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技術咨詢、技術審核工作實施細則(試行)
(2007年8月14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判委員會第22次會議討論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省法院技術咨詢和技術審核工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設立司法技術輔助工作機構的通知》、《關于印發〈2007年全國法院司法行政工作要點〉的通知》規定,結合全省法院工作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細則所指技術咨詢是指司法技術輔助部門技術人員運用專門知識對法官提出的一般專業性問題進行解釋或答復的活動。
技術審核是指司法技術輔助部門應審判庭的要求,對送檢案件中的鑒定文書、檢驗報告、勘驗檢查記錄、醫療病情資料、會計資料和其他技術性證據材料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的活動。
第三條 省法院司法技術輔助部門負責全省法院的技術咨詢、技術審核工作;中級法院司法技術輔助部門負責其轄區法院的技術咨詢、技術審核工作;基層法院司法技術輔助部門負責本院的技術咨詢、技術審核工作。
第四條 技術咨詢、技術審核工作實行回避制度。
第二章 技術咨詢
第五條 法官審理案件時需要通過咨詢解決一般專業性問題的,可以直接向本院司法技術輔助部門的技術人員提出。
咨詢一般采用首問負責制,接受有關技術咨詢的技術人員,應當認真、全面地解答問題。對于超出本專業范圍外的一般專業性問題,技術人員應當向法官推薦其他接受咨詢的技術人員。
第六條 遇有超出司法技術輔助部門所有技術人員專業學識的問題時,應當爭得司法技術輔助部門負責人和咨詢部門的同意,向相關專家咨詢后答復。專家的咨詢費由咨詢部門支付。
第七條 技術咨詢一般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法官要求出具書面咨詢意見的,應當由二人以上同專業的技術人員共同參加,制作包括以下內容的咨詢意見書:
(一) 咨詢法官姓名、單位、咨詢日期、答復過程、答復人等;
(二) 法官咨詢的問題,技術人員解釋或答復的內容。
經司法技術輔助部門負責人審核后簽發,并加蓋司法技術輔助部門咨詢、審核專用章。
第三章 技術審核
第八條 技術審核主要解決具體案件中的鑒定方法、程序、結論、因果關系等問題:
(一) 對當事人提出重新鑒定申請的,審判庭要求明確是否有必要啟動再次鑒定程序及啟動何種程序的;
(二) 多個鑒定結論不同或者有矛盾,審判庭要求明確應如何從科學角度取舍或者采信鑒定結論的;
(三)要求明確鑒定結論對送審事項在科學上的證明意義的;
(四) 其他需要技術審核的。
第九條 技術審核的主要內容:
(一) 審核鑒定對象和檢材是否符合鑒定要求、具備鑒定條件;
(二) 審核鑒定手段、方法是否科學,鑒定過程是否規范;
(三) 審核鑒定意見及其分析所依據的事實是否客觀全面,檢材特征的解釋是否合理,適用的標準是否準確,分析說明是否符合邏輯,鑒定結論的推論是否符合科學規范。
(四) 其他應當審核的事項。
第十條 審判庭向司法技術輔助部門提交《技術審核委托書》(附后),委托書應當載明簡要案情、審核內容及要求,加蓋委托部門公章。同時提供案件卷宗、需審核的鑒定文書及相關鑒定材料。
下級法院的司法技術輔助部門委托上級法院技術審核的,應當加蓋委托法院對外委托專用章。
第十一條 技術審核工作的立案由司法技術輔助部門派專人負責,接受技術審核委托書及材料,經查無誤后,予以編號并填寫《技術案件審核移送單》(附后),報司法技術輔助部門負責人確定承辦人。
第十二條 技術審核應當由2名以上具有相關專業的技術人員承辦,并確定一名主辦人。
承辦人應當閱卷、查看審核材料,提出審核意見。遇有不同意見并難以統一的,應當增加技術人員。不能形成一致意見的,應當按多數人的意見出具審核意見,并將少數人意見記錄在案。
第十三條 對疑難復雜的案件或者多名技術人員參與不能形成一致意見的,經司法技術輔助部門負責人和委托部門同意,組織專家論證。專家論證費由委托部門支付。
第十四條 承辦人組織專家討論,盡量達成一致意見。充分討論后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逐級向上委托。
第十五條 技術審核工作一般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疑難復雜的案件經司法技術輔助部門負責人批準后再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的事由向委托部門說明。
第十六條 技術審核應當出具審核意見書,綜合分析審核事項后提出下列之一的審核意見:
(一) 鑒定方法科學,程序規范,依據準確,鑒定意見未見不當之處;
(二) 鑒定中存在疑問,提出在質證中重點解決的問題,或者建議補充鑒定;
(三) 鑒定存在嚴重差錯,鑒定意見不能成立,建議重新鑒定;
(四) 其他應當出具的審核意見。
對于審核中發現的疑點、缺陷、差錯的表述應全面、具體;提出應當在質證中解決的問題時盡量給出適當的質證方法并說明理由、目的及結果預測等;建議補充鑒定時應當說明補充鑒定的事項和目的。
第十七條 審核意見書由主辦人制作。審核意見書應當載明受理日期、委托單位、送審材料、審核事項、審核過程等事項。承辦人除在審核意見書上署名外,應當在審核意見書原件上簽名,經司法技術輔助部門負責人簽發,加蓋技術咨詢、審核專用章。
第十八條 審核意見書僅供審判庭參考,不能將其引用到裁判文書中。
第十九條 技術審核的卷宗由主辦人在結案后30個工作日內訂卷。訂卷順序為:技術審核委托書、技術案件審核移送單、審核材料、閱卷筆錄、專家論證筆錄、技術部門討論筆錄、審核意見書原件、審核意見書副本、退卷函等材料。并裝訂歸檔。
第四章 回 避
第二十條 承擔技術審核工作的技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回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第二十一條 對參與過本案同一技術疑難問題的討論或者接受過咨詢的專家,原則上不回避,但是本人不接受邀請或者有確實的證據證實其不適合參與本案論證的,不應當邀請。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由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聲明:本站所使用圖片及文章如無注明本站原創均為網上轉載而來,本站刊載內容以共享和研究為目的,如對刊載內容有異議,請聯系本站站長。本站文章標有原創文章字樣或者署名本站律師姓名者,轉載時請務必注明出處和作者,否則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