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昌奎涉嫌故意殺人、強奸一案,一審獲死刑,二審改判獲死緩,引起了輿論的廣泛討論。7月16日,云南省高院向李昌奎案件被害人家屬送達了再審決定書,將對該案決定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7月26日,北京市尚權律師事務所正式接受李昌奎的委托,指派本所張青松律師和王冠律師共同擔任其故意殺人、強奸案再審階段的辯護人。
在得知筆者和張青松律師成為李昌奎的辯護律師后,一些人對我們擔任李昌奎辯護人的行為表示不理解,并且通過網(wǎng)絡、電話、短信等方式表達“不滿”,其中不乏批評甚至謾罵。筆者選取了一些典型問題,逐一進行解釋和說明。
一、“如果被強奸和殺死的人是你的子女,你還會為被告人辯護嗎?”
筆者認為,第一、如果被強奸和被殺死的人是我的子女,那么我不會為被告人辯護。因為如果我為其辯護,是違反律師執(zhí)業(yè)道德和執(zhí)業(yè)規(guī)范的。被告人這時和我的近親屬(即被害人)有利害沖突,所以我依法不能成為其辯護人;
第二、如果被強奸和被殺死的人是我的子女,我會非常痛恨被告人,讓我為他辯護,我在情感上難以接受;
第三、盡管我不會為被告人辯護,但是我不會罵他的辯護律師,也不會阻撓辯護律師為他進行辯護,除非辯護律師違反了律師執(zhí)業(yè)道德或執(zhí)業(yè)規(guī)范。哪怕辯護律師說的每一句話我都不同意,但我仍然尊重辯護律師依法行使辯護權。因為:1、作案的不是律師,律師只是在事后談論法律,是否被采納是由法官決定的;2、更重要的是,被告人無論做過什么,無論將被判處怎樣的刑罰,就算可能被判處死刑,他都有獲得辯護的權利。
二、“你們律師為什么為壞人辯護?還有沒有正義感?”
對于這個問題,筆者將分兩個問題回答,第一,為什么要有刑事辯護律師?第二、律師為什么要為壞人辯護,也就是在刑事案件中,律師的地位和作用是什么?
1、為什么要有刑事辯護律師?
人生而無罪,在法院依法作出確定的判決前,任何人在法律上,都應當被假定為無罪的。 如果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犯罪,那么在法院依法審判后,他會受到法律相應的制裁。但是,他在被追訴時,無論他是誰,無論他曾經(jīng)做過什么,無論他可能受到何種處罰,他都有進行辯護和受到公正審判的權利。
而法學,是一門非常專業(yè)而且需要長時間系統(tǒng)學習的學科,不是背下法條和看看法律著作就能掌握的,更不是每個人都可以精通的。
所以,就出現(xiàn)了專門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zhí)業(yè)人員,這些人就叫做律師。而在一個人受到刑事追訴時,就需要有刑事辯護律師為他提供專業(yè)的法律幫助,這就是為什么要有刑事辯護律師。
2、律師為什么要為壞人辯護,也就是在刑事案件中,律師的地位和作用是什么?
