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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加強保險業反洗錢工作的通知 |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11chelsea.com
時間:2010/8/16 18:21:00 |
關于加強保險業反洗錢工作的通知 【發布單位】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布文號】保監發〔2010〕70號 【發布日期】2010-08-10 【生效日期】2010-08-1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文件來源】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關于加強保險業反洗錢工作的通知
(保監發〔2010〕70號)
各保監局,各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中介機構:
為加強保險業反洗錢工作,防范保險洗錢風險,現就反洗錢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投資入股和股權變更時的投資資金來源應當符合反洗錢法律法規
投資入股保險機構[1]和保險機構股權變更時,投資資金來源應當符合中國反洗錢法律法規的相關要求。
監管部門應當嚴格審查投資資金來源,必要時,可以要求提交投資資金來源符合反洗錢法律法規的證明材料。
(一)投資人為境內企業法人的,證明材料包括:
1、投資資金來源情況說明以及投資資金來源符合中國反洗錢法律法規的聲明;
2、投資人最近三年未受反洗錢重大行政處罰[2]的聲明;
3、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二)投資人為境外金融機構的,證明材料包括:
1、投資人采取的反洗錢措施以及接受金融機構所在地反洗錢監管的情況;
2、投資資金來源情況說明以及投資資金來源符合中國反洗錢法律法規的聲明;
3、投資人最近三年未受金融機構所在地反洗錢重大行政處罰的聲明;
4、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申請人應當保證上述材料真實、準確、完整。
二、機構設立和重組改制的反洗錢要求
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保險機構設立和重組改制申請的反洗錢審查,新設保險機構、分支機構以及重組改制后的保險機構應當符合相應的反洗錢要求。
(一)申請籌建保險機構的反洗錢要求:
1、投資資金來源正當合法;
2、風險控制體系規劃中包含反洗錢安排;
3、具備反洗錢內控制度方案以及籌建期間擬建立的反洗錢內控制度目錄;
4、組織機構框架中包含反洗錢負責機構;
5、信息系統規劃中具備反洗錢功能;
6、反洗錢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的其他要求。
(二)申請保險機構開業和保險機構重組改制的反洗錢要求:
1、建立了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培訓宣傳、審計、保密、協助監督檢查和行政調查等反洗錢內控制度;
2、反洗錢內控制度有效轉化為承保、保全或批改、退保、賠付以及收付費等業務環節的操作規程,開業驗收時能夠演示反洗錢內部操作流程;
3、設置了反洗錢負責機構;
4、人員配備到位并已接受必要的反洗錢培訓;
5、信息系統做好反洗錢運行測試準備工作;
6、反洗錢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的其他要求。
(三)申請設立分支機構的反洗錢要求:
1、總公司具備比較健全的反洗錢內控制度和操作規程并對分支機構的執行力具有較強的管控能力;
2、總公司信息系統建設水平足以支持分支機構的反洗錢工作;
3、申請人最近兩年未受反洗錢重大行政處罰,不存在因涉嫌洗錢正在受到刑事訴訟的情形;
4、申請設立省級分公司以外的分支機構,在擬設地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省級分公司最近兩年未受反洗錢重大行政處罰;
5、具備執行總公司反洗錢內控制度和操作規程的實施方案;
6、組織機構框架中包含反洗錢負責機構;
7、反洗錢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的其他要求。
(四)提交分支機構開業驗收報告的反洗錢要求:
1、制定了執行總公司反洗錢內控制度和操作規程的實施細則,開業驗收時能夠演示反洗錢內部操作流程;
2、設置了反洗錢負責機構;
3、相關人員配備到位并已接受必要的反洗錢培訓;
4、信息系統做好反洗錢運行測試準備工作;
5、反洗錢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的其他要求。
三、保險中介機構[3]的反洗錢要求
(一)投資入股保險中介機構和保險中介機構股權變更時,投資資金來源應當符合中國反洗錢法律法規的相關要求。
監管部門應當審查投資資金來源,必要時,可以比照保險機構相關規定[4]要求提交投資資金來源符合反洗錢法律法規的證明材料;
