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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gu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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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統(tǒng)一行使死刑案件核準權有關問題的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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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0/9/5 11:38:00 |
法釋[2006]12號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頒布日期:2006-12-28 專業(yè)分類:刑法 總則 正 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統(tǒng)一行使死刑案件核準權有關問題的決定 法釋[2006]12號
已于2006年1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09次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的決定》,將人民法院組織法原第十三條修改為第十二條:“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修改人民法院組織法的決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jù)修改后的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現(xiàn)就有關問題決定如下: (一)自2007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根據(j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決定和人民法院組織法原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發(fā)布的關于授權高級人民法院和解放軍軍事法院核準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見附件),一律予以廢止。 (二)自2007年1月1日起,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各高級人民法院和解放軍軍事法院依法判處和裁定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三)2006年12月31日以前,各高級人民法院和解放軍軍事法院已經(jīng)核準的死刑立即執(zhí)行的判決、裁定,依法仍由各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院長簽發(fā)執(zhí)行死刑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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