壞人,是人們對一個人的道德評價,而不同人的道德標準各有差異,甚至迥然不同。而被告人是否構成犯罪,以及構成犯罪后,應當受到何種與其罪行相適應的刑罰,都由法官依照法律決定,而非由道德決定。不能因為人們感情上的好惡,而對一個人進行定罪處罰。
法律和其他社會科學一樣,與自然科學存在明顯不同,那就是:不是每個問題都有唯一的正確答案。很多生活中的事情,不一定有著標準而確定的答案。比如,什么叫成功,什么是公正,這些問題的答案,都是因人、因事、因時而異的。法學這門學科的核心內(nèi)容是價值的選擇,甚至是兩種都需要法律保護的價值,出現(xiàn)了沖突,這時候,法律就要決定哪個價值更需要保護。這就也就不可避免的出現(xiàn)了,不同人對于法律的理解可能是不同的,不是誰對誰錯的問題,而是在今天這個歷史時點,哪個價值更需要法律的保護。所以,不同的人對于法律的理解不可避免的會出現(xiàn)差異。
如何在審判中避免因法官個人的好惡及對于法律的不同理解,就決定了被告人的罪與罰,最好的辦法,莫過于“兼聽則明”。于是,在法庭上,律師基于自身的職責,會向有利于被告人的方面理解法律,而檢察官,也是基于自身的職責,會向不利于被告人的方面理解法律,而法官,則居中裁判。這個裁判即審判的過程,就是法官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的過程,雖然律師和檢察官互不相讓、各執(zhí)一詞,但這個以對抗為主要方式的庭審過程,卻是最公正的審判過程。這個過程能讓被告人把自己的辯解,通過律師這個法律專業(yè)人士,用法律的語言表達出來,而且這個過程,也能夠使法官更全面的思考案件和適用法律。
所以,在審判過程中,律師不代表邪惡,也不代表正義,代表的只是一種有利于被告人的法律觀點,同樣,檢察官不代表正義,也不代表邪惡,代表的是法律上不利于被告人的觀點。這樣,審判者即法官可以綜合兩種觀點,其在裁判時,既讓被告人充分地為自己辯解了,也會使法官對于法律的理解會更加全面。
這就是律師的地位和作用,也是為什么律師要為壞人辯護。
三、“被害人多可憐啊!被告人李昌奎是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的,就應該直接槍斃了,你居然還為他辯護,你還有良心嗎?你不怕遭報應嗎?”
首先,任何一個刑事案件,如果報道被害人的不幸遭遇,都會引起民眾的同情和憤慨,也即,都會產(chǎn)生民憤,而那些沒有被報道的案件沒有產(chǎn)生民憤,所以,民憤有著極強的不確定性。而基于民憤讓被告人承擔法律責任,實際上是要求被告人不僅對自己的犯罪行為本身和社會危害程度大小承擔刑事責任,還要對自己行為以外的情況即民憤的有無及大小承擔刑事責任。由于民憤可能被媒介放大、誤導,且又不可能量化,同時又有著極強的不確定性,所以,依據(jù)民憤定給被告人罪量刑,極有可能對其造成審判不公,而且無法做到法治的統(tǒng)一。所以,對于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應當依照法律來決定,而不是由民憤的大小及其程度來決定。也即,民憤的大小,不應當成為給被告人定罪量刑的依據(jù)。
其次,任何人都應當經(jīng)過對抗式的庭審程序,且在獲得專業(yè)的法律幫助下,而被定罪量刑,不能未經(jīng)公正審判就直接對其進行處罰。如果沒有中立、理性的審判,那么任何人都有可能隨意被送上斷頭臺。我國文革時期沒有正當?shù)姆沙绦虮U希耆侨酥味欠ㄖ危瑢е铝怂烈獾某摇⑻帥Q,打著正義的旗號卻帶來了無數(shù)冤屈和不公,這是法治及程序正義之所以重要的最好證明。
再次,我的職業(yè)是律師,我為我的當事人即被告人李昌奎提供辯護和法律幫助,既是我作為律師的職責,也是我作為辯護人在法律上的義務。就像醫(yī)生為病人做手術一樣,無論躺在手術臺上的人是慈善家還是殺人犯,只要他在手術臺上,就是病人,醫(yī)生就應當對其全力進行救治,不能因病人是殺人犯就拒絕為其治病。醫(yī)生沒有權利代替法院直接判處一個人的死刑,哪怕他罪該萬死。同理,我作為律師,我的職責就是為被告人進行辯護,我不能因其所犯罪行嚴重就拒絕為其辯護,更不能超越代理權限去決定被告人是否構成犯罪,那是法官的事情,不是律師應該做的。每個人各司其職而不越俎代庖,社會才能更加良好的運轉,各種權利才能最終得到充分的保障。所以,我為被告人辯護,良心不會受到譴責。
所以,筆者相信,我為被告人進行辯護,只是讓被告人依法受到公正的審判。這與被害人是否可憐,與被告人是否可惡,以及民憤的大小,均沒有關系。筆者作為律師,哪怕我的觀點不被法官采納、不被公眾認可,但我是依法行使的辯護權,根據(jù)自己對法律的理解發(fā)表的辯護意見,為被告人說了該說的話,做了辯護人該做的事,盡到了律師應盡的職責,那么,對于被告人、對于被害人、對于公眾,我都問心無愧。
(作者:王冠,北京市尚權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文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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