某,男,漢族,1966年4月3日出生,大專文化,小學教師。2010年9月,鮑某某在某村小學擔任被害女學生方某某(第一次被害時9歲)、徐某(第一次被害時10歲)、馮某某(第一次被害時10歲)、徐某某(第一次被害時9歲)、方某(第一次被害時10歲)、詹某某(第一次被害時9歲)、郭某某(第一次被害時10歲)的班主任或任課教師。2009年4月至2011年6月,鮑某某利用教師身份,以輔導學習、打掃衛生、打乒乓球等名義,先后將方某某、徐某、馮某某、徐某某、方某、詹某某、郭某某騙至學校器材室、辦公室和油印室等處,強迫上述7名被害女學生觀看淫穢圖片和錄像,趁機摸弄各被害人胸部、陰部,猥褻各被害人共計數十次;又以此方式,奸淫方某某、徐某、馮某某、徐某某、方某、詹某某共計數十次,并且拍攝該6名被害女學生的裸照或者被奸淫的照片、視頻。2011年9月19日,鮑某某被人舉報后,在學校校長等人陪同下到公安機關投案,供述了大部分猥褻女學生的事實。
法院認為,被告人鮑某某奸淫不滿14周歲幼女,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猥褻不滿14周歲幼女,其行為又構成猥褻兒童罪,應依法予以并罰。鮑某某利用教師身份,在兩年多時間里猥褻幼女7人,多達數十次,并將其中6人奸淫,又達數十次,還拍攝該6名幼女的裸照及被強奸的照片、視頻,嚴重破壞學校的教學秩序,極大地傷害學生的身體和精神健康,情節極其惡劣,罪行極其嚴重,影響極其深遠,社會危害極大,均應依法懲處。鮑某某投案后供述了猥褻幼女的主要罪行,其所犯猥褻兒童罪構成自首,可以從輕處罰,但其所犯強奸罪不構成自首,依法不能從輕處罰。據此,依法認定被告人鮑某某犯強奸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經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核準,罪犯鮑某某已于近日被依法執行死刑。 這種案例應該在全國所有中小學校張貼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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