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法規 |
|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 |
作者:發布人趙麗娜律師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11chelsea.com
時間:2011/5/30 13:03:00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 【分 類】 社會法類 【時 效 性】 有效 【頒布時間】 2011年04月22日 【實施時間】 2011年05月01日 【發布部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四十七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于2011年4月22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11年4月22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
。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九十一條修改為:“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二、將第九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原第九十六條第二款作為第四款。
三、本決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聲明:本站所使用圖片及文章如無注明本站原創均為網上轉載而來,本站刊載內容以共享和研究為目的,如對刊載內容有異議,請聯系本站站長。本站文章標有原創文章字樣或者署名本站律師姓名者,轉載時請務必注明出處和作者,否則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
上一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的決定
下一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加強法制宣傳教育的決議
|
|
在線咨詢 |
|
聯系我們 |
電話: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號:373036737
郵箱:373036737@qq.com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