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刑事訴訟法規定了逮捕、拘留、監視居住、取保候審、拘傳五種強制措施。由于犯罪情況日趨復雜,執法環境有所變化,為適應司法實踐的需要,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擬對強制措施進行修改。
完善強制措施的消息一經公布,便備受關注,特別是在拘傳時間方面增加規定“案情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傳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更是引起熱烈討論。
參與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起草工作的中國法學會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衛東表示:“目前的規定,是多方面平衡的結果。”
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新增“案情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傳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必要的飲食、休息時間。”
從12小時到24小時,拘傳時限的變化,引起部分專家學者質疑,并被認為拘傳時限延長,是警察權力擴張的表現。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王敏遠表示,羈押時間拖長,無疑等于變相的刑訊逼供。
“延長拘傳時限,是現實的需要。”不少基層辦案人員表達了這樣的看法,很多案件由于情況復雜,時間有限,導致辦案困難。全國人大代表、江蘇省揚州市公安局廣陵分局副政委陳先巖介紹:“在案件的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拘傳到案后,偵查人員要開展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勘驗檢查、搜查等工作。在訊問階段,犯罪嫌疑人絕大多數首先會選擇抗拒而不是配合調查。”
若在十幾年前,民警可能會采用逼供等一些加大審訊力度的手段,打“短、平、快”,現今執法規范化建設抓得很緊,并有領導督導、審訊錄音錄像等相應措施,需要偵查人員與犯罪嫌疑人斗智斗勇,運用審訊策略取得口供,這些都需要相應的時間;在詢問證人階段,偵查人員也不能保證很快就能找到證人,對犯罪嫌疑人的落腳點進行搜查,也有個路途遠近的問題;在勘驗檢查階段,特別是對于一些傷情鑒定、物證核價工作,相關機構也需要一定的時間來完成。
“拘傳時限延長至24小時既有利于打擊犯罪,也有利于減少和杜絕刑訊逼供。”陳先巖坦言,在個別地方,由于基層司法人員程序意識不強,有時會通過篡改拘傳時間、放了再拘、換個理由再拘,規避12小時拘傳期限,導致因非法拘傳被起訴,從而影響司法機關的形象與公信力。
司法實踐中,檢察機關也普遍反映,在12小時內突破職務犯罪案件較為困難,偵查人員以12小時獲取口供為突破口,但嫌疑人大都抱著“扛過了12小時,檢察院就得放人”的僥幸心理,以對抗偵查。偵查人員在12小時內突破不成,便只能換個理由再拘。
“此次刑事訴訟法修改的一個重要思想在于切實解決司法實踐中的困難。”對于學界與實務部門的分歧,陳衛東如是表示,拘傳本身是一種強制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調查的行為,多年實踐說明12小時基本合理。但是,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將部分案件的拘傳時間從12小時延長至24小時,也是偵查部門現實需求的反映。
“懲罰犯罪與保護人權必須并重,刑事訴訟法的修改體現了這個原則。”全國人大代表、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康為民認為,本次刑事訴訟法修改的一個重要原則是把握好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的關系。如果只是片面地強調保障人權,對犯罪不及時打擊懲罰,那么就是對被害人人權的侵害。如果過于強調以懲罰犯罪為目的,甚至在偵查過程中進行刑訊逼供,那么不僅是對犯罪嫌疑人權益的侵害,也是對法治的破壞。
拘傳時限的適度延長,無疑有利于有效地懲治犯罪。一些影響重大、案情復雜、共同犯罪的案件中,延長拘傳時間有利于偵查人員深入了解案情,全面調查,避免出現明知嫌疑人犯罪卻不得不“放虎歸山”,任其逍遙法外的情況。據了解,檢察機關在查處職務犯罪時,經常出現取證難、突破難的情況,往往導致雖然犯罪嫌疑人存在經濟問題,但是苦于短時間內沒法獲得口供,只好放人。犯罪嫌疑人一經放出,便有可能立即銷毀、轉移證據,從而不利于偵查人員破案,罪犯也得不到應有的懲罰。
針對有律師認為拘傳時限延長是公權擴大的問題,陳衛東承認這實際上是一種妥協和平衡,但他強調時限的延長是以“案情重大、復雜”為前提。“刑事訴訟法修改在制度、原則、方法上的調整,本身就是一種選擇與平衡,是對哪一種更有利、利大于弊的選擇,是立法機關對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的平衡。警察權的擴充是為了更好的偵查案件,打擊犯罪。打擊犯罪才能保證社會穩定,社會穩定是獲得人權保障的必要前提。社會不安定,人權保障也無法實現。”與此同時,本次刑事訴訟法修改中新增規定“拘傳期間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必要的飲食、休息時間”,這也充分體現了保障人權的原則。
在采訪中發現,不少群眾也感受到了立法機關的初衷:拘傳時限的適度延長,既立足于司法機關在執法辦案過程中有效打擊犯罪,還司法以公正,又立足于人權依法獲得最大程度的保障,還公民以自由,盡可能做到二者的平衡與協調。
從12小時到24小時,不僅僅是簡單的時間延長,更是對公安、檢察、法院系統工作機制、工作效率的考驗。新考驗亟須新突破。
“12小時與24個小時的具體區別在哪里?”不管是實務界,還是學術界,都希望立法機關進一步明確細化“案情重大、復雜”。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規定“案情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傳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案情重大、復雜”的標準是什么,該如何認定,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并沒有作出明確說明,還是一個模棱兩可的界限。這不僅讓司法人員在辦案過程中沒有具體的把握標準,也容易造成司法機關濫用新的規定,任何案件均以重大、復雜為由,無條件延長拘傳時間至24小時,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陳衛東透露說,在最初的討論中,為避免出現變相刑訊逼供,有兩個“二選一”的明確限定性條款:一是24小時以內,累積詢問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二是犯罪嫌疑人連續休息的時間不得少于6個小時。但是在最終的草案中不知為何沒有體現這一點,他建議加以細化。“這樣規定更加明確、具體、可操作性較強,可以減少認識上的分歧。”
12小時的延長給了偵查部門更多的時間調查重大、復雜案件,但辦案人員不能因為時間的延長而掉以輕心,更應杜絕刑訊逼供、變相拘禁的違法行為。偵查機關既要規范執法行為,打破12小時突破案件的傳統模式,將12小時僅僅視為與犯罪嫌疑人第一次交鋒,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底細,為下一步的偵查奠定基礎。與此同時,對于重大、復雜的案件在延長的12小時里要合理分配,充分利用有限的時間有所突破。警方在案件調查、取證的過程中,需要辦理一批法律文書,還要上傳網絡,因此,精簡程序也是有限時間內提高辦案效率的重要一環。
此外,偵查人員應不斷加強自身素質,提高辦案效率。陳先巖表示:“拘傳時間的適度延長,對公、檢、法部門都是一個挑戰。雖然在時間壓力上小了些,但作為執法人員還要不斷苦練‘內功’,提高自身業務能力,弄清每個案件的具體特性,尤其是選準案件的突破口,確保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執法人員能迅速有效的開展工作,否則即使延長48小時、72小時也不夠用。”
“對于偵查機關來說,改進自身業務水平,加強法律、程序意識,提高辦案效率,應是題中之義。”陳先巖如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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