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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鼓勵留學人員來河北工作和為河北服務暫行規定》的通知 |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11chelsea.com
時間:2010/8/15 17:36:00 |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鼓勵留學人員來河北工作和為河北服務暫行規定》的通知 【分 類】 綜合規定 【時 效 性】 有效 【頒布時間】 2001年08月29日 【實施時間】 2001年08月29日 【發布部門】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鼓勵留學人員來河北工作和為河北服務暫行規定》的通知
冀政[2001]47號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關于鼓勵留學人員來河北工作和為河北服務暫行規定》已經省政府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 二OO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關于鼓勵留學人員來河北工作和為河北服務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了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支持留學、鼓勵回國、來去自由"的留學工作方針,實施"科教興冀"、"兩環開放帶動"和"可持續發展"戰略,鼓勵海外留學人員來河北工作和為河北服務,根據人事部《關于印發〈關于鼓勵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回國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和國家有關政策,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留學人員是指公派或自費出國學習,取得國外學士以上學位的人員,包括學成后在國外工作、取得國外長期或永久居留權及留學國再入境資格的人員。 第三條 引進留學人員的重點是在國外金融機構、跨國公司、國際組織、著名高校、科研院所、醫療衛生等部門從事金融、工程技術、管理、教學、科研、醫療等工作,取得顯著成績的中青年高級經營管理人才、專業技術人才、學術技術帶頭人,以及擁有具備產業化開發前景的發明、專利或專有技術的高層次留學人才。 第四條 留學人員可采取下列方式之一來河北工作或為河北服務: (一)到國家行政機關、駐外機構、企事業單位工作或擔任項目負責人、技術顧問、咨詢專家等; (二)進行學術交流、講學、合作研究、承擔科研項目、技術咨詢服務等; (三)以資金、專利、專有技術、科研成果等入股創辦企業; (四)引進國外資金、技術、項目或為河北產品開拓國際市場提供中介服務; (五)取得博士學位的留學人員可到我省博士后科研流動站、企業博士后工作站和其它具有博士學位授予權的單位做博士后研究工作。 (六)其它工作或服務方式。 第五條 各級人事行政部門是留學人員來河北工作和為河北服務的主管部門。各級政府財政、教育、科學技術、公安、勞動保障等有關部門要發揮職能優勢,按照職責分工為做好留學人員的引進、安置工作提供全方位優質服務。各級政府部門及企、事業單位到國外招商引資時,應當結合招聘留學人員同時進行。 第六條 為強化對留學回國人員的服務功能,在省人事廳設立"河北省留學人員工作站"(與專家管理處合署辦公)。其主要任務是:幫助留學人員聯系接收單位;接待留學人員來信、來訪;負責與留學人員洽談、溝通、建立聯系;為留學人員創辦企業疏通渠道;申辦"留學回國人員科技活動項目擇優資助經費";收集海內外留學人才信息,宣傳和發布我省引進留學人員優惠政策、需求信息、經濟技術合作項目等; 第七條 引進留學人員所需經費,根據財力情況列入政府財政預算。主要用于對來河北進行科學技術研究的留學人員進行資助;對來河北講學、進行學術交流、技術指導的海外留學人員和出國參加國際學術會議的歸國留學人員提供國際旅費;對有突出貢獻的留學人員給予獎勵等。 第八條 各級政府要加大"留學人員創業園"建設力度,加強園區基礎設施建設,擴大規模,提高檔次,不斷完善鼓勵留學人員創業的各項優惠政策。要進一步強化"留學人員創業園"的功能,為留學人員創辦高新技術企業提供優質服務。 第九條 留學人員來河北工作需提供本人護照,經國家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評估認定的國外學歷、學位證書,我駐外使(領)館出具的《留學回國人員證明》、工作業績等有關材料。各級人事行政部門所屬的專家(留學人員)管理機構要根據留學人員意愿和所學專業,積極向有關部門推薦。用人單位經考察了解,確定接收對象及合作意向后,按管理權限報專家(留學人員)管理機構備案并履行有關手續。 第十條 接收留學人員要簡化程序,提高效率。行政機關錄用國家公務員按照錄用國家公務員的有關規定擇優錄用。空編、有增人計劃的,可直接接收;滿編、超編、無增人計劃的,由用人單位邊接收安置邊報有關部門備案,通過自然減員逐步消化。