(二)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保險中介機構設立和重組改制申請的反洗錢審查,新設保險中介機構、保險中介分支機構以及重組改制后的保險中介機構應當符合以下反洗錢要求:
1、建立了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培訓宣傳、審計、保密、協助監督檢查和行政調查等內控制度和操作規程;
2、設置了專門的反洗錢崗位并明確崗位職責;
3、反洗錢崗位人員配備到位并已接受必要的反洗錢培訓;
4、相關監管規定的其他要求。
四、高管人員準入和履職的反洗錢要求
(一)保險機構和保險中介機構高管人員的任職資格核準申請材料中應當包含申請人最近兩年未受反洗錢重大行政處罰的聲明;申請人有境外金融機構從業經驗的,應當提交最近兩年未受金融機構所在地反洗錢重大行政處罰的聲明。
(二)核準保險機構和保險中介機構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申請時,監管部門應當測試反洗錢法律法規的相關內容,考查擬任人員對反洗錢工作的基本認識和執行反洗錢內控制度的工作設想等。
(三)保險機構和保險中介機構高管人員在履職過程中應當認真履行職責范圍內的反洗錢工作。保險機構和保險中介機構負責人應當對反洗錢內控制度的有效實施負責。
五、依法開展反洗錢檢查處罰
監管部門應當按照《反洗錢法》和國務院批準實施的《反洗錢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賦予的反洗錢職責,有計劃地組織開展反洗錢檢查。根據需要,可以配合反洗錢主管部門開展對保險機構和保險中介機構的反洗錢檢查。反洗錢檢查可以包含以下內容:
(一)反洗錢內控制度是否完整有效;反洗錢內控制度是否轉化為各業務環節的操作規程并有效執行;
(二)反洗錢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情況;
(三)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反洗錢宣傳培訓、審計等反洗錢義務的情況;
(四)保險機構與兼業代理機構簽訂的代理協議是否符合有關監管要求;
(五)反洗錢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要求的其他內容。
保險機構違反反洗錢法律法規,情節嚴重的,監管部門可經反洗錢主管部門建議或直接依法責令保險機構對直接負責的高管人員給予紀律處分;保險機構違反反洗錢義務致使洗錢后果發生,情節特別嚴重的,監管部門可經反洗錢主管部門建議或直接依法責令保險機構對直接負責的高管人員給予紀律處分,或者依法取消其任職資格、禁止進入保險業。
保險中介機構違反有關監管規定,致使洗錢犯罪后果發生的,監管部門可禁止直接負責的高管人員進入保險業。
六、建立健全反洗錢信息報送制度
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反洗錢信息報送制度,開展非現場信息監測,加強反洗錢信息分析研究,為現場檢查提供依據,不斷提高反洗錢監管工作的科學性和有效性。
各保險機構和保險中介機構應當定期收集、匯總上報本機構的反洗錢信息,及時掌握反洗錢工作開展情況,注重防范化解洗錢風險。
七、加強反洗錢工作培訓、宣傳和交流
監管部門應當統籌開展反洗錢培訓宣傳,注重培養保險消費者的反洗錢意識,不斷提高監管人員和從業人員的反洗錢水平。監管部門應當主動加強與反洗錢主管部門的溝通協調,推動完善監管信息交流機制和反洗錢工作協作機制。
各保險機構和保險中介機構應當認真開展反洗錢培訓宣傳,不斷強化反洗錢意識、提高反洗錢水平。
八、協助可疑交易活動和涉嫌洗錢犯罪案件調查
監管部門和各保險機構、保險中介機構發現涉嫌洗錢犯罪的交易活動,應當及時向反洗錢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積極協助反洗錢行政調查和涉嫌洗錢犯罪案件的調查活動。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一○年八月十日
[1] 本通知的所稱的“保險機構”包括保險公司、保險集團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2] 本通知中的“反洗錢重大行政處罰”是指反洗錢主管部門或者保險監管部門對檢查對象做出的下列反洗錢行政處罰:(一)對機構處以50萬元人民幣以上罰款、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二)對個人處以5萬元人民幣以上罰款、取消任職資格或者禁止進入保險業。境外受到的“反洗錢重大行政處罰”由中國保監會比照上述標準解釋和執行。
[3] 保險中介機構包括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機構、保險公估機構。
[4] 保險中介機構的投資人為境內自然人或單位的,比照保險機構投資人為境內企業法人的相關規定;保險中介機構的投資人為境外機構的,比照保險機構投資人為境外金融機構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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