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備制”能否遏制銀行收費沖動?
近年來,商業銀行服務收費項目從數百種激增至數千種,收費標準也不斷提高,盡管監管部門多次下文予以規范,銀行收費沖動依然“勢不可擋”。包括消費者、法律界人士、學者及一些政府機構在內的社會各界對此詬病重重。
此次公開征求意見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提出,根據商業銀行服務的性質、特點和市場競爭狀況,商業銀行服務價格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市場調節價。
根據征求意見稿:“除規定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以外,商業銀行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商業銀行在提前30天或15天向相關部門報告后,可制定和調整市場調節價。征求意見稿同時規定,銀行服務價格應嚴格實行“明碼標價”。
中央財經大學中國銀行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說,征求意見稿明確了商業銀行在除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項目外的服務項目的定價權,并給出了銀行設立新收費項目、調整收費標準的明確“路徑”。
但在一些法律界人士看來,征求意見稿中提出的政府定價、指導價范圍太窄,政府對于銀行收費的干預、監管力度不足;而在市場調節價方面,給予銀行自由調節空間過大。
長期關注銀行收費問題的律師董正偉指出,征求意見稿實際上是對銀行服務收費實行“報備制”,相較此前一些法律人士期待的“審批制”“報備制”的監管力度小得“不是一點半點”。
董正偉指出,目前的征求意見稿并不能解決社會公眾長期質疑的銀行收費亂象;所謂“報告”“明碼標價”反而從法律上為銀行收費打開綠燈,為收費合法化提供依據。
“如果在充分競爭情況下,報備制沒有問題;但目前中國銀行業尚未處于完全市場化競爭狀態,銀行業仍是相對壟斷行業。”中國消費者協會副會長、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劉俊海建議,考慮到中國現有金融市場特有狀況,應當對市場調節價范圍進行必要限制,制定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應更多向金融消費者傾斜,而不是向銀行傾斜。
具體來看,劉俊海建議適度擴大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適用范圍,同時,適度縮小市場調節價的適用范圍。
如何增強消費者話語權?
三部委在此次征求意見稿通知中說,起草這一辦法,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目的是為規范商業銀行服務價格,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商業銀行業務的健康發展。
記者研讀這一辦法時注意到,在39條法規中,有15條提及金融消費者。這些條款規定以較大篇幅明確了銀行對消費者須“明碼標價”,消費者有權在銀行調整服務價格時中止服務等。
不過,需要指出的是,征求意見稿僅在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制定上提及要征求消費者意見;而對于銀行可自行制定的市場調節價,未提及與金融消費者商量或征求消費者意見。
實際上,金融消費者對銀行服務價格,尤其是市場調節價的制定,往往一頭霧水。唐女士通過一家商業銀行向海外匯款200多美元,卻被收取200元人民幣匯款費用,唐女士質疑,匯款到底要多大成本,如此高的收費銀行是如何制定的?
北京的金先生在為女兒辦理出國留學存款證明時發現,辦理一張存款證明,有的銀行收費20元,有的則高達50元,而且,“如果一次性辦理20份,也要按同樣的價格收20份的錢,這到底是如何定價的,銀行到底付出多少成本?”
在一些法律界人士看來,商業銀行是銀行服務的提供者,金融消費者是銀行服務的接受者,銀行、消費者是契約雙方,契約遵循公平、正義原則,相關事宜雙方應當友好協商。
北京問天律師事務所主任張遠忠指出,一些銀行在一些服務收費上“漫天要價”和混亂現狀,與一直以來消費者在銀行服務價格制定上缺乏話語權不無關系。“不管是政府定價、指導價,還是市場調節價,都應征求消費者意見。”劉俊海說,即便是受實際情況所限,銀行無法做到與每個消費者單獨協商,也應該召開聽證會征求消費者或者消費者組織意見。
劉俊海并表示,目前的征求意見稿中對于市場調節價的約束不足,應該在市場調節價的調整或者提高中,設立制度加大金融消費者的話語權和談判權。
一些法律界人士談到這個問題時建議,在實際操作中,應加大銀監會、人民銀行、發改委對于市場調節價的核準權;至于如何行使,有律師建議,聯合核準最好,“任何一家監管部門不同意,漲價就不允許成行”。
如何用好公眾意見做好“開門立法”?
盡管各界人士對于新辦法有這樣或那樣的意見,且不乏犀利觀點,但接受采訪的人士無一例外不對三部委公開征求公眾意見、“開門立法”的態度給予肯定和支持。“三部委將規范草案向全社會公布,廣泛征求意見,值得肯定,這是巨大的進步。”劉俊海說。多位消費者也表示,即便無法提出系統性的意見,他們也將全程關注辦法的制定和完善過程。
一些法律界人士更關注的是,如何做好此次“開門立法”?
有業界專家指出,首先應搞清楚制定和完善辦法應該遵循何種原則。我國建設的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市場經濟的核心是契約自由、公平。此前大量存在的銀行亂收費現象表明,一些銀行存在濫用市場地位、剝奪消費者契約自由的現象,破壞市場化原則。
因此,出臺辦法要做到進一步弘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精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應該是考慮到多數人、廣大金融消費者、廣大投資者利益的市場經濟,而不是從部分機構利益出發,片面移植所謂海外經驗,“想怎么干就怎么干”,應避免曲解市場化原則。
劉俊海建議,對于此次公開征求到的意見,要做好歸類、編輯工作,并適度適時向社會公開;在辦法完善過程中,采納了哪些意見,沒有采納哪些意見,原因是什么,建議屆時也向社會公眾公開。“不要畏懼爭議,也不要回避爭議。”劉俊海表示,有爭議是好事;如果此次法規制定做得好,將有助于強化廣大金融消費者的消費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