事業單位接收留學人員,滿編、超編、無增人計劃的,有關部門按實際接收人數核增編制和計劃。留學人員到機關工作的,其工資標準按機關的有關規定執行;到企事業單位工作的,其工資由留學人員與用人單位協商確定,也可按一定比例從其承擔的項目所獲利潤中提取。留學人員家庭生活基礎在國外的,其工資、獎金、收取的中介服務費、傭金和以發明、專利、專有技術、管理等要素參與分配的合法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后,允許全額兌換外匯和匯出境外。 第十一條 來河北定居的留學人員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憑市以上人事行政部門所屬的專家(留學人員)管理機構出具的接收安置證明和本人護照到當地公安部門辦理落戶手續,免交城市基礎設施增容安置費用等。其配偶、子女是農業戶口的,可按規定程序辦理"農轉非"。留學人員來河北工作(不含機關)或創辦企業的,可保留國外長期或永久居留權。根據本人意愿,可憑市以上人事行政部門所屬的專家(留學人員)管理機構出具的證明和本人護照到工作單位所在地公安部門辦理暫住戶口。留學人員享受與本省居民平等的工作權力。 第十二條 接收留學人員的單位(不含行政機關和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應設法為其隨歸家屬安排工作或提供不低于當地平均生活費標準的補貼。留學人員配偶出國前、歸國后的工齡或繳納養老保險的年限合并計算。留學人員子女入學照顧條件,可參照國家教育部教外留(2000)1號文件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為留學人員創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條件,努力營造用好人才、留住人才、吸引人才的良好環境。留學人員從事科研的,有關部門應積極為其提供科研資助經費。從事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創辦具有國際先進水平的高科技產業項目的,可優先獲得省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的支持。入選我省兩院院士后備人選的,由"河北省兩院院士后備人才專項資金"提供每人每年不低于30萬元的科研資助經費。 第十四條 在國外取得碩士、博士學位的留學人員攻讀碩士、博士學位的時間和工作年限和取得學士學位的留學人員在國外的工作年限可與國內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連續工齡。其中到已實行社會養老保險統籌單位工作的留學回國人員,其在國外攻讀碩士、博士學位的時間和在國外工作的時間,由用人單位按規定比例補繳養老保險費、補建個人賬戶,并按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醫療、失業保險享受用人單位同等人員待遇。 第十五條 留學人員回國后,兩年內評聘專業技術職務,不受原技術職務級別、任職年限和崗位職數指標的限制。根據職稱評審規定,可一步到位直接參加相應級別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對其在國外取得的與國內相應的技術職務、執業資格等應給予承認。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優先解決留學人員住房。有條件的市可以建立留學人員公寓,供留學人員購買或租住。留學人員由所在單位每年安排一次體檢和不少于15天的休假。兩地分居的留學人員可享受每年不少于30天的探親假。 第十七條 取得外國國籍留學人員中的高科技、高層次管理人才來河北工作和服務,亦可參照本規定執行。需多次臨時入境的,可根據實際需要發給有效期一年以上,最長不超過五年的多次入境有效"F"簽證;需在河北常住的,可根據實際需要發給一年以上,最長不超過五年的外國人居留證;需要多次出入境的,同時發給與外國人居留證相同期限的多次返回"Z"簽證;申請來河北定居(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可批準同意發給永久有效的外國人居留證。上述人員需提供教育部國際交流與合作司或人事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司、河北省人事廳的證明文件。 第十八條 省廣播電視管理部門在適當時機增設相關欄目,介紹國外有關教育、科技、文藝、生活等方面的信息,為留學人員跟蹤國外發展開辟窗口。 第十九條 此規定印發前已來我省工作的留學人員;從省外引進的留學人員;國家、單位公派在國(境)外學習一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確有真才實學的進修人員和訪問學者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本規定由河北省人事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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